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hinastars Reflective Material Co., Ltd.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1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反光”、“本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tcn.com ; 证 券 日 报 网 , 网 址 www.zqrb.cn; 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市场竞争风险 反光材料行业是市场化、充分竞争的行业,公司产品面临国际和国内同行 的竞争。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自我创新和经验积累,掌握了玻璃微珠型反光材 料的核心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一定的优势,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根 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65 号),2020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2,211.81 万元,较 2019 年度金额增加 8,306.79 万元,增长 15.4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81.03 万元, 较 2019 年度增加 2,917.71 万元,增长 49.76%。2020 年度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 及净利润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行业内国际知名企业凭借其技术实力、资 4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优势,在竞争中处于先发地位。国内的竞争对手也可能通过加大研发投入、 扩大产能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如果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供给过剩、产品 价格下降,进而导致行业毛利率下降。如果公司无法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成 功应对,则公司可能出现产品竞争力下降,从而导致收入下滑、毛利率下降, 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玻璃微珠、基布、胶粘剂原料(乙酸乙酯、丙烯酸丁酯 等化工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3.10%、80.08%和 79.51%,占比较高。因此,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公司不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是由公司研发技术人员通过多年研究并反复试验后积累和 取得的,是衡量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公司通过多年的自 主创新和不断积累,形成了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虽然公司已采取了相对完善的 技术保密措施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但不能完全排除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一旦 公司核心技术失密,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 (四)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发展 有着重要影响。为了稳定技术研发队伍,公司制定了合理的员工薪酬方案,并 建立了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大力提高科技人才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 福利待遇水平,并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其对公司的归属感。公司还积极与 高校展开产学研合作,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满足技术人员自我提升的 需求。但随着企业间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可能对 公司的技术和研发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市场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928.79 万元、2,164.55 万元 5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 2,054.3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33%、4.02%和 3.30%。 自 2018 年 3 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逐步升级,美国先后三轮对中国输美商 品加征关税,对于反光材料行业,其中第一轮 500 亿美元清单涵盖了反光热贴、 反光膜等产品,第二轮 2,000 亿美元清单涵盖了各类反光布、反光晶格、反光织 带、反光包等产品,第三轮 3,000 亿美元中的第一批清单涵盖了反光服饰产品; 加征税率方面,目前反光服饰为 7.5%,其他产品为 25%。报告期内,公司出口 美国的产品主要是反光服饰,虽然公司直接出口美国的产品收入相对较少,但 如果未来贸易摩擦持续紧张或进一步升级,加征关税的税率有可能进一步提高, 将可能导致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进一步下降。 6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2823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星华反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星华反光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星华反光如发生重大事 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6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星华反光”,证券代码“301077”;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5,000,000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7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星华反光 (四)股票代码:30107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未采用战略配售的方 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它限售安排:除 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它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王世杰 2,846.5000 47.44 2024 年 9 月 30 日 首次公开 陈 奕 559.9999 9.33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发行前已 杭州杰创 450.0000 7.50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发行股份 牛 江 242.7500 4.05 2022 年 9 月 30 日 8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张小萍 102.2501 1.70 2022 年 9 月 30 日 厉炯慧 90.0000 1.50 2022 年 9 月 30 日 陆松筠 65.2500 1.09 2022 年 9 月 30 日 浙科盛元 63.0000 1.05 2022 年 9 月 30 日 浙农科众 60.0000 1.00 2022 年 9 月 30 日 郑厚甫 20.2500 0.34 2022 年 9 月 30 日 小计 4,500.0000 75.00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上发行的股份 1,500.0000 25.00 2021 年 9 月 30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50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 —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531.67 万元、9,823.3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分别为 5,863.32 万元、8,781.03 万元,均为正数;最近两年累计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6,354.98 万元,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14,644.35 万元,均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标准。 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9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hinastars Reflective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4,500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日期:2015 年 10 月 30 日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 经营范围:生产:反光材料(化纤布反光材料、PET 薄膜反光材料)、热塑 性聚氨酯弹性体、光、磁记录媒体、服装、反光服装辅料、反光袋、反光绳。 批发、零售:反光雨衣,反光雨披,反光伞;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反光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311116 联系电话:0571-87115535 传 真:0571-87115535 互联网网址:www.chinastars.com.cn 电子信箱:SD@chinastars.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夏丽君 联系电话:0571-87115535 10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 的情况 占发行前股 序 直接持股股 合计持股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间接持股股数 本持股比例 号 数(万股) 数(万股) 券情况 (%) 董事长、 2018 年 12 月- 通过杭州杰创持 1 王世杰 2,846.50 3,107.50 69.06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有 261.00 万股 2018 年 12 月- 通过杭州杰创持 2 陈奕 董事 560.00 605.00 13.44 无 2021 年 12 月 有 45.00 万股 董事、副 2018 年 12 月- 通过杭州杰创持 3 秦和庆 - 45.00 1.00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有 45.00 万股 董事、副 2018 年 12 月- 通过杭州杰创持 4 查伟强 - 45.00 1.00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有 45.00 万股 董事、副 2018 年 12 月- 通过杭州杰创持 5 张琦 - 45.00 1.00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有 45.00 万股 2019 年 7 月- 6 张金浩 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20 年 3 月- 7 李海龙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9 年 11 月- 8 林素燕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9 年 11 月- 9 范宏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通过杭州杰创持 10 贾伟灿 监事 - 4.50 0.10 无 2021 年 12 月 有 4.50 万股 2018 年 12 月- 11 王强 监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2019 年 7 月- 12 汪春兰 监事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董事会秘 2018 年 12 月- 13 夏丽君 书、财务 - - - - 无 2021 年 12 月 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王世杰直接持有公司 63.26%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奕 直接持有公司 12.44%的股权,两人通过杭州杰创间接控制公司 10.00%的股 11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权,两人系夫妻关系,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85.70%,为公司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 王世杰先生:中国国籍,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10519630224****,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1963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 历,高级工程师职称。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3 月,担任杭州大自然真泳磁电 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曾担任星华有限董事、总经理、 监事等,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星华反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奕女士:中国国籍,女,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2010319740315****,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1974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 生学历,中级工程师职称。1995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担任三菱商事株式会 社上海事务所项目负责人;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伊利诺斯大学芝加哥分校)就读;200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担 任星华反光有限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星华 反光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王世杰直接/间接持有公司 3,107.50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1.79%;陈奕直接/间接持有公司 60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8%;王世杰、陈奕夫妇合计直接/间接持有公司 3,712.50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 61.88%。 王世杰、陈奕夫妇通过直接持股及杭州杰创合计控制公司 64.27%股份。 12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王世杰 陈奕 58.00% 10.00% 杭州杰创 47.44% 7.50% 9.33% 64.27%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5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发行 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王世杰 2,846.50 63.26 2,846.50 47.44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陈 奕 560.00 12.44 560.00 9.33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杭州杰创 450.00 10.00 450.00 7.50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牛 江 242.75 5.39 242.75 4.05 定 12 个月 13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 (万股) (%)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张小萍 102.25 2.27 102.25 1.7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6 陆松筠 65.25 1.45 65.25 1.0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郑厚甫 20.25 0.45 20.25 0.34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厉炯慧 90.00 2.00 90.00 1.5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浙科盛元 63.00 1.40 63.00 1.0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浙农科众 60.00 1.33 60.00 1.00 定 12 个月 小计 4,500.00 100.00 4,500.00 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1,500.00 25.00 - 小计 - - 1,500.00 25.00 - 合计 4,500.00 100.00 6,000.00 100.00 - 注:1.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5.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杭州杰创、杭州浙科盛元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浙科盛元、杭州浙农科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简称为浙农科众。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99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 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1 王世杰 28,465,000 47.4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2 陈 奕 5,599,999 9.33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3 杭州杰创企业 4,500,000 7.50 个月 14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持股数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咨询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4 牛 江 2,427,500 4.05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5 张小萍 1,022,501 1.70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6 厉炯慧 900,000 1.50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7 陆松筠 652,500 1.09 个月 杭州浙科盛元 创业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8 630,000 1.05 企业(有限合 个月 伙) 杭州浙农科业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杭州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9 600,000 1.00 农科众创业投 个月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10 郑厚甫 202,500 0.34 个月 合 计 45,000,000.00 75.00 —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5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61.4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2.00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 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1.46 元/股。本次网上发行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 根据《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 上 定 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 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6 14,703,395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43,805,259,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04307729%,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9,587.01727 倍。 根据《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 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963,432 股,认购金额为 919,652,530.72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36,568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2,247,469.28 元。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数量为 36,568 股,包销金额为 2,247,469.28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92,19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556.3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33.63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133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556.37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不含税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5,914.08 2 审计费用 1,415.09 3 律师费用 707.55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57.55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62.10 合计 8,556.37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新股发行费用为 61.4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17 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83,633.6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8.42 元/股(按合并口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4 元/股(根据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1]0765 号 《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相关财务信息已经中汇会计师审阅,并出具 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1]6794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1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02083329800086258 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瓶窑支行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3301040160018536659 份有限公司 俶支行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0710240000000983 份有限公司 州余杭支行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15351729290016 份有限公司 州分行营业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20 (四) 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 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 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 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 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 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 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住所 22-25 层 电话 021-38639246 传真 021-20251310 保荐代表人 赵一明、朱森阳 项目协办人 赵亚南 项目联系人 赵一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同意担任星华反光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赵一明、朱森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赵一明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4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华宝股份 IPO、湘油泵 IPO、金龙电机 IPO 等首发 22 项目,文一科技非公开发行、鸿博股份非公开发行、中铁二局分离债等再融资项 目,以及润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朱森阳先生: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 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主持或参与丰东股份 IPO、华宝股份 IPO、 强劲地基 IPO(已由中化岩土发股收购)等首发项目,中发科技非公开发行、吉 林化纤非公开发行、中铁二局分离债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润邦股份、卧龙电气、 ST 澄海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2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杭州杰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24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牛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杭州杰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和庆、查伟强、 张琦、贾伟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 25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五)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本人如果减持,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的,则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保证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公司股东杭州杰创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本企业如果减持,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则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保证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6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牛江承诺: (1)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本人保证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公司应当 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其在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 循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并应依法合规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 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 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 27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 28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有义务增持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应符 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启动 回购股份之程序。 董事会在提出具体方案前,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 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 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 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 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因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回购议案等原因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或 者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 29 控制人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 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 15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并履行增持义务。 (五)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启动条 件满足时需按上述预案的约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七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 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3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 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 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 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 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 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发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12 个月内 50%的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有权部门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本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奕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有权部门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 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保障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约束措施及承诺,具体内容 如下: (一)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措施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现有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技术优势、成本优势,大力拓展现有 主营业务;同时,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促进业 绩上升,降低由于新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 募投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 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1 (3)完善公司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拟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 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杭 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摊薄回报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全力支持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 等议案。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应全力支持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 32 投票权)该等议案。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章程(草案)》、《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若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 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奕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3 (四)中介机构承诺 (1)平安证券承诺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相关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4)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世杰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奕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杭州杰创承诺 本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5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变更公司职务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公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个人及连带赔偿责任。 36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九、发行人股东专项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补充出具的专项确认函,发行人确认其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公司股东为王世杰、陈奕、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牛江、张小萍、厉炯慧、陆松筠、杭州浙科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杭州浙农科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厚甫。上述 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37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 实意思表示,且上述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 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 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