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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新材: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9-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星华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同意,星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的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
2021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6,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0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00万股。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2
年5月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0,000,000股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60,000,000股,转增股本
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0,000,000股。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00,000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25.0000% ;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90,000,000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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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6名,分别为:张小萍、厉炯慧、陆松筠、杭
州浙科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浙农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
浙农科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厚甫。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号
      张小萍、厉炯慧、陆松筠、杭州浙科盛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如有)
 1    州浙农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浙   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农科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
      伙)、郑厚甫。                       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其他承诺与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有关的承诺的情形。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法上
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015,0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79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6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股东全称
 号                                                      数(股)            量(股)
 1     张小萍                                                2,045,002           2,045,002
 2     厉炯慧                                               1,800,000           1,800,000
 3     陆松筠                                               1,305,000           1,305,000
 4     杭州浙科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0,000           1,260,000
       杭州浙农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浙农科众
 5                                                          1,200,000           1,200,000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郑厚甫                                                 405,000             4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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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股东全称
 号                                                        数(股)             量(股)
                       合计                                    8,015,002            8,015,002
注:1、股东陆松筠质押股份 300,000 股,杭州浙科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股份
1,260,000 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
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90,000,000   75.0000           -   8,015,002    81,984,998   68.3208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30,000,000   25.0000   8,015,002           -    38,015,002   31.6792
 股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0000            -           -   120,00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
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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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翔坚                                           汪颖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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