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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普赛斯:关于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变更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301080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公告编号:2022-020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变动的说明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
到公司监事会主席闫长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闫长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此次变动后,闫长伟先生将不再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
    闫长伟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监事
之日起生效,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闫长伟先生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闫长伟先生原定任期至2023年6月5日届满,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28,90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66%。闫长伟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其所持股
份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也将继续履行其已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闫长伟先生在任职
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第
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提名于洋洋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补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第
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李杨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任期
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1:于洋洋简历

    于洋洋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 年出生,毕业于燕京理
工学院会计专业,本科学历。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及前身百普赛斯有
限)资深财务专员。
    截至本公告日,于洋洋女士通过天津百普赛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3,523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件 2:李杨简历
    李杨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出生,毕业于英国东英
吉利大学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担任北京
协力筑成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6 氪)医疗主编;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3 月,担任北京协力筑成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投融资顾问;2016
年 3 月至今,担任新昌普华京新固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杨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