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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濠光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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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申请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或“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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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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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

准。

    (二)    2021 年 1 月 14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委”)召开 2021 年第 4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三)    2021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1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

    (四)    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已经创业板

上市委审议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

意。

       二、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二)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846393454,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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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已经取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出具

的中喜验字[2021]第 00082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

为 6,0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00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   根据中喜出具的中喜审字[2021]第 00076 号《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2019 年度及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46,532,947.91 元、320,512,381.06

元及 202,791,146.52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向

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

质条件。

    四、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   根据发行人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签

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渤海证券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保荐,渤海证券已

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   渤海证券已指定董向征、封奇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公司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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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上市已根据《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   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已经创业板上市委审

议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五)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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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晓丹




                                                        周江昊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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