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反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17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2-001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
金尊 24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38,575,4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92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38,564,99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2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7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7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林素
燕由于疫情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建设功能性材料、
面料生产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
同意 38,565,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5238%;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4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建设浙江福纬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50000 吨胶粘剂项目的议案》
同意 38,565,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5238%;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4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建设浙江福纬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产项目的议案》
同意 38,565,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
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5238%;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4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蓝锡霞律师、马梦怡律师到会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
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