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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富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9-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九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龙飞、蔡诗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
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3
(一)董事会的批准.................................................................................................. 13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13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4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4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 15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17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17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18
(三)技术及产品开发风险...................................................................................... 18
(四)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不能及时供应的风险...................................................... 19
(五)产能及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19
(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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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19
(八)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
(九)终端品牌客户供应链向境外转移风险.......................................................... 20
(十)租赁集体用地房产的风险.............................................................................. 20
(十一)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21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1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1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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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保荐人、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鸿富瀚、深圳鸿富瀚、公司、股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鸿富瀚有限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瀚卓实业                       指
                                    股东
富士康集团                     指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鹏鼎控股                       指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京东方                         指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且以人民币进行买卖的股票
                                    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                       指
                                    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需求净额与应由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
                               指   发行人承担的本次发行按照规定可以在募集资金
金需求额
                                    中扣除的相关费用之和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发行人律师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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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陈龙飞、蔡诗文担任本次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陈龙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项目、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中
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昆山沪
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曲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
目、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配股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
    蔡诗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
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天津膜天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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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湖南天
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
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
荐的项目有: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罗仲华,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罗仲华先生,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东方网络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贝集团吸收合并东贝 B 股项目、
北陆药业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长久物流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盈康生命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济高控股财务顾问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胡梦月、杨文瀚、沈亦清、王逐原、袁世
吉、王自义。
    胡梦月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
或参与的项目有:曲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江苏
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材股份
有限公司合并财务顾问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双向无偿划转收购项目、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挂牌项目及定向增发项目等。
    杨文瀚先生: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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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项目、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纽威数控装备(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等。
    沈亦清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
与的项目有: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项目、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国电
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等。
    王逐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
项目有: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兰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袁世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
经参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首创股
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王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27
注册地址
                           栋 5 层 511
成立时间                   2008 年 2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4,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定武
董事会秘书                 张思明
联系电话                   0755-29808291
互联网地址                 www.hongfuhan.cn
                           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
主营业务
                           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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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一)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
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
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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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4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
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的全体法人及非法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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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织股东主要包括瀚卓实业。

    (二)核查方式

    取得股东瀚卓实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上述股东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瀚卓实业系由黄炎珍等 32 名发行人员工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的员
工持股平台,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持有鸿富瀚科技股份,不存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者普通合伙人管理资产并对外投资的情形。瀚卓实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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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深圳市
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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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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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
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
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
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2021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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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建立健全了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研发
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连
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报告期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02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
构的审慎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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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等资料,发行人前身鸿富瀚有限成立于 2008 年 2
月 13 日,经 2019 年 11 月 26 日鸿富瀚有限董事会决议和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
司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鸿富瀚有限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数,折合成鸿富瀚股本 4,500.00 万元,其余部分计入
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变更出具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
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 440ZC0223 号)。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
资料,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立
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06 号)、立
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09 号)等资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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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最近 3 年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工商档案、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06 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客户资
料等资料,发行人最近 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
档案,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访谈文件等资料,最近两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张定武、
丘晓霞,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清单、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立信出具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06 号)、发行人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
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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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所处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税务、
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公
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直接客户主要为电
子产品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如富士康、鹏鼎控股、南昌欧菲等,最终应用
于苹果、微软、亚马逊、华为、小米等知名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商,由于下游
品牌集中度较高,因此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0.83%、90.74%及
91.04%,其中对富士康集团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9.63%、36.65%
及 34.78%,对鹏鼎控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7.24%、35.94%及
40.16%,整体集中度较高。此外,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功
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的销售收入占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68.74%、78.33%和 75.49%,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10%、
58.04%和 59.34%;发行人通过富士康集团、鹏鼎控股向苹果供应功能性器件的
销售收入占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56%、61.33%、54.42%,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34%、45.45%、42.78%,单一终端品牌商
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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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对富士康集团、鹏鼎控股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公司未
能持续满足富士康集团、鹏鼎控股的功能性器件、自动化设备等产品需求,或出
现产品质量、产能保障的问题,导致其在未来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而公司又
未能通过持续开拓新的客户降低客户集中度,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的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比重较高,如果未来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被苹果取消供应商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
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
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消
费电子产品制造基地,在全球消费电子行业拥有重要地位,消费电子行业整体规
模持续扩大,推动了我国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持续发展。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企业在不同的细分市场、销售区域和终端客户拥有
各自的竞争优势,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加强市场业务拓展。公司下游
客户目前主要为 FPC 及屏幕等组件生产商,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3,565.77 万元、43,663.09 万元、63,969.02 万元,低于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同时,由于下游市场需求较大,具备相关技术
及生产能力的企业不断加入到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竞
争实力与研发能力,有效应对客户的需求变化,则公司将面临现有客户的订单份
额下降,价格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利润率下降的风险。

    (三)技术及产品开发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技术创新不断涌现,产品的集成度、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对
功能性器件生产企业的配套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品质可靠性及快
速供货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对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不能满足
下游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路线和产品定位未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新技术、产品不能得到客户认可等,可能无法取得新项目,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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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不能及时供应的风险

    原材料直接影响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性能与功能,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主
要的成本组成部分。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胶带、保护膜、光学膜、泡棉、
离型材料及自动化设备组件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
比例分别为 71.18%、66.10%和 65.08%。因此,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其他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上
涨 10%,按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的金额测算,毛利率在报告期各
期分别下降 4.29%、3.79%和 3.76%。同时,若主要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也会影
响产品的正常生产及销售,进而影响公司对客户的供货保障能力。
    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为进口产品,如因疫情、国际贸易摩擦等外部因素影
响,造成原材料短缺,则也会造成公司部分产品生产停滞、无法保障客户供应,
进而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产能及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公司目前的产能利用趋于饱和状态。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人员、经营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
这将对公司在市场开发与维护、生产组织效率、内部控制、人员管理、运营和财
务管理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
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效率下降、经营风险上升。

    (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7,251.92 万元、15,451.05 万元及
25,782.12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3.65%、56.52%及 58.68%。
    如果公司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国家宏观政策变动等
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
可能延长,坏账风险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7.16%、41.20%及 40.74%,报告期内呈
现一定的波动。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终端及制造产业链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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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及生命周期、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工艺要求、规模效应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
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八)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于境外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32.58 万元、320.31 万元
和 248.38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67%、0.72%和 0.38%,占比较
低,目前国际贸易摩擦尚未对发行人在境外的收入造成显著不利影响。但发行人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的最终客户为苹果、微软、亚马逊等消费电子厂商,如
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导致最终客户产品销售受到
限制,关键原材料供应出现短缺,或制造及供应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发
行人的业务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九)终端品牌客户供应链向境外转移风险

    近年来,为应对国内人工成本上涨、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
部分组件生产商、制造服务商客户在越南、印度等东南亚国家建厂,将部分国
内业务转移至海外工厂,可能导致境内功能性器件需求下降。如发行人未能及
时跟进相关客户的境外产业布局,或境外配套服务能力未能达到客户要求,可
能将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租赁集体用地房产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深圳龙华区、宝安区等地分别租赁集体用
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公司租赁的集体用地房产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
险,未来存在被要求搬迁或其他无法继续使用该房产的风险。相关房产主要用于
发行人自动化设备业务的生产经营及松岗分公司的生产经营,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涉及的营业收入合计 4,707.76 万元、9,430.52 万元和 18,900.1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3.60%、21.20%和 29.05%。如因公司租赁房产瑕疵
而导致相应厂区搬迁,预计将产生搬迁费用 312 万元,占 2020 年度公司利润总
额的 2.09%。若届时公司自有的生产基地尚未建成且公司未及时租用新的房产用
于产能搬迁,将影响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经营,可能造成公司交货延期或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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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十一)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发行人功能性器件的价格与消费电子终端产品生命周期紧密相关,在终端产
品出货量和价格下降时,其适配的功能性器件价格通常会随之下降。新量产项目
在上市初期定价较高,功能性器件产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而对于存量项目,主要
下游客户通常每季度要求功能性器件厂商进行重新报价,报价取决于终端产品销
售情况、供应商供货能力及策略、竞争激烈程度、产品原有盈利空间大小等因素,
因此存量项目存在价格持续下降的风险。如果发行人未能持续承接消费电子新终
端产品的功能性器件订单,发行人功能性器件平均售价面临下降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成长性良好,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
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品牌知名度,公司未来发展
具备良好基础;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
前景良好。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一)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 2021 年 1-6 月合并及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18 号),发表了以下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鸿富瀚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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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保持稳步增长,2021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
总额为 79,896.90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9,491.05 万元,增长 13.48%;股东权益合
计为 38,525.01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870.89 万元,增长 11.17%;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为 38,319.53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3,902.48 万元,增长 11.34%。

    2021 年 1-6 月,公司与客户合作进一步深化,业务发展情况良好,业务规模
持续增加,主要系公司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业务均有上升。2021 年 1-6 月,公司
实现营业收入 31,579.7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674.30 万元,同比上升 51.06%。
其中,公司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收入为 24,092.3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7,726.80
万元,上升比例为 47.21%,主要系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鹏鼎控股及其子公司庆
鼎精密销售 FPC 类别产品的收入金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2,801.03 万元,公司向业
成科技(成都)销售触控屏幕类产品的收入金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3,020.87 万元;
另外,公司自动化设备销售实现销售收入 7,052.0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383.40
万元,同比上升 92.22%,主要系向展杨自动化(东莞)销售自动化设备和夹具的
收入金额为 3,467.88 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496.27%。

    2021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10.92 万元亦有上升,较
上年同期上升 1,632.62 万元,同比增加 40.03%。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393.13 万元,较上年
度同期减少 1,498.93 万元,主要系 2021 年 1-6 月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经营活动
现金流出规模增加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045.55 万元,现金流
出较上年度同期减少了 1,042.88 万元,主要系购置的长期资产减少所致。筹资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366.79 万元,上年同期为 3,366.36 万元,主要系 2020
年 1-6 月收回保理融资保证金 2,228 万元,本期不涉及该事项,及 2021 年 1-6 月
进行了股利分配 2,000 万元的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出所致。

    以上财务信息未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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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约为
53,300-56,820.0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25%-3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预计为 9,850.00-10,500.0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27%-37%;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320.00-9,930.00 万元,相比上
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25%-34%。公司 2021 年度 1-9 月预计经营情况良好,各项指
标稳定增长。前述业绩情况为公司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不构成公司的盈
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
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
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
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罗仲华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龙飞                   蔡诗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刘连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陈龙飞、蔡诗文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龙飞                  蔡诗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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