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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2-04-27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金融衍生业务市场风险和
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
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公司需合理安排外汇套
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单项
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外汇套期保值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执行。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审批权限为:(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2)单笔交易金额或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3)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4)与关联人
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子公司内部前置审议决策程序后,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经办部门,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被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
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跟踪远期结售汇产品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种类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
   (二)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与金融机构签署合同、
协议,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
割;若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可采用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
手可接受的应对措施。
   (四)财务部门应将每季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
后,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法律部门应当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
行法律审查。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
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同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
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财务部门应建
立明细清单。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原始
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名词释义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
种、金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二)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
种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三)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
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四)利率掉期,也称利率互换,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
的同种本金为基础,按不同参考利率计算并定期交换利息的交易。
   (五)利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
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利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