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3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
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上述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归属日、等待期、禁售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 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可反映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具体数值的确
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华:
令西普:
冯海涛: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