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液压: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1-09-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零二一年五月
8-3-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86-731-8295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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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维克液压”)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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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
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次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调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1]1100085 号《邵阳维
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发
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法律事
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8-3-2-3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保荐机构部分或全部在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注册
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
人保荐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
对《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3、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
生变化的内容或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
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起使用,如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5、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6、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
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
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发行人股东、发行
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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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
有相同的含义。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8-3-2-5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获得发行人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履行的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
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
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
件
1、发行人已聘请西部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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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为一元的 A 股,符合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为一元,发行的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中审众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审众环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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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8、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及上市
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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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和
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因此,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
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发行人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机构和人员,建立了独立完整
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
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
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的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未设置
质押,不存在纠纷,且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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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
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
(二)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变
化更新如下: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企业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
GR202043000815 2020.9.11-2023.9.10
书 省国家税务局、湖南
省地方税务局
发行人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3000629)已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到期。2020 年 6 月,发行人向湖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续期。2020 年 9 月 11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公示湖南省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
单的通知》,发行人被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
日。2020 年 12 月 1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
《关于湖南省 2020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13
号),将公示无异议的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收到续期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2043000815)。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
资质未发生其他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1、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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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 207,664,986.88 元、310,086,781.46 元和 337,341,095.16 元,占当年业务总收入
的比例均超过 99%,主营业务突出。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
经核查,2020 年,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1、前五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 注册资本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主要股东 经营状态
号 (万元)
何清华、广州万力投资控股 存续(在营、
1 山河智能 1999 年 7 月 108749.75
有限公司 开业、在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存续(在营、
2 南水北调[1] 2004 年 8 月 30,000.00
委员会办公室 开业、在册)
中冶京诚工程技 2003 年 11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 存续(在营、
3 327692.82
术有限公司[2] 月 司 开业、在册)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 存续(在营、
4 帕尔菲格[3] 2012 年 8 月 30,000.00
司、帕尔菲格亚太有限公司 开业、在册)
深圳市浩能科技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 存续(在营、
5 2005 年 8 月 10,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 开业、在册)
注:[1] 南水北调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
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北京分局、河北分局、渠首分局和天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
等;
[2] 中冶京诚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
备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南
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
[3] 帕尔菲格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和帕尔菲格起重
设备(南通)有限公司。
2、前五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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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 注册资本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主要股东 经营状态
号 (万元)
1 山东宏钜 2015 年 10 月 岳秀龙 400.00 在营(开业)企业
无锡余氏液压机械有 存续(在营、开业、
2 2010 年 2 月 余园园 100.00
限公司 在册)
存续(在营、开业、
3 无锡冠毅液压机械厂 2007 年 6 月 强尉 40.00
在册)
4 韶关力宏 2016 年 5 月 石梅 800.00 在营(开业)企业
无锡市永丰气动成套 存续(在营、开业、
5 1999 年 8 月 汪陈晨、汪芳 500.00
设备有限公司 在册)
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上述相关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粟文红持股 33.4%的企 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
1 长沙甲印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业 受让股权并开始持股
报告期内周叶青曾控制
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2 益阳维铁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长、宋超平
日注销
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于革刚担任独立董事的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3 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开始任职
于 2021 年 4 月开始任
4 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 于革刚担任董事的企业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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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度发行人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兴旺包装 材料款 159.30 0.68%
内森维克 材料款 183.73 0.79%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销售液压元件、液压系
新余新钢 308.59 0.91%
统油缸等
兴旺包装 场地租赁 0.68 0.002%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30.72
4、关联方往来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应收账款 新余新钢 76,867.86
应收账款 兴旺包装 7,454.68
8-3-2-13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应付账款 兴旺包装 153,456.31
应付账款 内森维克 188,452.28
其他应付款 李治 57,407.0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审议,
独立董事依法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
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
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回避等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
化。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
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
(六)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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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该等承
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
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之变动或更新情况如下:
(一)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为 32,779,235.68 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机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办公
设备、运输工具等,其中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5,968,568.51 元,办公设备账面
价值为 786,307.31 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542,189.34 元。
(二)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 25 项因保护期限届满
而终止的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状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态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 薄壁缸套加工中的弹性套夹具 201120154576.5 2011.05.12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2 液压油缸补油阀组 201120150993.2 2011.05.10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适用于三相交流电压测量的电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3 201120151261.5 2011.05.10
路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4 直轴式轴向柱塞变量泵摇架 201120143126.6 2011.05.06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5 液压系统中的电磁换向阀 201120143153.3 2011.05.06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6 液控阀门系统中的节流截止阀 201120143156.7 2011.05.06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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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状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态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7 起吊装置 201020699933.1 2010.12.28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8 液控蝶阀液压缸 201020699934.6 2010.12.28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数控车床加工活塞外圆及沟槽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9 201020689136.5 2010.12.17
专用夹具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0 一种冷却液压缸 201020689188.2 2010.12.17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大型刨床加工缸筒内超长键槽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1 201020689211.8 2010.12.17
专用夹具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适应于普通镗床上加工缸筒组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2 201020670119.7 2010.12.15
件铰轴孔的装置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适用于数控车床上加工耳环轴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3 201020670153.4 2010.12.15
承孔的装置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4 用于控制阀门的液压装置 201020670186.9 2010.12.15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5 用于水利工程的液压装置 201020670205.8 2010.12.15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6 CY 系列柱塞泵的排气装置 201020670221.7 2010.12.15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7 钻铣模 201020670238.2 2010.12.15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8 便携式液压多件联动夹具 201020670256.0 2010.12.15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19 缸体去毛刺加工工装设备 201020664657.5 2010.12.13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20 液压锁紧器 201020662147.4 2010.12.10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适用于电气控制回路的双路电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21 201020603777.4 2010.11.09
源自动切换装置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液压系统中失电升压型电磁溢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22 201020590441.9 2010.10.26
流阀的控制时间继电器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一种适用液压系统中的二通插 维克 实用 原始 终
23 201020562763.2 2010.10.11
装阀 液压 新型 取得 止
维克 外观 原始 终
24 高压轴向柱塞泵 201030681008.1 2010.12.10
液压 设计 取得 止
维克 外观 原始 终
25 油泵电机组 201030681024.0 2010.12.10
液压 设计 取得 止
(三)租赁房产
8-3-2-1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租赁有房产3处,详情如下:
建筑 租赁价格
序 承租 租赁
出租人 房屋坐落 面积 (万元/ 租赁期限
号 人 2 用途
(m ) 年,含税)
广东省阳春市马水镇新凤
阳春新 村委会阳春新钢铁有限责
维克 钢铁有 任公司马水生活区内 2021.01.01-
1 436 5.37 住宿
液压 限责任 K103、K104、A601、A602、 2021.12.31
公司 A603、A604、A605、A606、
K607、C602
河南省郑州市熊儿河路相
维克 2020.11.22- 住宿、
2 胡松林 济路陈岗社区 7 号楼 1 单 - 4.80
液压 2021.11.21 办公
元 5 层东户
河南省郑州市熊儿河路相
维克 2021.02.01- 办公、
3 张环甫 济路陈岗社区 8 号楼 2 单 - 3.60
液压 2022.01.31 仓库
元 1 层西户
(四)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除房产、土地因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外,发行人拥
有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不存在抵押、
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类型及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号
8-3-2-17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类型及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号
无锡冠毅液压机械 年度合同,活塞杆材 以实际订单
1 2021.01.01-2021.12.31
厂 料 确定
年度合同,液压缸零 以实际订单
2 韶关力宏 2021.01.01-2021.12.31
件加工 确定
以实际订单
3 山东宏钜 年度合同,无缝管 2021.01.01-2021.12.31
确定
浏阳市永久机械配 年度合同,油箱及冷 以实际订单
4 2021.01.10-2021.12.31
件厂 作件材料 确定
无锡余氏液压机械 以实际订单
5 年度合同,缸筒组件 2021.01.01-2021.12.31
有限公司 确定
2、销售合同
单位:万元
序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及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号
年度合同,液压缸 以实际订单及交
1 山河智能 2020.12.01-2021.12.30
及液压柱塞泵 货数量为准
以实际订单及交
2 帕尔菲格 年度合同,液压缸 2021.01.01-2021.12.31
货数量确定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 框架协议,液压系
3 以实际订单确定 2021.04.12 签订
限公司 统
4 华宏科技 年度合同,液压泵 以实际订单确定 2021.02.01-2021.12.31
长沙天为工程机械
5 年度合同,液压缸 以实际订单确定 2021.01.01-2021.12.31
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液压启闭 设备采购合同,液
6 560.00 万元 2020.12.10-2021.08.30
机有限公司 压系统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 设备采购合同,液
7 490.92 万元 2021.02.02-2021.05.30
有限公司 压系统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 年度合同,维检技
8 476.88 万元 2021.01.01-2021.12.31
任公司 术服务
上海天绩冶金工程 设备采购合同,液
9 594.00 万元 2021.04.28-2021.09.30
技术有限公司 压系统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 设备采购合同,液
10 855.55 万元 2021.02.19-2023.09.20
有限责任公司 压系统
南水北调中线信息
11 液压缸返修合同 423.81 万元 2021.04.12-2022.01.12
科技有限公司
8-3-2-18
3、借款合同
单位:万元
序 合同编 借款 借款
贷款人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号 人 金额
粟武洪、李小余作为担保人为发行
0190600 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签订合同
004-202 工商银 编号为 2019 年塔北(保)字 0005
维克 2021.2.10-
1 1 年(塔 行塔北 600.0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维克液压
液压 2022.2.10
北)字 支行 以土地、房产为发行人提供最高额
00043 号 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2019 年塔北
(抵)字 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粟武洪、李小余作为担保人为发行
0190600 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签订合同
004-202 工商银 编号为 2019 年塔北(保)字 0005
维克 2021.3.30-
2 1 年(塔 行塔北 850.0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维克液压
液压 2022.3.19
北)字 支行 以土地、房产为发行人提供最高额
00075 号 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2019 年塔北
(抵)字 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粟武洪、李小余和宋超平、张晓芝
作为担保人为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签订编号分别为
HTZ430 HTC430653800ZGDB201900004 和
建设银
653800L 维克 2021.3.12- HTC430653800ZGDB201900005 的
3 行敏州 500.00
DZJ2021 液压 2022.3.12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路支行
00003 维克液压以土地、房产为发行人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签订编号为
HTC430653800ZGDB201900001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粟武洪、李小余和宋超平、张晓芝
作为担保人为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签订编号分别为
HTZ430 HTC430653800ZGDB201900004 和
建设银
653800L 维克 2021.1.4- HTC430653800ZGDB201900005 的
4 行敏州 500.00
DZJ2020 液压 2022-1.4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路支行
00013 维克液压以土地、房产为发行人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签订编号为
HTC430653800ZGDB201900001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主要业
务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8-3-2-19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履行正常,目前未发生法律纠纷。
(四)重大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
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增资
扩股、资产置换、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
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
化。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8-3-2-20
(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
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履行了股东大会内部批准程序,均按照《公司章程》
及各项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
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6、9、10、
增值税
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13、16、1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房产税 房产原值的 80% 1.2
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的定额税额 4 元 -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变化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3000629)已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到期。2020 年 6 月,发行人向湖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提交了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续期申请材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收到续
期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3000815)。发行人 2020 年仍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8-3-2-21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度发行人
所获得政府补贴及奖励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金额
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 91.79
市长质量奖 20.00
知识产权试点补助 4.00
个税手续费 0.35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试点企业经费 4.00
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 20.00
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 49.88
创新发展基金项目 50.00
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60.00
稳岗补贴 17.39
政府拆迁重建补助 36.55
技术改造与产能扩建项目 100.00
合 计 453.96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0 年度享受的各项政府财政补助、奖励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双清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以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无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
在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8-3-2-22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情况
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严格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按照《公司法》及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的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安
排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邵阳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
响维克液压持续经营或可能对维克液压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邵阳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影响维克液压持续经
营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
罚事项。
8-3-2-23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近期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参与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但未参与《招股说明书》
的制作。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的变化
情况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
露的事项之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招股说明
书》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及上市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肆份交发行人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和
机构,一份由本所留存备查。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8-3-2-2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陈金山
经办律师:
刘中明
经办律师:
谭闷然
经办律师:
傅怡堃
年 月 日
8-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