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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07  

                        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1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
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8.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7,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89,527.0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
验字[2021]第 0008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分别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信博”)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及保荐机构渤海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专户余额(万
       协议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元)
     募集资金三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                                        4000093029100695365        0            临时账户
       监管协议     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募集资金三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                                          755925901410616      3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监管协议         司深圳分行
     募集资金三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5000107314484       11,075.47        超募资金
       监管协议         司深圳分行
     募集资金四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                                           745875093152        20,000.00
       监管协议       司深圳福永支行
                                                                              黄石信博科技有
     募集资金四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5                                        4000093029100695489    30,000.00     限公司电子产品
       监管协议     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玻璃防护屏建设
     募集资金四方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6                                            03004654748        20,000.00     项目(玻璃产品项
       监管协议         司深圳分行
                                                                                    目)
     募集资金四方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7                                        9550880227842600242    80,000.00
       监管协议         司深圳分行
                              合计                              191,075.47           -
          注: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9,527.02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
      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三方监管协议指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向征、封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约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解决。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福永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丁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三方监管协议指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向征、封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约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丁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