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普赛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为了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
管理办法。其中,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
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
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
分,确定激励对象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许娟红、刘峰、张勇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