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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富瀚: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1-09-28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
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年   月   日




                               7-4-1-2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
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字页)



股东签名:




                                张定概




                                                   年   月   日




                               7-4-1-4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
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陶兴厚                   赵子龙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6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字页)




共同实际控制人签名: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8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过程中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
他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
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炎珍


                                                    年      月     日




                               7-4-1-10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过程中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
他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
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吕姈


                                                    年         月      日




                               7-4-1-12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实际控制人。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数量及方式: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
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
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
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14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持股 5%以上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本企业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
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炎珍


                                                    年      月     日




                               7-4-1-16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持股 5%以上股东。现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本公司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
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吕姈


                                                    年         月      日




                               7-4-1-18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
价的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
份总数,下同)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4-1-19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
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7-4-1-20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
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
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
                                7-4-1-21
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
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
义务,本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
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确保公司股权
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之签字盖
章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定武


                                                      年        月   日




                               7-4-1-23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
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
份总数,下同)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4-1-24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
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7-4-1-25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
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
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
                                7-4-1-26
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
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
务,本人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
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28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
该预案的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
份总数,下同)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4-1-29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
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7-4-1-30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
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
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
                                7-4-1-31
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
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
务,本人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
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执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张定武           张定概              陶兴厚           赵子龙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33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做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3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35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确保公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做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以下无正文)




                                 7-4-1-3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张定武          张定概               陶兴厚        赵子龙




        张振煌          林   斌              黄延禄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37
      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已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
章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定武


                                                      年        月   日




                               7-4-1-39
         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已就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相应承诺,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
措施: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
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41
         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已就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相应承诺,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
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张定武           张定概               陶兴厚          赵子龙




        张振煌           林   斌              黄延禄

监事签名:




        姜   涛          张海梅               廖绍芬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4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邓佑礼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44
      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已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
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
章页)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炎珍


                                                    年      月     日




                               7-4-1-46
      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已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
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
章页)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吕姈


                                                    年         月      日




                               7-4-1-48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定武


                                                      年        月   日




                               7-4-1-50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52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张定武          张定概               陶兴厚         赵子龙




        张振煌          林   斌              黄延禄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54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回购股份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
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回购股份的承诺》之签
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56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回购股份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
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购
回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
按购回计划实施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4)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回购股份的承诺》之签
字盖章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定武


                                                      年        月   日




                               7-4-1-58
 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
                                  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
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
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
方案并予以公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定武


                                                       年        月   日




                                7-4-1-60
 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
                                  诺

    本人承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
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公积金转增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
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62
 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
                                  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张定武           张定概               陶兴厚          赵子龙




        张振煌           林   斌              黄延禄

监事签名:




        姜   涛          张海梅               廖绍芬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6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邓佑礼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65
                 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实际控制人。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后,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关措施和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实
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鸿富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不利用自身的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鸿富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签名:




                     张定武                   丘晓霞




                                                  年         月   日




                               7-4-1-67
                 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持股超过 5%的主要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后,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关措施和安排,作出承诺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
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
有关报批事宜,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炎珍


                                                    年      月     日




                               7-4-1-69
                 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持股超过 5%的主要股东。现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后,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关措施和安排,作出承诺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
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公司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
有关报批事宜,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吕姈


                                                    年         月      日




                               7-4-1-71
                 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关措施和安排,作出承
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实
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鸿富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鸿富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签名:




        张定武          张定概               陶兴厚          赵子龙




        张振煌          林   斌              黄延禄

监事签名:




        姜   涛         张海梅               廖绍芬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巍         张思明




                                                      年     月       日




                                  7-4-1-7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邓佑礼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