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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反光: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2022-04-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反光”、“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 124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履行星华反光上市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就问询函中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
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核核查并回复如下:




问题一:1. 你公司拟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60,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 元,合计现金分红 1.2 亿元,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此外,你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1 亿元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2021 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2 亿元,同比增长 27.30%,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0.92 亿元,同比增长 4.21%。请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业绩波动情况、股本规模
和股价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等,充分说明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与你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炒作股
价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你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本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实
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合计持股比例为 61.87%。请结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财
务状况,你公司股本规模及股价情况,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近 3 年你公司
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金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红资金用途等具
体情况,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上市当年进行高比例分
红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通过高比例分红向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情
形,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结合对问题(2)的回复,说明是否存在将超募资金间接用于现金分
红的情形,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4)说明筹划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过程,包括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部
审议及决策程序等,以及你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
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你
公司股票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情形。

    (5)说明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一个月内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
并核实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

    (一)2021 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2 亿元,同比增长 27.30%,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0.92 亿元,同比增长 4.21%。请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业绩波动情况、股本规模
和股价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等,充分说明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与你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炒作股
价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业绩波动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反光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产品包括反
光材料、反光服饰以及反光织带、包边条、反光刻图等其他反光制品。公司生产
的反光材料系利用涂层技术、复合技术等技术工艺将高折射率的玻璃微珠植入在
基材表面而形成的一种功能性复合材料。
    公司所处的反光材料行业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交通安全产品和民用防护产
品的技术水平,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行业一直得到国家
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支持,有利于国内反光材料企业在更高的起点上与国际同
行竞争,行业整体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

    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交通运输建设对反光材料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公路、
城市道路标志标牌是反光材料在计划专用市场中第一大应用领域,也是使用量增
长最快的领域之一。近十多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始终保持较高的年均
增长率。同时,“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及丝路基
金的成立,带动“一带一路”沿途国家及地区大型基建项目的投资,为中国的反
光材料生产企业带来了发展契机。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反光材料的研发、生产应用和市场开发,经过多
年自主研发,公司在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浙江省专
利示范企业,公司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经过多年积累,目
前公司在经营规模、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均居行业领先,是国内反光布细
分行业的领军企业。

    公司计划后续将逐步落实功能性材料及面料生产研发中心项目、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产项目、年产 50000 吨胶粘剂项目,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
生产规模、智能制造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助力公司丰富产品线,完善供应链,
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满足全球更多用户的需求。

    2019-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3,905.02 万元、62,211.81 万元和
79,193.34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21.21%;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6,531.67 万元、9,823.31
万元、13,498.88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43.76%。

    总体而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市场竞争力强,最近几年经营
业绩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2、股本规模和股价情况
    截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股票收盘价为 50.17 元/股,低于发行价 61.46 元/股。除 2021 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1,500 万股新股外,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增加,相对于目
前的经营规模,公司当前股本规模较小。本次方案的实施能够壮大股本规模,使
股本规模与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相匹配,具有必要性。

    3、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498.88 万元,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2,411.19 万元,资本公积余额
为 82,133.63 万元。公司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0,000,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120,000,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60,000,000.00 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
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公司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即“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结合公司经营现金情况,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出具关于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
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0.17
元/股,低于发行价 61.46 元/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业绩
的信心,有利于维护股价的稳定,落实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4、与公司业绩的成长性是否匹配
    2021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193.34 万元,较上年增长 27.30%;净利润为
13,498.88 万元,较上年增长 37.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9,150.58
万元,较上年增长 4.2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 7,030.37 万元,公司销售收现
能力较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2,411.19 万元,资
本公积余额为 82,133.63 万元,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96,582.39 万元(其中,扣除
募集资金后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20,086.45 万元)。

    因此,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稳健、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良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业绩基础和财务基础。基于公司当前稳健
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考虑公司股本总额较小,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本次高比例送转方案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
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5、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中小投资者诉求后的结果。公司在上市筹备期间未进行
利润分配,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了大量可供分配的利润,共计
32,411.19 万元,能够支撑此次现金分红。本方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并且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
动资金短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增强公司股票
流动性。公司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讨论、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密制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亦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炒作
股价的情形。

    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
机制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同年 10 月发布的《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
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2022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国资
委和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
知》提出,支持上市公司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增加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重,与投资者分享发展红利,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
感。公司本次分红方案积极响应了政策倡导,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同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投资
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综上,本次筹划利润分配事项不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




    (二)你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本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
实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合计持股比例为 61.87%。请结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
财务状况,你公司股本规模及股价情况,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近 3 年你公
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金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红资金用途等
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上市当年进行高比例
分红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通过高比例分红向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情
形,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财务状况、股本规模及股价情况、未来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王世杰            境内自然人      47.44%          28,465,000

           陈奕             境内自然人       9.33%           5,599,999

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7.50%           4,5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的法人股东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持股
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其股东皆为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王世杰              境内自然人               58.00%
           陈奕              境内自然人                  10.00%

           张琦              境内自然人                  10.00%

         秦和庆              境内自然人                  10.00%

         查伟强              境内自然人                  10.00%

         娄新宇              境内自然人                  1.00%

         贾伟灿              境内自然人                  1.00%


    公司的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
的情况。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逾期尚未支付的大额负债及重大或有负债,
不存在与债务相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自身偿
债能力的情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共计发行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61.46 元/股,发行后的总股本由 4,500
万股变更为 6,000 万股。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 2022 年 4 月 22 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0.17 元/股,低于发行价 61.46 元/股。

    除已披露的募投项目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近期暂无其他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

    2、近 3 年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金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分红资金用途

   支付时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现金分红(万元)         -                   -                   1,503.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
                         -                   -                   1,239.97
动人获得的税前
现金分红(万元)


    上述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的分红资金主要用于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及证券投资。

    3、本次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1)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切实履行利润分配承诺的体现,符合中国证监会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
场长期投资理念,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证
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关于现金分红的政策文件,鼓
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
机制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同年 10 月发布的《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
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中进行了明确。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
订了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本次分红方案积极响应了政策倡导,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同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股东的合理诉求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兼顾长远利
益、可持续发展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出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通过分红方案的实施,广大投资者可以共享公司的阶段性经营成果,符合股
东的合理诉求。

    公司 2020 年度未进行分红,且上市时承诺滚存利润将回报新老股东,因此,
此次利润分配是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后进行的决策。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
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193.34
万元,同比增长 27.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498.88 万元,同比增
长 37.42%。同时,公司截至 2021 年底的资产负债率为 19.29%,处于行业较低
水平,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稳健增长,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相匹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
公司发展成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4、公司不存在通过高比例分红向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有利于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公司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所持
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逾期
尚未支付的大额负债及重大或有负债,不存在与债务相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
纷情况,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自身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本次现金分红系在保
障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提前下,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回报全体股东,与全体
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不存在主要股东利用股东身份地位从公司获取利益输送
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切实履行利润分配承诺的体
现,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相匹配,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规模、比例符合监管机构
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有利于
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不存在通过现金分红向主要股东输送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结合对问题(2)的回复,说明是否存在将超募资金间接用于现金分
红的情形,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1、公司利润分配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扣除募集资金余额
后合计为 18,188.65 万元,公司积累的自有资金充足,可以覆盖本次利润分配的
金额。

    2、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效益良好,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正

    2019 年至 2021 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6,531.67 万元、9,823.31 万元和
13,498.88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金额分别为 8,927.52 万元、10,810.86
万元和 7,030.37 万元,公司经营效益良好,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正,公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也将为公司后续的资金支出需求提供资金来源,故公司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可以为日常经营资金支出提供较大的保障。

    3、后续公司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操作,确保超
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真实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用途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实施将在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进
行,且将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流动资金的需求陆续实施,并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使用。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将
募集资金间接用于现金分红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四)说明筹划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过程,包括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
部审议及决策程序等,以及你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
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你
公司股票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情形。

    1、筹划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过程,包括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及
决策程序等

    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发出 2021 年
度审计报告初稿,根据审计结果,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王世杰作为提议人,召集财务总监夏丽君、董事会秘书王红力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
定,基于公司目前经营业绩、股本结构状况和资本公积金余额情况,初步讨论了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并形成了利润分配预案。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以短信、微信方式通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2、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筹划过程中涉及到的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避免内幕交易。

    在此次分配预案筹划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该制度,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该利润分配预案,以确保内幕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公司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编制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编
制、审议、披露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
你公司股票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的说明回复:“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将利润分配预案告知近亲
属,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说明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一个月内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
并核实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取关于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说明
文件,根据说明文件:“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包括筹划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及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
前一个月内,不存在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也不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
露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保荐机构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相关董事
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

    2、查阅了中汇会审[2022]1340 号《审计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审查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情况,分析大额现金分红是否对公司日常经
营造成影响;
    3、查阅了公司近三年与分红相关的会议材料、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章程修
正案,查阅了历年定期报告以及现金分红实施情况;

    4、查阅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取得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其近亲属
交易星华反光股票情况的回复说明,获取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5、查阅了主要股东关于财务状况的承诺;

    6、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取得现金分红前后的流水,对其进行访谈,
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取得现金分红的大额用途;

    7、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并获取关于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
况说明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基于 2021 年度的经营及资金状况,目前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公
司股本规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所处行业特点及所处发展
阶段,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为了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公司董事会做出了本次利润分配的决策。本次利润
分配与公司的成长性相符,不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况,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关风险提
示;

    2、公司的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公司重大资本支出为募投项目和超募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股本规模较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近三年的分红情
况、上市承诺、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因素后综合做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存在通过现金分红向主要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本次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将募
集资金间接用于现金分红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4、公司在筹划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制度,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的说明回复:“内幕信息
知情人未将利润分配预案告知近亲属,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在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5、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取关于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
说明文件,根据说明文件:“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包括筹划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及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披露前一个月内,不存在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的情况,也不存在向特定投资
者泄露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一明                赵亚南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