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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邵阳液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09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
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邵阳
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全面了解公司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
人事等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监督及促进相关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可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出席,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
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
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巨潮资讯网。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
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
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尽可能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