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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反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1-031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

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部分募投项

目的实施地点由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172567号)变更为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18-2地块)。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

次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82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1.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2,1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33.6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全部到账,并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7133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

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杭州

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23,691.45       23,691.45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心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568.47         8,568.47

                  合计                       32,259.92       32,259.92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变更

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年产反光材料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
                                            余杭区径山镇      余杭区径山镇
2,400 万平方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
                                          漕桥村(浙(2017)(径山镇漕桥工
反光服饰 300 万 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微棱
                    镜反光材料生产线      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业区块 18-2 地
件及生产研发中
                                            0172567 号)          块)
    心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

投项目“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浙(2017)余

杭区不动产权第 0172567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位置为余杭区径山

镇漕桥村,土地面积 12,536.90 平方米。

    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

的合理规划及整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

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微棱镜反光材料生产线、“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变更为“余杭区径

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

日,公司在余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活动中以人民币
2,193 万元竞得余政工出[2021]12 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为余杭

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土地面积为 20,885 平

方米,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与杭

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续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书。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

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

生变化。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

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

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中“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

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下的微棱镜反光材料生产线和“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统一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由“余杭区

径山镇漕桥村”变更至“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本次变更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七、相关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

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

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内容和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

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经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

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

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

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