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反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7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2-054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或“本
解释”),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 15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解释第 15 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
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
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
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
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
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
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
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
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
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
的具体原因。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
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准
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