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反光: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22-04-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星
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反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星华反光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二)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合理
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
投资回报。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发生额不
超过 20 亿元的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自有资金拟投资由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
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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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方式
理财产品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财
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不排除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短期投资的收益不可预测。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
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一旦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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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能够
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进一步降低公
司的财务成本。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这种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
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决策
和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为公司获取更多的回报。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务收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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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华反光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星华反光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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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一明 赵亚南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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