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14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
前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专业胜
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公司以前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
谨慎的审计,继续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提高
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范宏 林素燕 李海龙
时间: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