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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反光: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1-016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大竹园杭州陆羽君澜度假酒
店 2 楼集景厅。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44,408,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014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8 名,代表股份
41,34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9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
表股份 3,06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0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84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3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77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6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王世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王世杰先生当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 选举陈奕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9%。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陈奕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 选举秦和庆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秦和庆先生当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 选举查伟强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查伟强先生当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 选举张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张琦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 选举张金浩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3,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8,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张金浩先生当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李海龙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李海龙先生当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 选举林素燕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林素燕女士当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 选举范宏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3,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8,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范宏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贾伟灿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0,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5,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贾伟灿先生当选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02 选举汪春兰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4,403,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8,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汪春兰女士当选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蓝锡霞律师、马梦怡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
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