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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普赛斯: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1-09-24  

                                              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致: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



                                  (引     言)


     根据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
的委托,本所指派高云律师、陈军律师、肖婷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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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1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8 年 9 月 29 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6 楼和 19 楼。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
               方面的法律服务。


          2. 本所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高云律师、陈军律师、肖婷律师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经
               验。高云律师近年来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微芯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
               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陈军律师近年来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
               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
               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肖
               婷律师近年来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6 楼和 19 楼,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 联 系 电 话 为 021-31358666 , 联 系 传 真 为
               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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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过程


          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


          1.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本所律师在接受发行人的正式委托后,为协助发行人
               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
               于发行人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问卷,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资料。


          2. 与发行人沟通: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
               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深入发行人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部门了解情况,
               就有关问题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3. 资料验证与调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对发行人在工商、税收、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合规性事项进行了调查。


          4. 律师工作底稿、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和收集的文
               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
               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经统计,本所律师及其他经办人员为
               本次发行已进行的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1,500 小时。



三.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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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
          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
          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将本所律师
有关法律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正       文)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方便,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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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
                                           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目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的“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百普赛斯有限: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4.    天津百普赛斯:                  指天津百普赛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    天津百普嘉乐:                  指天津百普嘉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杭州聚上医:                    指杭州聚上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7.    南京高科新浚:                  指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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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宁波澜亭视聆:      指宁波澜亭视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上海视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视聆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新昌普华:          指新昌普华京新固周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 西藏同创伟业:        指西藏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深圳分享:            指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2. 融丰开元中和:        指青岛融丰开元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3. 融丰开元天一:        指青岛融丰开元天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4. 顺天鑫融:            指顺天鑫融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15. 杭州韬圃科技:        指杭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


     16. 香港百普赛斯:        指 百 普 赛 斯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ACROBIOSYSTEMS HONGKONG LIMITED)。


     17. 美国百普赛斯:        指 ACROBIOSYSTEM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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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深圳百普赛斯:              指深圳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 赛斯沃德:                  指赛斯沃德(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0. 上海分公司: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2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3. 容诚会计师: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 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中所纳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5. 《审计报告》:              如无特别指明,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审
                                     字[2020]100Z1262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6.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100Z0539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27.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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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100Z0538
                                       号《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8. 《验资复核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100Z0051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复核报告》。


     29. 《主要税种及税收优惠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100Z0540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
                                       告》。


     30. 境外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指明,指方纬谷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百普赛斯(香港)
                                       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和海华律师事务所
                                       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ACROBIOSYSTEMS INC.的《法律意见书》。


     31.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


     32.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33.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4.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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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管理办法》: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36. 《审核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


      37.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
                      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
                      召开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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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
                      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该等决议中
                      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同意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发
                      行完成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本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 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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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
                         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


                      6.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设A股证券账户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或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对象;


                      7. 拟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8.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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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发行日期、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方
                         式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2.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机构、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登记、
                         备案及批准手续;


                      3. 制定、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及递交任何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协
                         议、合同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股东通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
                         各种说明函件或承诺书;


                      4. 根据本次发行申请及审批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及发行人
                         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用途计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
                         限于对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配比的调整及签署募投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5. 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及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6. 根据需要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


                      7. 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后的实际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
                         后生效的股份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及相
                         关股份锁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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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基于发行人及股
                         东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对本次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
                         有关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在该议案授权事项范围内,指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该议案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
                      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
                      人本次发行尚待经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百普赛斯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取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5604366893 的《营
                      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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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5604366893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
                         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
                         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部分)。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
                         性损益报告》,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518,345.65 元 、 11,341,483.04 元 、 11,102,120.94 元 、
                         42,378,872.9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467,144.35 元 、 12,599,336.98 元 、 23,838,020.58 元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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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744,221.55元,最近两年均为正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容诚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
                      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百普赛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百普
                         赛斯有限设立于2010年7月22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3年;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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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
                         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和
                               第九部分);


                         (2)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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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和第十五部分);根据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的确认,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始终为陈宜顶,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六部分);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
                               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和第二十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章程,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工程招标及代理;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
                         含一类易制毒品及危险化学品)、玻璃容器;会议服务;承办展
                         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生产重组蛋白;生
                         产培养基、填料;生产生物试剂盒。(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该等经营范围已经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重组蛋
                         白等关键生物试剂产品及技术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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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
                         部分)。


                      6.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
                         信息的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创
                         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三部分第(一)、(二)项)。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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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
                         行人本次计划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
                         行后发行人股本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安
                         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
                         预计市值将不低于10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
                         不低于1亿元,因此,在本次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并以此计算
                         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亿元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值及相关财务指
                         标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
                      条件,尚待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陈宜顶、天津百普赛斯、苗景赟、闫长
                      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杭州聚上医、宁波澜亭视聆、新昌普华、
                      深圳分享、顺天鑫融、天津百普嘉乐、融丰开元天一、西藏同创伟业、
                      融丰开元中和、沈琴华、林涛共同发起并由百普赛斯有限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100Z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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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审计报告》,百普赛斯有限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15,824,039.12 元。


                      百普赛斯有限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百普赛斯
                      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百普赛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
                      意以经审计的百普赛斯有限净资产(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
                      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6,000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发
                      起人按照其所实际拥有的百普赛斯有限股权比例相应持有股份公司
                      的股份。


                      陈宜顶、天津百普赛斯、苗景赟、闫长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
                      杭州聚上医、宁波澜亭视聆、新昌普华、深圳分享、顺天鑫融、天津
                      百普嘉乐、融丰开元天一、西藏同创伟业、融丰开元中和、沈琴华、
                      林涛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签署《关于设立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
                      形式和组织机构、设立方式、折股比例、注册资本、股本总数和每股
                      面值、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和股权比例等
                      事项作出了详细约定。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屈文婷为职工代
                      表监事。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筹办情况报告;选举陈宜顶、苗景赟、王学刚、
                      秦扬文、许娟红、刘峰、张勇为发行人董事;选举闫长伟、李杨为股
                      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屈文婷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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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为发行人董事长,聘任陈宜顶为发行人总经理,聘任苗景赟、林涛、
                      黄旭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林涛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闫长
                      伟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46 号《验
                      资报告》,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6 日注册资本变更及实收情况进
                      行了审验。根据上述《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向发行人核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5604366893 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
                      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宜顶、天津百普赛斯、苗景赟、闫长伟、王妙春、
                      南京高科新浚、杭州聚上医、宁波澜亭视聆、新昌普华、深圳分享、
                      顺天鑫融、天津百普嘉乐、融丰开元天一、西藏同创伟业、融丰开元
                      中和、沈琴华、林涛已签署了《关于设立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当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发行
                      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容诚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容诚审字
                      [2020]100Z1050 号《审计报告》,对百普赛斯有限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此外,发行人注册资本缴纳后,容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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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0]100Z0046 号《验资
                      报告》,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6 日注册资本变更及实收情况进行
                      了审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229 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发行
                      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资产情况进行了评估。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
                      估、验资等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的
                      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重组蛋白等关键生物试剂产品及技术
                      服务。目前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均未依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
                      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
                      的实地调查,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其发起人、股东混用的情形。据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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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其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抽样核查以及对发
                      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汇总表的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情况。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关机构和部门。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职权,上述内部组织机构独立于其股东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不存
                      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
                      机构独立。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拥有自身的独立银行账户,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独
                      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独立履行缴纳义务,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
                      资金。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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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陈宜顶、天津百普赛斯、苗景赟、
                      闫长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杭州聚上医、宁波澜亭视聆、新昌
                      普华、深圳分享、顺天鑫融、天津百普嘉乐、融丰开元天一、西藏同
                      创伟业、融丰开元中和、沈琴华、林涛。


                      1. 自然人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为陈宜顶、苗景赟、闫长
                         伟、王妙春、沈琴华、林涛。陈宜顶现持有发行人 18,827,168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38%;苗景赟现持有发行人
                         7,138,45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90%;闫长伟现持有
                         发行人 3,728,904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21%;王妙春
                         现持有发行人 3,622,363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04%;
                         沈琴华现持有发行人 312,608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2%;林涛现持有发行人 18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0.30%。


                         根据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发行人自
                         然人发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陈宜顶            420111197701******
                          2.            苗景赟            14010219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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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闫长伟                 610402197510******
                          4.             王妙春                 360428196907******
                          5.             沈琴华                 330424197306******
                          6.              林涛                  42280119891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天津百普赛斯


                         天津百普赛斯现持有发行人 7,990,508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3.3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津百普赛斯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2MA05M6UQ1U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天津百普赛斯的基本信息如下:


                                                 天津百普 赛斯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M6UQ1U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宜顶
                         登记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1号A座
                         主要经营场所
                                                 214室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6年12月20日至2036年12月19日




1930026/CX/wg/cm/D2                       3-3-2-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津百普赛斯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天津百
                      普赛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天津百
                      普赛斯工商登记资料,天津百普赛斯合伙人共 45 名,各合伙人
                      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陈宜顶        普通合伙人   522.6405      82.34
                      2.      贺斯敏        有限合伙人    27.3900      4.31
                      3.      姚志利        有限合伙人    21.9100      3.45
                      4.       张林         有限合伙人    13.7000      2.16
                      5.      张晓慧        有限合伙人    9.5900       1.51
                      6.      冯立叶        有限合伙人    9.5900       1.51
                      7.      崔玉超        有限合伙人    6.8500       1.08
                      8.      屈文婷        有限合伙人    5.4800       0.86
                      9.      苗景赟        有限合伙人    3.8250       0.60
                      10.     石晓娟        有限合伙人    2.1036       0.33
                      11.      张燕         有限合伙人    0.5610       0.09
                      12.      刘晶         有限合伙人    0.5610       0.09
                      13.     张雪瑶        有限合伙人    0.5610       0.09
                      14.      李珊         有限合伙人    0.5610       0.09
                      15.     陈小红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16.      向杰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17.     邢酉辰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18.     韩云娜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19.      冯娜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20.     段倩倩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1930026/CX/wg/cm/D2                   3-3-2-26
                      21.      张鹏           有限合伙人   0.4207     0.07
                      22.     冯艳凤          有限合伙人   0.3506     0.06
                      23.     赵旭霞          有限合伙人   0.3506     0.06
                      24.     刘宁宁          有限合伙人   0.3506     0.06
                      25.     陈路飞          有限合伙人   0.3506     0.06
                      26.     张智涛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27.     裴梅芳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28.     古万超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29.      纪闯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0.     孟祥春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1.     于洋洋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2.      周芮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3.      占园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4.      李强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5.     孙丽娟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6.     王晓菲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7.     周梦楠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8.     张雅慧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39.      孙锐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40.     刘红涛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41.     杜彦妮          有限合伙人   0.2805     0.04
                      42.     高文静          有限合伙人   0.2104     0.03
                      43.     潘建亮          有限合伙人   0.2104     0.03
                      44.      范华           有限合伙人   0.2104     0.03
                      45.     黄艺华          有限合伙人   0.2104     0.03
                                  合     计                635.0000   100.00


                      注:本律师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在数值保留小数情况下,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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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津百普赛斯的确认,天津百普赛斯系发
                         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
                         形,亦不存在聘请管理人管理其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
                         宜的情形,天津百普赛斯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前述相
                         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百普赛斯的普通合伙人陈宜顶和有限合伙
                         人苗景赟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1.38%的股份和 11.9%的股份。


                      3. 南京高科新浚


                         南京高科新浚现持有发行人 3,551,335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9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南京高科新浚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MA1MB2EK71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南京高科新浚的基本信息如下:


                                                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
                         名称
                                                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MB2EK71
                                                南京高科新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登记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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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 C
                      主要经营场所
                                              栋 0710 室
                                              股权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合伙企业开展
                      经营范围                的其他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合伙期限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5 日



                      根据南京高科新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南京高科新浚工商登
                      记资料,南京高科新浚合伙人共 3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
                      所示: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
                                                     类型     (万元)        (%)
                               南京高科新浚
                               股权投资合伙      普通合
                      1.                                         500           0.5
                               企业(有限合          伙人
                                  伙)
                               南京高科股份      有限合
                      2.                                       69,650         69.65
                                 有限公司            伙人
                               浙江嘉立控股      有限合
                      3.                                       29,850         29.85
                               股份有限公司          伙人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南京高科新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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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南京高科新浚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
                         记。


                      4. 杭州聚上医


                         杭州聚上医现持有发行人 2,978,90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4.9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杭州聚上医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MA27YAA620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杭州聚上医的基本信息如下:


                                                杭州聚上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名称
                                                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7YAA62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尼莫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景兴路
                         主要经营场所
                                                999 号 6 幢 209-1-804 室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经营范围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6 年 7 月 26 日至 2036 年 7 月 25 日


                         根据杭州聚上医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杭州聚上医股权投资基金合



1930026/CX/wg/cm/D2                       3-3-2-30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杭州聚上医工商登记资料,杭
                      州聚上医合伙人共 15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杭州尼莫湾
                      1.     投资管理有      普通合伙人      50        0.7353
                               限公司
                      2.       姚纳新        有限合伙人     1,000      14.7059
                      3.       孟羽影        有限合伙人     1,000      14.7059
                             杭州泰格股
                             权投资合伙
                      4.                     有限合伙人     1,000      14.7059
                             企业(有限合
                                伙)
                      5.       姜慧霞        有限合伙人      300       4.4118
                      6.       范志强        有限合伙人      425        6.25
                      7.       王亚平        有限合伙人      500       7.3529
                             上海德智和
                      8.     投资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460       6.7647
                                 司
                      9.       俞逢佳        有限合伙人      450       6.6176
                      10.      裘伟红        有限合伙人      400       5.8824
                      11.      杨慧蓉        有限合伙人      315       4.6324
                      12.       林斐         有限合伙人      300       4.4118
                             杭州睿顶投
                             资管理合伙
                      13.                    有限合伙人      300       4.4118
                             企业(有限合
                                伙)



1930026/CX/wg/cm/D2                    3-3-2-31
                         14.         李虹         有限合伙人        200        2.9412
                         15.        裘国珍        有限合伙人        100        1.4706
                                        合计                       6,800       10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杭州聚上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杭州尼莫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5. 宁波澜亭视聆


                         宁波澜亭视聆现持有发行人 2,509,019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4.1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宁波澜亭视聆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K3F5D2N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宁波澜亭视聆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澜亭视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F5D2N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澜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 618 号 43 幢
                         主要经营场所
                                                  3206 室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经营范围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930026/CX/wg/cm/D2                         3-3-2-32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6 年 8 月 2 日 至 2031 年 8 月 1 日



                         根据宁波澜亭视聆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宁波澜亭视聆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宁波澜亭视聆工商登记资料,
                         宁波澜亭视聆合伙人共 5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上海澜亭投
                         1.     资管理有限        普通合伙人          30          0.10
                                     公司
                         2.         欧雅青        有限合伙人       17,970         59.90
                         3.         翁利中        有限合伙人       10,200         34.00
                         4.         张玉佳        有限合伙人         900          3.00
                         5.          施琦         有限合伙人         900          3.00
                                        合计                       3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宁波澜亭视聆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上海澜亭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6. 新昌普华


                         新昌普华现持有发行人 1,939,03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930026/CX/wg/cm/D2                         3-3-2-33
                      3.2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昌普华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24MA2886B839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新昌普华的基本信息如下:


                                             新昌普华 京新固周健康管理 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4MA2886B839
                                             新昌普华京新固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司
                      登记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经营场所           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路 53 号 1 幢
                                             健康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除医疗等需要
                      经营范围               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权
                                             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合伙期限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根据新昌普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昌普华京新固周健康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新昌普华工商登记资料,新昌
                      普华合伙人共 5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额(万元)    (%)
                             新昌普华京新固
                      1.     周股权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500        1.61
                                 有限公司




1930026/CX/wg/cm/D2                    3-3-2-34
                               京新控股集团有
                         2.                          有限合伙人   8,000    25.81
                                      限公司
                               杭州臻信投资合
                         3.    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10,000   32.26
                                       伙)
                               杭州臻行投资合
                         4.    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10,000   32.26
                                       伙)
                               新昌县产业投资
                         5.                          有限合伙人   2,500    8.06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31,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新昌普华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杭州普华天骥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情况,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沈琴华(持有发行人 0.52%
                         的股份)为新昌普华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昌普华京新固周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并持有新昌普华京新固周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64.80%的股权。


                      7. 深圳分享


                         深圳分享现持有发行人 1,598,10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6%。



1930026/CX/wg/cm/D2                       3-3-2-3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分享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92KN8H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深圳分享的基本信息如下:


                                             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
                      名称
                                             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92KN8H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分享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
                      登记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软件产
                      经营场所
                                             业基地 4 座 A 栋 701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
                                             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
                      经营范围               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
                                             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
                                             业投资管理顾问。
                      经营期限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


                      根据深圳分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深圳分享工商登记资料,深圳分
                      享合伙人共 4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
                                                      类型    额(万元)     (%)
                             深圳市分享成长投       普通合
                      1.                                         1,000        1.00
                              资管理有限公司          伙人



1930026/CX/wg/cm/D2                    3-3-2-36
                                共青城分享精准医
                                                         有限合
                         2.     疗投资管理合伙企                  64,000     64.00
                                                          伙人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有限合
                         3.                                       20,000     20.00
                                     资有限公司           伙人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
                                                         有限合
                         4.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15,000     15.00
                                                          伙人
                                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深圳分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分享成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8. 顺天鑫融


                         顺天鑫融现持有发行人 1,3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顺天鑫融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318117815T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顺天鑫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顺天鑫融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318117815T
                         法定代表人             葛建繁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30026/CX/wg/cm/D2                      3-3-2-37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 2 号 15 层 2 单元
                      住所
                                           1710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
                                           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税务代理;
                                           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
                                           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
                                           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
                                           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
                      经营范围             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劳务服务;
                                           企业策划;文学创作;体育运动项目经
                                           营;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34 年 11 月 1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顺天鑫融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顺
                      天鑫融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万元)          (%)
                      1.           葛建繁                  4,900            98
                      2.            葛磊                    100              2



1930026/CX/wg/cm/D2                 3-3-2-38
                                        合计                   5,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顺天鑫融确认,顺天鑫融不存在以非公开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聘请管理人管理其日常经
                         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宜的情形,顺天鑫融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人”,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
                         备案手续。


                      9. 天津百普嘉乐


                         天津百普嘉乐现持有发行人 1,222,941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0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津百普嘉乐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2MA06WM9Q7D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天津百普嘉乐的基本信息如下:


                                                天津百普 嘉乐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WM9Q7D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宜顶
                         登记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 11 号 A 座
                         主要经营场所
                                                676 室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代理代
                         经营范围
                                                办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1930026/CX/wg/cm/D2                       3-3-2-39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津百普嘉乐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天津百
                      普嘉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天津百
                      普嘉乐工商登记资料,天津百普嘉乐合伙人共 13 名,各合伙人
                      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陈宜顶        普通合伙人         10          1.44
                      2.         陈霞敏        有限合伙人         200       28.86
                      3.          林涛         有限合伙人         153       22.08
                      4.          赵芸         有限合伙人         100       14.43
                      5.          黄旭         有限合伙人         100       14.43
                      6.         秦丽丽        有限合伙人         30          4.33
                      7.         孙杨丰        有限合伙人         20          2.89
                      8.         葛平菊        有限合伙人         20          2.89
                      9.          刘茜         有限合伙人         15          2.16
                      10.        李祥魁        有限合伙人         15          2.16
                      11.        贾素珍        有限合伙人         10          1.44
                      12.        秦音美        有限合伙人         10          1.44
                      13.         李梅         有限合伙人         10          1.44
                                     合计                         693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津百普嘉乐的确认,天津百普嘉乐系发
                      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
                      形,亦不存在聘请管理人管理其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



1930026/CX/wg/cm/D2                      3-3-2-40
                         宜的情形,天津百普嘉乐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前述相
                         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百普赛斯的普通合伙人陈宜顶和有限合伙
                         人林涛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1.38%的股份和 0.3%的股份。


                      10. 融丰开元天一


                         融丰开元天一现持有发行人 1,0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7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融丰开元天一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82MA3QW0AQ7B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融丰开元天一的基本信息如下:


                                                青岛融丰 开元天一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QW0AQ7B
                         执行事务合伙人         融丰开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青 岛市即墨区通济街 道通济街
                         主要经营场所
                                                128 号
                                                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
                                                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创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未经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1930026/CX/wg/cm/D2                       3-3-2-41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39 年 10 月 31 日



                         根据融丰开元天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青岛融丰开元天一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融丰开元天一工商登
                         记资料,融丰开元天一合伙人共 6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
                         所示:


                                                      合伙人类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姓名
                                                         型       额(万元)     (%)
                                融丰开元(北京)
                         1.       投资管理有限公     普通合伙人        1         0.07
                                         司
                         2.          葛建繁          有限合伙人       500        33.31
                         3.          董艳丽          有限合伙人       400        26.65
                         4.            杨舒          有限合伙人       400        26.65
                         5.            李然          有限合伙人       100        6.66
                         6.          张承宇          有限合伙人       100        6.66
                                          合计                       1,501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融丰开元天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融丰开元(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11. 西藏同创伟业



1930026/CX/wg/cm/D2                       3-3-2-42
                      西藏同创伟业现持有发行人 1,025,668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7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西藏同创伟业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40125MA6T1JW21B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西藏同创伟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西藏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25MA6T1JW21B
                      法定代表人           郑伟鹤
                      登记机关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
                      住所
                                           邦欧郡 8 栋 1 单元 1404 室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创业投资管
                                           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
                                           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
                                           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
                                           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从事以上经营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
                                           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
                                           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
                                           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30026/CX/wg/cm/D2                  3-3-2-43
                         营业期限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36 年 11 月 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西藏同创伟业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
                         西藏同创伟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名称
                                                               (万元)         (%)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
                         1.                                      3,000           1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西藏同创伟业确认,西藏同创伟业不存在以
                         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聘请管理人管理
                         其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宜的情形,西藏同创伟业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12. 融丰开元中和


                         融丰开元中和现持有发行人 97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6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融丰开元中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82MA3R614J36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融丰开元中和的基本信息如下:




1930026/CX/wg/cm/D2                      3-3-2-44
                                              青岛融丰 开元中和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R614J3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融丰开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 128 号
                                              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
                                              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
                      经营范围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融丰开元中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青岛融丰开元中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融丰开元中和工商登
                      记资料,融丰开元中和合伙人共 6 名,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表
                      所示:


                                                   合伙人类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姓名
                                                      型       额(万元)    (%)
                               融丰开元(北
                      1.     京)投资管理有 普通合伙人           1.003       0.03
                                  限公司
                      2.          刘徳模          有限合伙人      600        19.99
                      3.          王贺永          有限合伙人     2,000       66.64




1930026/CX/wg/cm/D2                    3-3-2-45
                         4.        许美琳          有限合伙人     200       6.66
                         5.         刘哲           有限合伙人     100       3.33
                         6.        耿晓丹          有限合伙人     100       3.33
                                       合计                     3,001.003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查询,融丰开元中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融丰开元(北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融丰开元中和与发行人股东融丰开元天一(持
                         有发行人 1.75%的股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融丰开元(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发起人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为 17 名,均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之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情况与发起人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1930026/CX/wg/cm/D2                     3-3-2-46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天津百
                      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权激励制度,发行人员工通过受让天
                      津百普赛斯财产份额或者认购天津百普嘉乐财产份额等方式,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根据员工与发行人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当发生
                      股权激励制度及《股权授予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时,激励对象持有
                      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将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津百普赛斯和天津百普嘉乐出具的承诺函,
                      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均已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
                      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的查询及天津百普赛斯和天津百普嘉乐的确认,天津百普赛斯和天
                      津百普嘉乐无行政处罚记录。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宜顶直接持有发
                      行人 18,827,16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1.38%。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外,陈宜顶持有天津百普赛斯 82.3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天津百
                      普赛斯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百普赛斯持有发行人 7,990,508 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13.32%;陈宜顶持有天津百普嘉乐 1.44%的财产份额,
                      并担任天津百普嘉乐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百普嘉乐持有发行人
                      1,222,941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4%。综上,陈宜顶合计控制的发
                      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46.7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陈宜顶为发行人



1930026/CX/wg/cm/D2                     3-3-2-47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宜顶与苗景赟(苗景赟持有发行人 11.90%的股份)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百普
                      赛斯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就行
                      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
                      股东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双方如果出现意见分
                      歧,以陈宜顶意见为准。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任何
                      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终止。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的百普赛斯
                      有限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发起人
                      将该等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百普赛斯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百普赛斯
                      有限的《营业执照》已依法缴销。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百普赛斯有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
                      由发行人承继,该等资产、债权债务的承继不存在法律风险。百普赛
                      斯有限拥有之商标等部分资产的权利人尚待变更至股份公司,但变更
                      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普赛斯有限于 2020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发行人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6,000 万元,由陈宜顶、天津百普赛斯、苗
                      景赟、闫长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杭州聚上医、宁波澜亭视聆、
                      新昌普华、深圳分享、顺天鑫融、天津百普嘉乐、融丰开元天一、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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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同创伟业、融丰开元中和、沈琴华、林涛分别以其持有之百普赛斯
                      有限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取得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5604366893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宜顶              1,882.72          31.38
                      2.        天津百普赛斯                799.05        13.32
                      3.            苗景赟                  713.85        11.90
                      4.            闫长伟                  372.89         6.21
                      5.            王妙春                  362.24         6.04
                      6.        南京高科新浚                355.13         5.92
                      7.         杭州聚上医                 297.89         4.96
                      8.        宁波澜亭视聆                250.90         4.18
                      9.          新昌普华                  193.90         3.23
                      10.         深圳分享                  159.81         2.66
                      11.         顺天鑫融                  135.00         2.25
                      12.       天津百普嘉乐                122.29         2.04
                      13.       融丰开元天一                105.00         1.75
                      14.       西藏同创伟业                102.57         1.71
                      15.       融丰开元中和                97.50          1.62
                      16.           沈琴华                  31.26          0.52
                      17.            林涛                   18.00          0.30
                                     合计               6,000.00         100.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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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 2010 年 7 月设立


                         龚文芳、杨小杉、张丽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签署了《北京百普赛
                         斯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龚文芳、杨小杉、张
                         丽分别以货币出资 1.00 万元设立北京百普赛斯生物技术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普赛斯咨询”)。


                         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出资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京润验字[2010]-205941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百普赛斯咨询已收到全
                         体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3 万元。容诚会计师已出
                         具《验资复核报告》对该等出资进行复核。


                         百普赛斯咨询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注册号为 1103020130670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百普赛斯咨询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于工商登记机关登
                         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丽                1.00             33.33
                          2.         杨小杉               1.00             33.33
                          3.         龚文芳               1.00             33.33
                                   合计                   3.00             100.00



1930026/CX/wg/cm/D2                       3-3-2-50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当事人的访谈、相关当事人的确认,百普赛
                         斯咨询设立时的实际股东为陈宜顶、苗景赟及龚文芳,陈宜顶委
                         托亲属张丽(陈宜顶配偶妹妹)持股、苗景赟委托配偶杨小杉持
                         股。百普赛斯咨询设立之初尚未有明确稳定的主营业务,为便利
                         工商登记手续及日常业务的办理,陈宜顶、苗景赟相应委托各自
                         亲属代其持有各自出资并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委托持股期
                         间,张丽、杨小杉所持股东权利实际分别由陈宜顶、苗景赟行使,
                         相关股权权益、义务亦分别由陈宜顶、苗景赟享有、承担。百普
                         赛斯咨询设立时股东实际持股情况如下:


                                                                工商登记   实际股东
                                 工商登      实际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持股比例
                                 记股东      股东    (万元)
                                                                 (%)      (%)
                          1.      张丽     陈宜顶     1.00       33.33      33.33
                          2.     杨小杉    苗景赟     1.00       33.33      33.33
                          3.     龚文芳    龚文芳     1.00       33.33      33.33
                                  合计                3.00      100.00     100.00


                         上述委托持股关系于 2012 年 2 月解除,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下述第七.(二).2 项。


                      2. 2012 年 2 月增资及股权转让、变更名称


                         张丽、杨小杉、龚文芳于 2012 年 1 月 29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将“北京百普赛斯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百普
                         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张丽将其所持 23.33%的百普赛斯
                         有限股权转让给陈宜顶,将其所持 10.00%的百普赛斯有限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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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给赵雪莲;同意杨小杉将其所持 33.33%的百普赛斯有限股权转
                      让给苗景赟;增加百普赛斯有限注册资本至 103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 100 万元分别由王妙春认缴 50 万元、闫长伟认缴 50 万元。


                      张丽与陈宜顶、张丽与赵雪莲,杨小杉与苗景赟分别于 2012 年 2
                      月 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
                      转让价格均为 0 元。


                      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12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联首验字[2012]第 2-Y003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12 年 2 月 9 日,百普赛斯咨询已收到新增股东王妙
                      春、闫长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其中王妙春以货
                      币出资 50 万元,闫长伟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容诚会计师已出具
                      《验资复核报告》对该等出资进行复核。


                      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百普赛斯咨询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妙春              50.00            48.54
                       2.         闫长伟              50.00            48.54
                       3.         苗景赟              1.00             0.97
                       4.         龚文芳              1.00             0.97
                       5.         陈宜顶              0.70             0.68
                       6.         赵雪莲              0.30             0.29
                               合计                  103.00           100.00



1930026/CX/wg/cm/D2                   3-3-2-52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当事人的访谈,基于百普赛斯有限股东明确
                         了百普赛斯有限发展方向,股东决定对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进
                         行调整:(1)解除陈宜顶、苗景赟股权代持,分别由陈宜顶、苗
                         景赟直接持有百普赛斯有限股权;(2)为解决百普赛斯有限资金
                         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引入新的股东王妙春和闫长伟投入资金,
                         对公司进行增资;(3)引入赵雪莲参与百普赛斯有限的运营,陈
                         宜顶将其委托张丽持有的 10%的百普赛斯有限股权(对应出资额
                         3,000 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赵雪莲。


                         根据本所律师对陈宜顶、苗景赟、张丽、杨小杉的访谈及该等主
                         体的确认,陈宜顶、苗景赟、张丽、杨小杉均已确认上述股权转
                         让变更登记完成后,张丽不再持有任何百普赛斯有限股权,张丽
                         与陈宜顶之间、杨小杉与苗景赟之间关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的代
                         持关系全部解除。各方对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与解除无任何异议、
                         未产生过任何纠纷,也不会提出任何与该等委托持股事宜相关的
                         违约、侵权、不当得利或任何其他请求。


                      3. 2014 年增资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4 年 2 月 1 日作出决议,同意百普赛
                         斯有限注册资本由 103.00 万元增至 1,103.00 万元,其中,陈宜
                         顶以知识产权新增实缴出资 506.38 万元,苗景赟以知识产权新
                         增 实缴 出 资 219.60 万元 , 龚文芳以 知识产 权新 增实缴 出 资
                         219.60 万元,王妙春以知识产权新增实缴出资 27.21 万元,闫长
                         伟以知识产权新增实缴出资 27.21 万元。


                         根据北京东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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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评报字[2014]第 00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 月 31 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抗体类药物的新型亲和层
                      次分离介质技术”(以下简称“非专利技术”)评估价值为
                      1,000.00 万元,其中陈宜顶拥有该项技术 50.638%的权益,苗景
                      赟拥有该项技术 21.96%的权益,龚文芳拥有该项技术 21.96%的
                      权益,王妙春拥有该项技术 2.721%的权益,闫长伟拥有该项技术
                      2.721%的权益。


                      北京东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东财验字[2014]第 20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2 月 13 日,百普赛斯有限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0 万元。


                      就上述增资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上述增资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元)

                                                   0.70     货币           0.06
                      1.       陈宜顶
                                               506.38     知识产权        45.91

                      2.       苗景赟           1.00        货币           0.09
                                               219.60     知识产权        19.91
                                                1.00        货币           0.09
                      3.       龚文芳
                                               219.60     知识产权        19.91

                      4.       闫长伟          50.00        货币           4.53
                                               27.21      知识产权         2.47



1930026/CX/wg/cm/D2                     3-3-2-54
                          5.      王妙春          50.00       货币           4.53
                                                  27.21     知识产权         2.47
                          6.      赵雪莲          0.30        货币           0.03
                                合计            1,103.00        -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上述增资的背景情况如下:考虑
                         到百普赛斯有限注册资本较少,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以便于开展业
                         务,经股东协商,决定以百普赛斯有限自有非专利技术作价 1,000
                         万元由陈宜顶、苗景赟、龚文芳、闫长伟、王妙春向百普赛斯有
                         限增资。在对 1,000 万元技术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时,考虑到王
                         妙春和闫长伟作为投资人于 2012 年 2 月入股,赵雪莲 2012 年 2
                         月无偿受让股权,而百普赛斯有限的经营管理和发展主要依赖管
                         理团队,经各方股东一致同意,按照上述比例分配技术出资金额,
                         即提高陈宜顶、苗景赟、龚文芳的股权比例,降低王妙春、闫长
                         伟、赵雪莲的股权比例以使得调整后的百普赛斯有限股权比例更
                         加符合各股东对于公司发展的贡献和作用。


                         就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2016 年 12 月由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以货
                         币资金出资予以补足,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第
                         (二).6 项。


                      4. 2015 年 8 月股权转让


                         根据赵雪莲与陈宜顶于 2015 年 8 月 23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赵雪莲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0.02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000 元)转让给陈宜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陈宜顶
                         的确认,前述股权转让价款为 16 万元。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930026/CX/wg/cm/D2                        3-3-2-55
                         并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
                         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1.00      货币       0.09
                          1.      陈宜顶
                                                  506.38      知识产权     45.91
                                                      1.00      货币       0.09
                          2.      苗景赟
                                                  219.60      知识产权     19.91
                                                      1.00      货币       0.09
                          3.      龚文芳
                                                  219.60      知识产权     19.91
                                                      50.00     货币       4.53
                          4.      闫长伟
                                                      27.21   知识产权     2.47
                                                      50.00     货币       4.53
                          5.      王妙春
                                                      27.21   知识产权     2.47
                                合计             1,103.00        -        100.00


                      5. 2016 年 7 月股权转让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作出决议,同意龚文芳
                         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20%的股权转让给杭州聚上医。龚文芳与
                         杭州聚上医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龚
                         文芳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20.00%的股权转让给杭州聚上医,转
                         让价格为 1,000 万元。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因股东患病无法签署
                         相关文件,百普赛斯有限延期提交工商变更申请,于 2017 年 1
                         月办理后续其他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1930026/CX/wg/cm/D2                        3-3-2-56
                         登记手续,并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
                                                       1.00      货币        0.09
                          1.      陈宜顶
                                                      506.38   知识产权      45.91
                                                       1.00      货币         0.09
                          2.      苗景赟
                                                      219.60   知识产权      19.91
                                  杭州聚               1.00      货币         0.09
                          3.
                                   上医               219.60   知识产权      19.91
                                                   50.00         货币        4.53
                          4.      闫长伟
                                                   27.21       知识产权      2.47
                                                   50.00         货币        4.53
                          5.      王妙春
                                                   27.21       知识产权      2.47
                                合计              1,103.00         -        100.00


                         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明。百普赛斯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未及时办理变
                         更登记,存在瑕疵,但鉴于上述情况并非百普赛斯自身原因造成,
                         百普赛斯有限已就未能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因向工商登记机
                         关出具了专项说明,工商登记机关已就上述股权变动事宜予以登
                         记备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该等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6. 2016 年 12 月,股东以货币资金补足出资 1,000 万元



1930026/CX/wg/cm/D2                        3-3-2-57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
                      陈宜顶、苗景赟、闫长伟、王妙春、杭州聚上医以 1,000 万元货
                      币资金补足 2014 年 2 月股东对百普赛斯有限非专利技术出资,
                      各股东补足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分别为:陈宜顶 506.38 万元,
                      苗景赟 219.60 万元,杭州聚上医 219.60 万元,闫长伟 27.21 万
                      元,王妙春 27.21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补足出资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K50001 号《由
                      货币资金补足原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资报告》。根据前述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百普赛斯有限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
                      货币资金 1,000 万元,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以货币资金补足原无形
                      资产出资后,百普赛斯有限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103.00 万
                      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容诚会计师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该
                      等出资补足进行复核。


                      上述出资补足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股东
                      出资形式均变更为货币,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出资形式
                                                  (万元)                (%)

                      1.       陈宜顶             507.38      货币        46.00

                      2.       苗景赟             220.60      货币        20.00
                                                              货币
                      3.     杭州聚上医           220.60                  20.00

                      4.       闫长伟              77.21      货币        7.00
                      5.       王妙春              77.21      货币        7.00



1930026/CX/wg/cm/D2                    3-3-2-58
                                合计                 1,103.00    -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2014 年股东以百普赛斯有限非专
                         利技术对百普赛斯有限出资主要系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及调整
                         股权结构考虑,聚上医作为投资人入股百普赛斯有限后,经全体
                         股东协商一致,为避免该等出资瑕疵事项对百普赛斯有限后续发
                         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决定由各股东以货币资金予以补足。根据
                         发行人的确认,百普赛斯有限未有因上述出资事宜而被债权人主
                         张权利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信息的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百普
                         赛斯有限无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
                         政处罚的记录。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百普赛斯有限股东历史上曾经存
                         在以百普赛斯有限自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瑕疵已由股东通过货
                         币资金补足的方式予以纠正,所涉用于对百普赛斯有限补足出资
                         的货币资金已足额缴纳,该等出资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
                         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7. 2017 年 1 月股权转让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作出决议,确认并同
                         意龚文芳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20%的股权转让给杭州聚上医;
                         同意陈宜顶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4.71%的股权、1.15%的股权、
                         1.8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宁波澜亭视聆、沈琴华、新昌普华,苗
                         景赟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59%的股权转让给新昌普华,王妙
                         春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0.20%的股权转让给新昌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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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龚文芳 2016 年 7 月向杭州聚上医转让 20%百普赛斯有限股权未
                      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使工商登
                      记的股东情况具有连续性,因此,在作出股东会决议时对龚文芳
                      2016 年 7 月向杭州聚上医转让 20%百普赛斯有限股权事宜进行了
                      确认。


                      就股权转让事宜,陈宜顶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分别与宁波澜亭
                      视聆、沈琴华、新昌普华签订《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4.7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 1.1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转让北京百普
                      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8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苗景赟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与新昌普华签订《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1.5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王妙春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与新昌普华签订《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 0.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价款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万元)
                                  宁波澜亭视聆         4.71%          800.70
                       陈宜顶        沈琴华            1.15%          195.50
                                    新昌普华           1.85%          314.50
                       苗景赟       新昌普华           1.59%          270.30
                       王妙春       新昌普华           0.20%          34.00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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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顶            422.3387           38.29
                          2.      杭州聚上医          220.6000           20.00
                          3.        苗景赟            203.0623           18.41
                          4.        闫长伟             77.2100            7.00
                          5.        王妙春             75.0040            6.80
                          6.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71
                          7.       新昌普华            40.1492            3.64
                          8.        沈琴华             12.6845            1.15
                                  合计               1,103.0000         100.00


                      8. 2017 年 2 月股权转让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作出决议,同意(1)
                         陈宜顶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3.00%的股权转让给天津百普赛斯;
                         (2)苗景赟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2.00%的股权转让给天津百普
                         赛斯;(3)杭州聚上医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0.00%的股权转让
                         给天津百普赛斯;(4)杭州聚上医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3.00%
                         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分享。


                         就股权转让事宜,陈宜顶与天津百普赛斯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
                         署《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股权的股权转让
                         协议》;苗景赟与天津百普赛斯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署《关于
                         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杭州聚上医与天津百普赛斯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署《关于转让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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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上医与深圳分享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署《关于转让北京百普
                      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
                      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价款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万元)

                        陈宜顶      天津百普赛斯         3.00%           78.00
                        苗景赟      天津百普赛斯         2.00%           52.00
                                    天津百普赛斯         10.00%         500.00
                      杭州聚上医
                                       深圳分享          3.00%          540.00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
                      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顶           389.2487           35.29
                       2.           苗景赟           181.0023           16.41
                       3.        天津百普赛斯        165.4500           15.00
                       4.           闫长伟            77.2100            7.00
                       5.        杭州聚上医           77.2100            7.00
                       6.           王妙春            75.0040            6.80
                       7.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71
                       8.          新昌普华           40.1492            3.64




1930026/CX/wg/cm/D2                    3-3-2-62
                          9.         深圳分享            33.0900           3.00
                          10.         沈琴华             12.6845           1.15
                                   合计                 1,103.0000        100.00


                      9. 2017 年 4 月增资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作出决议,同意百普赛
                         斯有限注册资本由 1,103 万元增至 1,213.3 万元,新增的 110.3
                         万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南京高科新浚、西藏同创伟业以货币形式
                         出资认缴,其中,南京高科新浚出资 2,000 万元(73.5333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1,926.466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西藏同创伟业
                         出资 1,000 万元(36.76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63.2333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出具 XYZH/2017BJA6051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百普赛斯有限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出
                         资。容诚会计师已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该等出资进行复核。


                         就上述增资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增资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顶             389.2487          32.08
                          2.        苗景赟             181.0023          14.92




1930026/CX/wg/cm/D2                       3-3-2-63
                          3.      天津百普赛斯        165.4500          13.64
                          4.         闫长伟            77.2100          6.36
                          5.       杭州聚上医          77.2100          6.36
                          6.         王妙春            75.0040          6.18
                          7.      南京高科新浚         73.5333          6.06
                          8.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28
                          9.        新昌普华           40.1492          3.31
                          10.     西藏同创伟业         36.7667          3.03
                          11.       深圳分享           33.0900          2.73
                          12.        沈琴华            12.6845          1.05
                                   合计               1,213.3000       100.00


                      10. 2019 年 3 月股权转让


                         苗景赟与陈宜顶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苗
                         景赟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20%的股权(对应 14.5596 万元出
                         资额)以 30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宜顶。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同日作出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万元)




1930026/CX/wg/cm/D2                        3-3-2-64
                          1.          陈宜顶             403.8083           33.28
                          2.          苗景赟             166.4427           13.72
                          3.       天津百普赛斯          165.4500           13.64
                          4.          闫长伟              77.2100            6.36
                          5.        杭州聚上医            77.2100            6.36
                          6.          王妙春              75.0040            6.18
                          7.       南京高科新浚           73.5333            6.06
                          8.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28
                          9.         新昌普华             40.1492            3.31
                          10.      西藏同创伟业           36.7667            3.03
                          11.        深圳分享             33.0900            2.73
                          12.         沈琴华              12.6845            1.05
                                    合计                1,213.3000          100.00


                      11. 2019 年 12 月增资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决议,同意天津百
                         普嘉乐及林涛向百普赛斯有限增资 795 万元(29.0491 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765.950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百普赛斯
                         有限注册资本由 1,213.3 万元增至 1,242.3491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 29.0491 万元,其中天津百普嘉乐认缴 25.322 万元,林涛
                         认缴 3.7271 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截至 2020 年 2 月 4 日
                         止,百普赛斯有限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出资。


                         就上述增资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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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增资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顶            403.8083         32.50
                          2.           苗景赟            166.4427         13.40
                          3.        天津百普赛斯         165.4500         13.32
                          4.           闫长伟            77.2100           6.21
                          5.         杭州聚上医          77.2100           6.21
                          6.           王妙春            75.0040           6.04
                          7.        南京高科新浚         73.5333           5.92
                          8.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18
                          9.          新昌普华           40.1492           3.23
                          10.       西藏同创伟业         36.7667           2.96
                          11.         深圳分享           33.0900           2.66
                          12.          沈琴华            12.6845           1.02
                          13.       天津百普嘉乐         25.3220           2.04
                          14.           林涛              3.7271           0.30
                                     合计              1,242.3491         100.00


                      12. 2020 年 1 月股权转让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决议,同意陈宜顶
                         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125%的股权(对应 139,764 元出资额)
                         转让给融丰开元中和,杭州聚上医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25%
                         的股权(对应 155,294 元出资额)转让给融丰开元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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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股权转让事宜,陈宜顶与融丰开元中和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签署《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125%股权的股
                      权转让协议》;杭州聚上医与融丰开元天一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签署《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5%股权的股
                      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价款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万元)
                        陈宜顶       融丰开元中和      1.125%         900.00
                      杭州聚上医     融丰开元天一       1.25%        1,000.00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万元)

                      1.             陈宜顶          389.8319          31.38

                      2.             苗景赟          166.4427          13.40

                      3.         天津百普赛斯        165.4500          13.32

                      4.             闫长伟           77.2100          6.21

                      5.           杭州聚上医         61.6806          4.96

                      6.             王妙春           75.0040          6.04

                      7.         南京高科新浚         73.5333          5.92




1930026/CX/wg/cm/D2                    3-3-2-67
                          8.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18

                          9.         新昌普华            40.1492           3.23

                          10.      西藏同创伟业          36.7667           2.96

                          11.        深圳分享            33.0900           2.66

                          12.         沈琴华             12.6845           1.02

                          13.      天津百普嘉乐          25.3220           2.04

                          14.           林涛              3.7271           0.30

                          15.      融丰开元中和          13.9764           1.125

                          16.      融丰开元天一          15.5294           1.25

                                    合计                1,242.3491        100.00


                      13. 2020 年 3 月股权转让


                         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作出决议,同意沈琴华
                         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0.5%的股权(对应 62,117 元出资额)转
                         让给融丰开元天一,西藏同创伟业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25%
                         (对应 155,294 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顺天鑫融,苗景赟将其
                         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1%(对应 124,235 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顺
                         天鑫融,苗景赟将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 0.5%(对应 62,117 元出
                         资额)的股权转让给融丰开元中和。


                         就股权转让事宜,沈琴华与融丰开元天一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签
                         署《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5%股权的股权转
                         让协议》;西藏同创伟业与顺天鑫融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签署《关
                         于转让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
                         议》;苗景赟与顺天鑫融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签署《关于转让北
                         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苗景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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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融丰开元中和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签署《关于转让北京百普赛
                      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
                      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股权     转让价款(万
                           转让方               受让方
                                                                比例          元)
                           沈琴华         融丰开元天一         0.50%         400.00
                      西藏同创伟业             顺天鑫融        1.25%        1,000.00
                                               顺天鑫融        1.00%         800.00
                           苗景赟
                                          融丰开元中和         0.50%         400.00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百普赛斯有限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普赛斯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
                      1.              陈宜顶                389.8319            31.38
                      2.              苗景赟                147.8075            11.90
                      3.        天津百普赛斯                165.4500            13.32
                      4.              闫长伟                 77.2100             6.21
                      5.            杭州聚上医               61.6806             4.96
                      6.              王妙春                 75.0040             6.04
                      7.        南京高科新浚                 73.5333             5.92
                      8.        宁波澜亭视聆                 51.9513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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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昌普华           40.1492           3.23
                          10.     西藏同创伟业           21.2373           1.71
                          11.         深圳分享           33.0900           2.66
                          12.          沈琴华            6.4728            0.52
                          13.     天津百普嘉乐           25.3220           2.04
                          14.           林涛             3.7271            0.30
                          15.     融丰开元中和           20.1881           1.62
                          16.     融丰开元天一           21.7411           1.75
                          17.         顺天鑫融           27.9529           2.25
                                     合计              1,242.3491         100.00


                      14. 2020 年 6 月股份制改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普赛斯有限于 2020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第(一)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百普赛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再发生
                         变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本、股权变动
                      均经过了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程序,并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
                      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宁波澜亭视聆于 2016 年 12 月以受让陈
                      宜顶所持百普赛斯有限部分股权的方式取得百普赛斯有限部分股权,
                      南京高科新浚、西藏同创伟业于 2017 年 4 月以增资方式取得百普赛
                      斯有限部分股权,顺天鑫融于 2020 年 3 月以受让西藏同创伟业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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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普赛斯有限部分股权的方式取得百普赛斯有限部分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
                      顶与宁波澜亭视聆于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优先认购权、优先购
                      买权、共售权、回购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等相关股东与南京高科新浚、西藏同创伟业
                      于相关投资协议中约定了股东知情权、股权回购、共同出售权、优先
                      认购权、反稀释等特殊权利条款;顺天鑫融因受让西藏同创伟业所持
                      百普赛斯有限部分股权而享有相关特殊权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以上各方均已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人股东终止全部
                      特殊权利条款。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因股份回购等特殊权利
                      条款而导致股份权属发生变更的风险。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现有股东的确认,发行人现有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生物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
                      政许可的项目);工程招标及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品及危险化学品)、
                      玻璃容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生产重组蛋白;生产培养基、填料;生产生物试剂盒。(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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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该等经营范围已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并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如
                      下:


                      1. 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并持有
                           编号为 03171825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变
                           更并取得亦庄海关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海关备案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8 日,海关注册编码为 1113260426,
                           检验检疫备案号为 1100626349。


                      3.   百普赛斯有限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核发的《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备案编号∶911103025604366893),
                           备案品种为重铬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银、硼氢化钠,单位类型
                           为使用单位。


                      4. 百普赛斯有限就其使用的 3 个特种设备已分别取得北京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证编号分别为容
                           1LC 京 N6776、容 1LC 京 N6777、容 1LC 京 N6822,设备名称均为
                           灭菌器腔体,设备类别均为一类,发证日期均为 2018 年 1 月 3
                           日,下次检验日期均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持有上述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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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境外拥有香港百普赛
                      斯、美国百普赛斯两家控股子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
                      香港百普赛斯、美国百普赛斯开展经营活动无处罚记录。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的
                      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重组蛋白等关键生物试剂产品及技术服
                      务。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利润比重较高。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出现依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
                      公司章程需终止的事由,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
                      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不存在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并参照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相关方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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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宜顶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
                         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宜顶与苗景赟于 2016 年 12 月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陈宜顶的一致行动人苗景赟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
                         致行动人苗景赟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外,天津百普赛斯、闫长
                         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分别为 13.32%、
                         6.21%、6.04%和 5.92%,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


                      4.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列公司 50%以上的股
                         权,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1.      杭州韬圃科技      发行人持有其70%的股权

                          2.      深圳百普赛斯      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3.      香港百普赛斯      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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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美国百普赛斯      香港百普赛斯持有其100%的股权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该等企业
                         主要包括: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陈宜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      天津百普赛斯     并持有其 82.34%的财产份额,该
                                                    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陈宜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      天津百普嘉乐     并持有其 1.44%的财产份额,该
                                                    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7. 由第1、2、3、6项中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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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前海跃嫣投资有      董事王学刚担任其执行董事、
                        1.
                              限公司                  总经理并持有其75%股权
                              哈尔滨精准基因科技      董事王学刚担任其董事长、总
                        2.
                              有限公司                经理并持有其34.14%股权
                              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      董事王学刚担任其执行董事、
                        3.
                              验室有限公司            经理
                              北京金诺蓝盾生物技      董事王学刚担任其执行董事、
                        4.
                              术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
                              杭州贝尔米文化发展      董事王学刚担任其董事,并持
                        5.
                              有限公司                有其30%股权
                              杭州科畅科技咨询有      董事王学刚担任其董事,并持
                        6.
                              限公司                  有其10.96%股权
                              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      董事秦扬文担任其董事、总经
                        7.
                              理有限公司              理,并持有其 40%股权
                                                      董事秦扬文持有其14.88%财产
                              南京高科新浚股权投
                                                      份额,秦扬文担任董事、总经
                        8.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理的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
                              伙)
                                                      限公司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事秦扬文直接持有其14.88%
                              南京高科新浚二期股      财产份额,通过宁波梅山保税
                        9.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港 区 毓 浚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合伙)                  (有限合伙)持有其19.98%财
                                                      产份额;秦扬文担任董事、总




1930026/CX/wg/cm/D2                    3-3-2-76
                                                         经理的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毓浚潜源管理咨
                                                         董事秦扬文担任其执行事务合
                            10.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人,并持有其28%财产份额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毓     董事秦扬文担任其执行事务合
                            11. 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伙人,并持有其99.83%财产份
                                  (有限合伙)           额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     董事秦扬文担任其执行事务合
                            12. 浚衡桓投资管理合伙       伙人,并持有其90.00%财产份
                                  企业(有限合伙)       额
                                  深圳市领成基石股权
                                                         董事秦扬文持有其74.93%财产
                            13.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份额
                                  伙)
                                  乐威医药(江苏)股份
                            14.                          董事秦扬文担任其董事
                                  有限公司
                                  成都思多科医疗科技
                            15.                          监事李杨担任其董事
                                  有限公司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
                            16.                          监事李杨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透彻影像(北京)科技
                            17.                          监事李杨担任其董事
                                  有限公司
                                  梅傲科技(广州)有限
                            18.                          监事李杨担任其董事
                                  公司
                                  艾瑞迈迪医疗科技(北
                            19.                          监事李杨担任其董事
                                  京)有限公司


                      8. 与上述第1、2、3、6项中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



1930026/CX/wg/cm/D2                        3-3-2-77
                         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
                         交易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监事及股东闫长伟的姐姐闫长
                                                      玲担任其经理并持有其 100%
                                安塞繁华泰药业咨询有 股权;闫长伟配偶陈扬红报告
                          1.
                                限责任公司            期内曾经持有其 100%股权,
                                                      2019 年 2 月陈扬红将该等股权
                                                      转让至闫长玲


                      9. 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经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截至本律师工
                          1.    杭州聚上医
                                                     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4.96%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陈宜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ACROBiosystems
                          2.                         人及董事苗景赟、监事及股东
                                International Inc.
                                                     闫长伟、董事王学刚均担任其
                                                     董事并分别持有其 41%、20%、




1930026/CX/wg/cm/D2                       3-3-2-78
                                                  7%、7%股权(注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艾科罗生物科技(武   陈宜顶持有其60%股权并担任
                       3.
                             汉)有限公司         其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2018
                                                  年7月注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艾科罗(苏州)生物   陈宜顶持有其60%股权并担任
                       4.
                             科技有限公司         其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2017
                                                  年4月注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ACRO BIOSYSTEMS      陈宜顶持有其100%股权并担任
                       5.
                             LIMITED              其董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
                                                  注销
                                                  董事王学刚报告期内曾持有其
                             宁波安柯生物技术有
                       6.                         60%股权,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限公司
                                                  月注销
                                                  董事王学刚报告期内曾持有其
                             宁波安柯普顿生物技
                       7.                         57%股权,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术有限公司
                                                  月注销
                                                  董事秦扬文报告期内曾持有其
                             上海毓浚管理咨询合
                       8.                         51%财产份额,该企业已于 2017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5 月注销
                             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 董事秦扬文报告期内曾担任其
                       9.
                             司                   董事
                                                  董事王学刚担任董事的杭州科
                             上海亘澜医疗科技有
                       10.                        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
                             限公司
                                                  81%股权
                      注 1 : 根 据 查 询 报 告 及 发 行 人 确 认 , ACROBiosystems



1930026/CX/wg/cm/D2                    3-3-2-79
                         International Inc.自2013年成立以来未实际开展业务经营,自
                         2014年11月起该企业处于除名(struck off)状态,并将于2021
                         年11月自动注销。


                      10.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外):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自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交      2020 年   2019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易内容      1-6 月    年度

                          杭州科畅
                                     品牌宣
                          科技咨询                   -      -     69,000.00 59,680.00
                                     传服务
                          有限公司

                          安塞繁华
                          泰药业咨   推广策
                                                     -      -        -        47,880.00
                          询有限责   划服务
                           任公司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1930026/CX/wg/cm/D2                       3-3-2-80
                                                                                   单位:元

                                       关联交        2020 年                  2018    2017
                            关联方                                2019 年度
                                       易内容        1-6 月                   年度    年度

                          杭州科畅科   会议咨
                          技咨询有限   询及会          -       115,505.27      -        -
                             公司      务服务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收购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普赛斯有限作为香港百普赛斯股东于
                               2017年4月19日作出决定,同意香港百普赛斯受让陈宜顶
                               持有的美国百普赛斯100%的股权,同日陈宜顶与香港百普
                               赛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美
                               国百普赛斯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405,730.68美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香港百普赛斯持
                               有美国百普赛斯100%股权。


                         (2) 商标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普赛斯有限无偿受让艾科罗生物科技
                               (武汉)有限公司持有的下述6项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申
                               请权,双方于2017年2月办理完成相关商标权利变更手续:


                                序                                  注册/申        有效期
                                           商标图形        类别
                                号                                    请号         截止日




1930026/CX/wg/cm/D2                       3-3-2-81
                                                                             2025 年 9 月
                             1.                         35       15075743
                                                                                20 日
                                                                             2025 年 9 月
                             2.                         42       15075702
                                                                                20 日
                                                                             2025 年 9 月
                             3.                            1     15076177
                                                                                20 日
                                                                             2026 年 8 月
                             4.                            1     17338596
                                                                                13 日
                                                                             2026 年 8 月
                             5.                         35       17338595
                                                                                13 日
                                                                             2026 年 8 月
                             6.                         42       17338594
                                                                                13 日


                      (3) 关联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情况
                           如下:


                                                                               单位:元

                            承租                  2020 年      2019   2018
                                       出租方                                 2017 年度
                             方                   1-6 月       年度   年度

                                    上海亘澜
                            发行
                                    医疗科技        -           -      -      45,500.00
                             人
                                    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关联方租赁房产,出租方均为
                           上海亘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930026/CX/wg/cm/D2                    3-3-2-82
                                                       租赁面积     租金标准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平方米)    (元/年)

                               上海张江高科
                               技园区碧波路 经理室一间                            2016 年 7 月
                               635            号 (未标明面          10,000       1 日至 2017
                               205-2F36-38            积)                        年7月1日
                               室-B7

                               上海张江高科
                               技园区碧波路                                       2017 年 4 月
                               635            号        12.00        57,600       6 日至 2017
                               205-2F36-38                                        年 10 月 5 日
                               室-B4



                               上表第二项物业租赁期间未满一年,经双方协商,就上述
                               两项租赁事宜发行人于2017年共支付租金45,500元。


                        (4) 关联方资金往来



                                                                                    单位:元

                      关联交                                                          2017 年
 序号      关联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易内容                                                             度

   1.      陈宜顶     往来款      22,107.96                  -      2,601,220.54         -

   2.      屈文婷     往来款           -               75,000.00          -              -

   3.      天津百
                      往来款      3,056.67                   -            -              -
           普嘉乐



1930026/CX/wg/cm/D2                        3-3-2-83
   4.      天津百
                      往来款          -              -           766.67        -
           普赛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形成原因
                               及过程如下:



                               i.   上述第 1 项所列 2,601,220.54 元款项,系香港百普
                                    赛斯支付陈宜顶的关于美国百普赛斯的股权转让款
                                    405,730.68 美元。



                               ii. 上述第 1 项所列 22,107.96 元(3,100 美元)款项,
                                    系美国百普赛斯归还陈宜顶的借款。



                               iii. 上述第 2 项所列 75,000 元系发行人员工屈文婷因参
                                    与发行人 2019 年虚拟股激励计划向发行人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已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退还给屈文婷。
                                    该等激励计划是针对发行人骨干员工的一种奖金分
                                    配办法,其获得的虚拟股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
                                    股权,而是参与发行人税前利润分配的一项权利,
                                    该等激励计划已于 2019 年 12 月终止,具体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部分。



                               iv. 上述第 3 项 3,056.67 元,为天津百普嘉乐代天津百
                                    普赛斯支付给发行人的款项,发行人与天津百普赛
                                    斯之间的往来款项已结清。




1930026/CX/wg/cm/D2                       3-3-2-84
                                 v.     上述第 4 项 766.67 元系发行人与天津百普赛斯之间
                                        的往来款 766.67 元,该等款项已由天津百普嘉乐代
                                        天津百普赛斯支付给发行人。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相关方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关联方                                 账面金额
                         名称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天津百
                                         -              3,056.67    3,056.67    2,290.00
                        普赛斯
                        上海亘
                        澜医疗
                                         -                 -              -     23,000.00
                        科技有
                        限公司



                                 上述发行人对天津百普赛斯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与天
                                 津百普赛斯之间的往来款,该等款项已于2020年6月结清;
                                 上述发行人对上海亘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系租赁房屋押金。


                         (2) 其他应付款



1930026/CX/wg/cm/D2                          3-3-2-85
                                                                             单位:元
                        关联方                          账面金额
                         名称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陈宜顶        -          21,626.22   21,275.92   2,671,381.43


                                 上述款项系香港百普赛斯应付陈宜顶的美国百普赛斯股
                                 权转让款2,601,220.54元(405,730.68美元)及美国百普
                                 赛斯自陈宜顶借入的款项22,107.96元(3,100美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核确认,且所涉关联董事、股东均回避未参加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相关交易符
                      合当时发行人经营发展需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发行
                      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规
                      则中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
                      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关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程序已经明确。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实际控制人
                      之一致行动人苗景赟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



1930026/CX/wg/cm/D2                       3-3-2-86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2.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保证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确定
                         交易价格,并按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输送利益;


                      3.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
                         移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4. 上述承诺承诺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
                      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
                         其一致行动人苗景赟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
                         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



1930026/CX/wg/cm/D2                     3-3-2-87
                         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
                         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他企业。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及其一致
                         行动人苗景赟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于该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
                               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
                               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 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何与
                               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


                         (3) 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
                               或其他商业机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同等条



1930026/CX/wg/cm/D2                       3-3-2-88
                               件下赋予股份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


                         (4) 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

                               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股
                               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承诺人及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
                               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经营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
                               方等合理可行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 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
                         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已就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
                      争情况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
                      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专利
                         登记机构及国家知识产权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系统查询情
                         况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于中



1930026/CX/wg/cm/D2                     3-3-2-89
                         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共 4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取得上述专利权,无产权纠纷或潜
                         在产权纠纷。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
                         美国百普赛斯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与 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签订《非专属专利授权许可协议》,
                         获得 6 项境外专利的授权许可,许可期限至相关被授权专利之专
                         利权到期或终止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上述协议约定合法、
                         有效。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商标登记
                      机构及中国商标网的查询情况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
                      证》的商标专用权共 11 项,已经授权尚待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
                      标共 7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境内注册商标,
                      无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中国版权
                      服务中心相关移动端公开信息的查询情况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



1930026/CX/wg/cm/D2                     3-3-2-90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0 项,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取得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产权纠
                      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的主要对外股权投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拥有 4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杭州韬圃科技



                               根据杭州韬圃科技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8MA2H03RQ9G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杭州韬圃科技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330108MA2H03RQ9G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赵芸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
                               登记机关
                                                监督管理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经营范围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广告制作;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广



1930026/CX/wg/cm/D2                       3-3-2-91
                                            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
                                            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普宣传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不含诊疗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图文设计
                                            制作;办公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项目
                                            策划与公关服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
                                            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网
                                            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发行人持有70%股权,王广昌持有30%股
                           股权结构
                                            权


                      (2) 深圳百普赛斯



                           根据深圳百普赛斯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AKRW3L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的注册资,深圳百普
                           赛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30026/CX/wg/cm/D2                   3-3-2-92
                           统一社会信
                                            91440300MA5GAKRW3L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林涛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工程招标
                                            及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
                           经营范围
                                            含一类易制毒品及危险化学品)、玻璃容
                                            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研发重组
                                            蛋白;研发培养基、填料;研发生物试
                                            剂盒。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成立日期         2020年7月27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3) 香港百普赛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香港
                           百普赛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百普赛斯(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469453
                                            FLAT/RM A , 12/F KIU FU COMMERCIAL
                           注册地           BLDG,300 LOCKHARTROAD,WAN CHAI,
                                            HK



1930026/CX/wg/cm/D2                   3-3-2-93
                           注册资本或
                           已发行股数/ 420,000股/420,000美元
                           本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香港百普赛斯设立事项,发行人
                           已于2017年4月取得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投资
                           证第N1100201700073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方纬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百普赛斯
                           香港系于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不存在清盘或已
                           告解散的纪录,有效存续。


                      (4) 美国百普赛斯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美国百普赛斯相关
                           文件,美国百普赛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ROBIOSYSTEMS INC.
                           公司注册号       5349017
                           主要经营地       1 Innovation Way,Newark,DE 19711,USA
                           注册资本或
                           已发行股数/ 5,000股/5,000美元
                           本
                           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11 日
                           股权结构         香港百普赛斯持有其100%股权




1930026/CX/wg/cm/D2                   3-3-2-94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美国百普赛斯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不存在根据美国法律法规或者美国百普赛斯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美国
                               百普赛斯股权演变情况如下:



                               i.   设立



                                    美国百普赛斯于 2013 年 6 月 11 日在美国特拉华州
                                    根据相关公司法律合法成立,股东为陈宜顶。



                               ii. 2017 年 4 月股权转让



                                    陈宜顶与香港百普赛斯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参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美国百
                                    普赛斯经审计净资产金额,双方约定陈宜顶将所持
                                    有的美国百普赛斯 100%股权以 405,730.68 美元转让
                                    给香港百普赛斯。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 1 家参股公司赛斯沃德 1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赛斯沃德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MA01LX088Y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
                         息的查询,赛斯沃德基本情况如下:




1930026/CX/wg/cm/D2                    3-3-2-95
                         名称            赛斯沃德(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110105MA01LX088Y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颜帅华
                         注册资本        500万元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
                                         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文艺创作;
                         经营范围
                                         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摄
                                         影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年8月6日
                                         发行人持有10%股权,颜帅华持有80%股权,深
                         股权结构
                                         圳市迈维代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五)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拥有 1 家分支机构上海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名称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XUED1Q



1930026/CX/wg/cm/D2                       3-3-2-96
                      负责人                  陈宜顶
                      成立时间                2020 年 8 月 6 日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 2012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日用玻璃制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
                                              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 发 行 人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所 载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19,544,809.16 元,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前述自有财产上设
                      置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研发、生产及
                      办公的主要物业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租赁之主要
                          物业情况如下:



1930026/CX/wg/cm/D2                         3-3-2-97
   序                 承租                           面积(平
           出租人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号                  人                            方米)
          北京经开
                      百普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投资开发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1.                  赛斯   达北路 8 号的宏达工业    2,133
          股份有限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有限   园4幢4层
             公司
          北京经开
                      百普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投资开发                                              2017 年 6 月 1 日 至
  2.                  赛斯   达北路 8 号的宏达工业     950
          股份有限                                              2022 年 5 月 31 日
                      有限   园5幢4层
             公司
          北京经开
                      百普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投资开发                                              2018 年 3 月 15 日 至
  3.                  赛斯   达北路 8 号的宏达工业     700
          股份有限                                              2023 年 3 月 14 日
                      有限   园4幢1层
             公司
          北京经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投资开发    发行                                      2020 年 8 月 1 日 至
  4.                         达北路 8 号的宏达工业    1,067
          股份有限     人                                       2023 年 7 月 31 日
                             园 4 幢 3 层西
             公司
          浙江三维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
                                                                2020 年 3 月 18 日 至
  5.      无线科技    韬圃   沿街道火炬大道 581 号   124.33
                                                                2023 年 3 月 17 日
          有限公司    科技   C 座 1104 室
          上海叙丰           上海市祥科路 298 号佑
                      百普
          创业孵化           越 国 际 1 幢 4 层      10 个工    2020 年 1 月 15 日 至
  6.                  赛斯
          器管理有           F-Space 张 江 中 心       位       2021 年 1 月 14 日
                      有限
           限公司            405-B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物业租赁合同有效,发行人有权使



1930026/CX/wg/cm/D2                     3-3-2-98
                         用该等租赁物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海华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外租赁
                          之主要物业情况如下:


                                                             面积(平方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坐落                            租赁期限
                                                               米)

            Delaware                                                      2020 年 7 月 1
                          美国百普 1 Innovation Way,
1.        Technology                                          116.31      日 至 2021 年 6
                            赛斯     Newark,DE 19711
          Park,Inc.                                                      月 30 日

            Delaware                 550 South College                    2018 年 12 月 1
                          美国百普
2.        Technology                 Avenue , Newark ,       51.93      日至 2020 年 12
                            赛斯
          Park,Inc.                 Delaware 19713                       月 31 日

                                                                          2019 年 4 月 15
            Delaware
                          美国百普 3 Innovation Way,                     日 至 2020 年 9
3.        Technology                                           44.13
                            赛斯     Newark,DE 19711                     月 30 日,可自
          Park,Inc.
                                                                          动按月展期
            Hangzhou
             Silicon                 160 E Tasman Dr.,                   2020 年 7 月 1
                          美国百普
4.           Valley                  Suite 110,San Jose,     67.21      日 至 2021 年 6
                            赛斯
          Innovation                 CA 95134                             月 30 日
          Center LLC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海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上述
                      租赁物业的合同合法有效。




1930026/CX/wg/cm/D2                      3-3-2-99
十一.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
                         计在 100 万元或者 2020 年 1-6 月发生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框
                         架协议主要包括:


                         (1) 发行人与上海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内贸非设备
                               长期供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上海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供应货物/服务的订单事宜、质量保证、交货期、交货
                               地点、价格与结算等相关的基本事项,协议有效期为长期。


                         (2) 发行人与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采
                               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供应货品的货品描述、货品交付、价格与付款期限等相关
                               的事项,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发行人与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采购
                               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应
                               产品的合同适用范围、价格、采购量和质量保证、订单确
                               认、产品交付、产品质量及验收等相关的事项,协议有效
                               期为长期。


                         (4) 发行人与北京百奥赛图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年



1930026/CX/wg/cm/D2                     3-3-2-100
                                 度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北京百奥赛图基因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供应产品的合同适用范围、包装与标识、订单、
                                 产品交付、产品质量及验收等事项,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
                                 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 发行人与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采购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供应产品的合同适
                                 用范围、包装与标识、订单、产品交付、产品质量及验收
                                 等相关的事项,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
                                 28日。


                      2. 采购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
                          同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宏洁(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签
                          订了《实验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宏洁(北京)净化工程
                          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实验室建设工程承包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形,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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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向关联方提供
                      担保。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
                      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前五大其他应收款


                          (1) 发 行 人 存 在 对 北 京 经 开 投 资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18,444.00元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系租赁房屋押金。


                          (2) 发行人存在对杜彦妮38,204.02元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
                                 系员工领取的备用金。


                          (3) 发 行 人 存 在 对 上 海 叙 丰 创 业 孵 化 器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500.00元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系租赁房屋押金。


                          (4) 发行人存在对张羽30,000.00元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系
                                 员工领取的备用金。


                          (5) 杭 州 韬 圃 科 技 存 在 对 浙 江 三 维 无 线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043.03元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系租赁房屋押金。


                      2. 金额为 10,000 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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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 43,624.65 元其他应付款,该等款项
                         系待缴纳社会保险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发行人正
                      常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未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的行为。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颁布
                      规定所述的标准,发行人设立以来亦未进行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
                      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香港
                      百普赛斯与陈宜顶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陈宜顶将其持有的美国百普赛斯 100%股权转让给香港百普赛斯,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二).2.(1)项所述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之收购股权事宜。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在
                      拟进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所述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设立时的章程已经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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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提交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适用的章程系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发行人作为非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的特点而制定,其内容与形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经拟定了《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并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市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起草,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已建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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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董事会相应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
                      度;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等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 本所律师核查了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
                      权或重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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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为陈宜顶、苗景赟、王学刚、
                      秦扬文、许娟红、刘峰、张勇,其中,陈宜顶为董事长,许娟红、刘
                      峰、张勇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监事会成员为闫长伟、李杨、屈文婷,
                      其中,闫长伟为监事会主席,屈文婷为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总经理为陈宜顶,现任副总经理为苗景
                      赟、林涛(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黄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且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情况如下:


                      于2018年1月1日,发行人董事为陈宜顶、王学刚、秦扬文,监事为闫
                      长伟,总经理为陈宜顶。


                      发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屈文婷为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于2020年6月6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同意选举陈宜顶、苗景赟、王学刚、秦扬文、许娟红、刘峰、
                      张勇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许娟红、刘峰、张勇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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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同意选举闫长伟、李杨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发行人于2020年6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宜顶为
                      发行人董事长,同意聘任陈宜顶为发行人总经理,同意聘任苗景赟、
                      林涛、黄旭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林涛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于2020年6月6日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选举闫
                      长伟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
                      年内发生的上述部分变化主要系因公司组织形式变化而依法对公司
                      治理结构进行的相应调整,且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许娟红、刘峰、张勇被选举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其中许娟红
                      为会计专业人士。除张勇尚须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外,前述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        税务及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及
                      税收优惠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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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16%、13%、6%、3%
                          企业所得税           8.25%、15%、16.5%、20%、21%(注 1)
                      注 1:香港百普赛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规定申报缴
                      纳利得税。根据于 2018 年 3 月发布的《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于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不超过 200
                      万港币的应税利润对应税率为 8.25%,超过 200 万港币的应税利润对
                      应税率为 16.50%。美国百普赛斯的企业所得税分为联邦税和州税,
                      2017 年 12 月美国通过税改议案,联邦税税率自 2018 年起由超额累
                      进税率(15%-35%)调整为 21%;美国特拉华州州税税率为 8.7%。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及
                      税收优惠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
                         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61100430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获得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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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
                         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11000538),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据此,发行人作为高新技
                         术企业于报告期内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按 15%的优惠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
                         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杭
                         州韬圃科技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据此,杭州韬圃科技 2019 年度
                         适用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和《关于简
                         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发行人销售自
                         产的重组蛋白产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
                         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据此,杭州韬圃科技享受可抵扣进项
                         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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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
                      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就发行人纳税情况出具的《无欠
                         税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受到过
                         行政处罚,被税务主管部门罚款 25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违法违章查询记录
                         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上述 250 元税收处罚的具体情况为:
                         发行人因“环境保护税未按期进行申报”于 2018 年 7 月被处以
                         罚款 200 元,于 2019 年 4 月被处以罚款 50 元,发行人已足额缴
                         纳上述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
                         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公开信息的查询,无涉及发行
                         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
                         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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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
                         逾期 1 个月以下的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处罚裁量阶次中的
                         “较轻”级别,逾期超过 1 个月且 3 个月以下的处 2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处罚裁量阶次中的“一般”级别。据此,发
                         行人所受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我局通过税收征
                         管系统对杭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近 1 年(2019 年 10 月 30 日
                         --2020 年 06 月 30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杭
                         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税务处罚外,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本所律师对相关税务机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及发行人确认,发行
                      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
                      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
                      单笔金额为10,000元以上的补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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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
                      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发行人分别于
                      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9年12月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
                      托代征税款手续费17,803.31元、53,879.37元、23,646.49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主
                      要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一) 市场监督管理合规情况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京技管
                      商务管证字[2020]105号《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
                      年6月30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我单
                      位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的杭市管信证(2020)
                      522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止,杭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督部门
                      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情况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于2020年7月27日就发行人劳动
                      保障情况出具的京(开)劳监证字20159号《证明信》,“在2017年1
                      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我区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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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或处理记录”。


                      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5日就杭州韬
                      圃科技劳动保障情况出具的《征信意见书》,“未发现杭州韬圃科技有
                      限公司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7月14日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报告期内为解决员工异
                      地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其或其控股子公
                      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情况为:截至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
                      日,分别通过第三方机构为7名、7名、11名、10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为9名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根据该等第三方机构的确认,其就上述缴
                      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相关
                      员工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亦未受到任何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等9名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其自愿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与发行人及第三方机构没有任何争议或纠纷,
                      并承诺不会因此追究发行人的任何责任或要求发行人予以补偿、赔偿。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缴纳及
                      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宜顶已出具承诺: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相关主管机关要求为
                      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其将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
                      定的需由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费用,以及因上述事项给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相关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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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情况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就
                      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出具
                      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编号:2020105416),“在上述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单位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没有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杭州
                      韬圃科技“至今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
                      托第三方机构为其或其子公司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
                      情况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分别通过第三方机构为6名、7名、11名、10名员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二)项“社
                      会保险缴纳合规情况”部分。


             (四)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受到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方面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10日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定:“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
                      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
                      运转。……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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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
                      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
                      环评函[2019]939号),“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
                      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
                      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
                      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
                      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
                      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
                      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0号),
                      《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分步实现排污许
                      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
                      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按行业分
                      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于
                      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探索推进流域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向相关主
                      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已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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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海关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于2019
                      年,发行人存在因为报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报关价格不准确的情况,
                      发行人出口的重组蛋白产品无需缴纳关税,就该等价格申报不准确事
                      宜发行人已经向主管海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于2020年7月23日就发行人守法情况出
                      具的证明,发行人系北京海关注册企业,“未发现上述企业2017年7
                      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走私、违规记录”。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营销服务升级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主
                      管部门的备案情况如下:


                      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已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就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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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出具京技审项(备)[2020]158 号《关于北京
                         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


                      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已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就发行人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出具经环保审字[2020]0058 号《关于北京百普
                         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相关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
                      人的说明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北京百普赛
                      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升级项目备案事宜的复函》,发行人前
                      述“营销升级项目”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范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必
                      要的项目备案并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要的批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未来发展规划,
                      该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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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华路派出
                      所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京公开(天)行罚决字[2017]0000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百普赛斯有限存在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使用记录的情况,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派出所对百普赛斯有限处以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
                      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百普赛斯有限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存
                      在偏差而导致上述违规行为,百普赛斯有限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并纠
                      正违规行为,并且此后未有类似情况发生。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
                      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
                      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
                      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告知和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根据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处罚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
                      处罚的过程中,未提及听证事宜。因此,前述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的
                      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行
                      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查询,无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基于上
                      述核查,上述罚款金额较小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
                      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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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核查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第(三)项所述发行人
                      于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处罚,并根据本所律师于信用中国、企业信用
                      信息网等网站的查询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
                      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时根据陈宜顶、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
                      苗景赟、闫长伟、王妙春、南京高科新浚等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该等发行人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
                      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宜顶
                      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
             为招股说明书的该等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
             因招股说明书的该等引用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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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普赛斯有限曾于 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
                      间实施虚拟股激励计划。


                      百普赛斯有限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1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北京
                      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拟股激励计划》,根据前述激励计划的
                      规定,将百普赛斯有限总股本设定为 1 亿股,每股价格 1 元(股本设
                      定是为了确定激励对象在税前利润的分配比例),根据激励对象在百
                      普赛斯有限职等、岗位属性等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虚拟股认购权;激
                      励对象可以选择签订虚拟股协议并出资认购虚拟股,但该笔出资并不
                      进入百普赛斯有限的实收资本,激励对象退出虚拟股激励计划时由百
                      普赛斯有限向激励对象返还出资;百普赛斯有限按照年度税前利润起
                      草虚拟股的分配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核,激励对象按照其持有虚拟股
                      数量享有相应的收益。虚拟股计划的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有效期届满后,董事会根据企业
                      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虚拟股计划。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前述虚拟
                      股计划实施情况如下:


                      1. 2019 年 2 月 17 日,百普赛斯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虚拟股授予的
                         方案,26 名员工选择出资认购相应的虚拟股份额,并于 2019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与百普赛斯有限签订《虚拟股激励协议书》及《虚
                         拟股激励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2. 百普赛斯有限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审议通过 2019 年虚拟股奖
                         金发放方案,并同意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虚拟股激励计划有效



1930026/CX/wg/cm/D2                      3-3-2-120
                         期届满后,终止前述虚拟股激励计划。


                      3. 参与百普赛斯有限虚拟股激励计划的员工共计 26 名,具体执行
                         情况如下:


                          序号        员工参与情况               执行情况
                                                        百普赛斯有限按照虚拟股激
                                 1 名员工在虚拟股激励
                                                        励计划的规定与其签订《虚拟
                         1.      计划执行期间离职
                                                        股激励终止协议》并退还虚拟
                                 (2019 年 7 月)
                                                        股认购资金。
                                                        百普赛斯于 2019 年 12 月退还
                                                        该等激励对象虚拟股认购资
                                 25 名员工全程参与虚
                         2.                             金并按照虚拟股奖金方案向
                                 拟股激励计划
                                                        该等激励对象发放了相应的
                                                        奖金。


             (三) 就前述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本所律师查阅了百普赛斯有限相关董事会
                      决议、26 名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资金转账凭证并对 26 名参与
                      激励计划中的 24 名激励对象进行了访谈,其余离职 2 名员工未能访
                      谈。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 24 名访谈对象均已确认:其知悉并理解该等虚拟股权并非法律意
                         义上的公司股权而是针对公司骨干员工的一种奖金分配办法,其
                         已足额收到百普赛斯有限退还的虚拟股认购资金及相应发放的
                         奖金,其就虚拟股激励计划实施与终止与百普赛斯有限不存在任
                         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亦不会就此向百普赛斯有限提出任何权
                         利要求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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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离职的 2 名员工,其中 1 名员工已与百普赛斯有限签署《虚拟
                         股激励终止协议》并取得退还的虚拟股认购资金,另外 1 名员工
                         于 2020 年 4 月离职,并已取得百普赛斯有限退还的虚拟股认购
                         资金及相应的奖金。根据百普赛斯有限确认,该等员工离职以来
                         均未曾就上述虚拟股激励计划事宜提出任何异议。


             (四)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百普赛斯有限 2019 年的虚拟股权激励
                      计划已终止,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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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 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北京百普赛
             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申报条件,本次发行尚待经深交所
             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高   云   律师




                                                 陈   军   律师




                                                 肖   婷   律师




                                                 二○二○年       月   日




1930026/CX/wg/cm/D2                  3-3-2-123
                               附件一     专利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权有效期
 号                     类型
        一种肺炎克雷
                                                              2013 年 2 月 6 日起
1.      伯菌的耐药新    发明   ZL201310047048.3    发行人
                                                                    20 年
              基因
       抗人 ROR1 单克
                                                              2015 年 5 月 4 日起
2.      隆抗体及其制    发明   ZL201510218770.8    发行人
                                                                    20 年
        备方法与应用
                        外观                                  2016 年 1 月 28 日
3.          包装盒             ZL201630031385.8    发行人
                        设计                                       起 10 年
                        外观                                  2017 年 3 月 17 日
4.          包装盒             ZL201730078985.4    发行人
                        设计                                       起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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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注册商标

                         表 1:取得《商标注册证》的主要商标


序
              商标图形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号
1.                            35    15075743      2025 年 9 月 20 日   百普赛斯有限

2.                            42    15075702      2025 年 9 月 20 日   百普赛斯有限

3.                            1     15076177      2025 年 9 月 20 日   百普赛斯有限

4.                            1     17338596      2026 年 8 月 13 日   百普赛斯有限

5.                            35    17338595      2026 年 8 月 13 日   百普赛斯有限

6.                            42    17338594      2026 年 8 月 13 日   百普赛斯有限

7.                            42    22334643      2028 年 1 月 27 日   百普赛斯有限

8.                            35    22334642      2028 年 1 月 27 日   百普赛斯有限


9.                            1     38115917      2030 年 3 月 6 日    百普赛斯有限


                                                                       百普赛斯有限、
10.                           41    36144199      2029 年 10 月 6 日   杭州科畅科技
                                                                       咨询有限公司
                                                                       百普赛斯有限、
11.                           42    36144230      2029 年 12 月 6 日   杭州科畅科技
                                                                       咨询有限公司




1930026/CX/wg/cm/D2                   3-3-2-125
                      表 2:已经授权尚待取得《商标注册证》的主要商标


序
              商标图形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号

1.                               35    43505195      2030 年 09 月 06 日   杭州韬圃科技


2.                               41    43464790      2030 年 09 月 06 日   杭州韬圃科技


3.                               42    43478988      2030 年 09 月 13 日   杭州韬圃科技


4.                               45    43497083      2030 年 09 月 06 日   杭州韬圃科技



5.                               41    43499014      2030 年 09 月 06 日   杭州韬圃科技



6.                               42    43482404      2030 年 09 月 06 日   杭州韬圃科技


7.                               45    43464850      2030 年 09 月 06 日   杭州韬圃科技




1930026/CX/wg/cm/D2                      3-3-2-126
                                 附件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          著作权人

         化学相容性计算培养基配                                                 百普赛斯
1.                                        2012SR097314    2012 年 10 月 16 日
         方的兼容混合系统 V1.0                                                   有限
         基于统计学的蛋白质纯化                                                 百普赛斯
2.                                        2012SR097316    2012 年 10 月 16 日
           工艺优化系统 V1.0                                                     有限
         基于统计学的色谱分离介                                                 百普赛斯
3.                                        2012SR097728    2012 年 10 月 17 日
            质工艺优化系统 V1.0                                                  有限
         生物遗传信息传递模拟设                                                 百普赛斯
4.                                        2012SR097401    2012 年 10 月 16 日
                 计软件 V1.0                                                     有限
         生物遗传信息合成设计与                                                 百普赛斯
5.                                        2012SR097212    2012 年 10 月 16 日
                优化软件 V1.0                                                    有限
         细胞液可见光吸收回归分                                                 百普赛斯
6.                                        2012SR097407    2012 年 10 月 16 日
                 析系统 V1.0                                                     有限
         真核表达重组蛋白产品开
                                                                                百普赛斯
7.        发与生产项目管理系统            2019SR0173306   2019 年 2 月 22 日
                                                                                 有限
                       V1.0
         试剂盒产品开发与生产项                                                 百普赛斯
8.                                        2019SR0173304   2019 年 2 月 22 日
              目管理系统 V1.0                                                    有限
        重组蛋白/抗体 CRO 服务项                                                百普赛斯
9.                                        2019SR0173206   2019 年 2 月 22 日
            目研发管理系统 V1.0                                                  有限
         标记类蛋白产品开发与生                                                 百普赛斯
10.                                       2019SR0173299   2019 年 2 月 22 日
            产项目管理系统 V1.0                                                  有限




1930026/CX/wg/cm/D2                         3-3-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