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〇年九月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3 引 言................................................................................................................................... 8 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8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9 三、律师声明 ............................................................................................................... 10 正 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8 3-3-2-1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8 3-3-2-2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鸿富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鸿富瀚有限 指 29 日股份改制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定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张定概、丘晓霞、深圳市瀚卓 发起人 指 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5 名发起人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 指 张定武、丘晓霞 恒美国际 指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瀚卓实业 指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鸿富瀚浩 指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莞鸿富瀚 指 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鸿富瀚 指 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鸿锦瀚 指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秦皇岛鸿富瀚 指 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梅州鸿富瀚 指 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鸿富瀚 指 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系发行人通过香港鸿富瀚 美国鸿富瀚 指 在美国设立的全资二级子公司 鸿富瀚软件 指 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梅州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 嘉颖新材料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烨德实业 指 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鸿锦豫 指 淮安市鸿锦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龙华分公司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松岗分公司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已于 塘厦分公司 指 2020 年 9 月 8 日注销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江阴分公司 指 26 日注销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股票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招股说明书》 指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第 ZA15442 号” 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第 ZA15444 号”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12号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募投项目 指 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鸿富瀚”)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 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除此之 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12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深圳市成立,现为深 圳市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服务机构之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 中旅大厦21-24层,业务范围为资本市场业务、银行和金融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法律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公司法律业务、国际投资业务、国际贸易业务、诉讼及 仲裁业务等。 (二)经办律师简介 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曾瑜律师、蒋文文律师、张愚律师、 杨展成律师,四位律师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曾瑜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股权投资、股份改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民商事争议解决,并担任多家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曾瑜律师联系方式:电话:0755-83025555,传真:0755-83025068,电子邮箱: zengyu@huashang.cn。 蒋文文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私募 基金、股票发行与上市等业务,并担任多家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蒋文文律师联系方式:电话:0755-83025555,传真:0755-83025068,电子邮 箱:jiangwenwen@huashang.cn。 张愚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私募基 金、股票发行与上市等业务。曾参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03508.SH)、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2753.SZ)等多家企业的境内、境外上市项目。 张愚律师联系方式:电话:0755-83025555,传真:0755-83025068,电子邮箱: zhangyu@huashang.cn。 3-3-2-8 律师工作报告 杨展成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改制重组、投融资、私募基金、股 票发行与上市、争议解决等业务,曾参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江信托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等项目。 杨展成律师联系方式:电话:0755-83025555,传真:0755-83025068,电子邮 箱:yangzhancheng@huashang.cn。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多次参加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组织、参与的中介 机构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本所律师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 和发行人的情况,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 (一)尽职调查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及律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并在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审核后,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对调查清单 作了及时的修改和补充。 基于上述文件资料清单,本所律师先后多次与发行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 通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收集该等文件和资料的目的、方法和要求等,帮助 和指导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备忘录、邮件、口头沟通等方式向发 行人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发行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 安排,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二)查询和验证 就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的有关人员,验证了该等文 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对其提供的相关说 明、证明等材料也作了必要的查询和验证;在调查过程中,就专门问题走访了相关 政府部门,并查勘了发行人主要财产和生产经营现场。 (三)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并进行经常性沟通 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在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总体时间安排的同时, 积极从法律的角度给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向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详细介绍和说明、解释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可行性 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或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根据问题 的性质,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查询、解释、提出建议,并核实问题的解 决情况。 (四)辅导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本所律师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进行了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审 阅了《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申请发行必备文件,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及律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本所 律师长期驻现场工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有效工作时间达 1,000 小 时以上。 三、律师声明 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3-3-2-11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行人7名董事出席了本 次会议,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 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决定提请召 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1、2020年9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4,5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本次股 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 议案,主要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①股票种类: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②股票面值:本次发行的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③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500.00 万股,且不低于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④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公司股票上市时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0.00 万股 新股,最终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公司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 及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3-3-2-12 律师工作报告 ⑤发行费用:公司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 ⑥本次发行的老股转让数量:公司现有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转让老股。 ⑦发行及发售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必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⑧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深圳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 ⑨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⑩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承销方式:由中信建投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的资金用 于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和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12 个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方案 如下: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 53,308.87 53,100.00 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6,781.35 16,700.00 合计 70,090.22 69,8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公司通过内外部财务资源自筹解决。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 3-3-2-13 律师工作报告 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视实际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部分进行置换。 除以上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 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制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对应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 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包 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等《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要 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 述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等相关事宜。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文件。 4、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等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5、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 A 股发行与 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 改并继续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6、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 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 7、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及相关法律 文件。 8、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程序。 9、根据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0、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内部管 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及文字(如需要),并在本次发行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 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12、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发行人 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成立于 2008 年 2 月 13 日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 工商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 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的情形;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 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 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注册资本已依法缴纳,履行了必要的评估、 验资手续,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财产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 结构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1880010T 的《营业执照》,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和现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系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 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工商登记档案、 企业年报资料等,发行人自其前身鸿富瀚有限设立以来,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照法律程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 次发行已经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符合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董事会下设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开具的 证明、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7、经核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 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前身鸿富瀚有限成立于 2008 年 2 月 13 日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系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企业。 (2)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实地 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1)经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 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份的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经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开具 的证明、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 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及 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 (三)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4,5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 不少于 6,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4,568.26 万元及 8,371.58 万元,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2.1.5 条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9 年 11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为鸿富 瀚有限出具了“致同专字(2019)第 440ZB7268 号”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鸿富瀚有限净资产 为 100,056,429.36 元。 (2)2019年11月26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联信 (证)评报字[2019]第A0843号”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其经审计后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9年4月30日,鸿 富瀚有限净资产为131,000,758.40元。 (3)2019年11月26日,鸿富瀚有限董事会作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会会议决议》,审议同意以下事项:“(1)同意将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2)整体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拟定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同意以2019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将有限公司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00,056,429.36元人民币中按1:0.4497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本总额45,000,000.00元人民币,剩余55,056,429.36元人民币计入资本公积;4)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原股东之间于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中 外合资经营合同》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即行终止;原股东委派的 董事、监事任期提前届满,由鸿富瀚创立大会选举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包括负责起草变 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的申请书、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或决议;聘请中介 机构;筹备并召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并具体落实完成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申报工作及相关事宜。董事会可授权张思明具体办理与本次整 体变更有关的一切审批事项。” (4)2019年11月26日,鸿富瀚有限原投资人张定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深圳 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定概、丘晓霞作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 司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投资人决议》,同意:“1)公司现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鸿 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万元。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深圳 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2)同意按照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审计结果,同意以各位股 东所持本公司股权对应的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人民币100,056,429.36元中的人民币 45,000,000.00元按1元一股,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差额人民币55,056,429.36元作为 资本公积;3)同意各发起人签署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同意公司拟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4)同意股份公司设立的同时,终止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有限公司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历次合同修正案、章程修正案;5)会议决定委派张思明前往相关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股份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5)2019年11月26日,鸿富瀚有限5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 鸿富瀚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拟将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目的、注 册资本与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组织机构的设置、发起人协议的 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6)2019年11月26日,发起人张定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瀚卓实业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定概、丘晓霞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起人抵 作股款的资产作价的议案》等与整体变更相关的议案,同意经审计的鸿富瀚有限净 资产人民币100,056,429.36元折股45,000,000股,由鸿富瀚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按持股比例持有。 (7)2019年11月26日,鸿富瀚有限就本次整体变更向深圳市市监局提交了《企 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8)2019年11月29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并为鸿富瀚换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9)2019年12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编号为“粤深龙外资 备201901983”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确认鸿富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事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属于备案范围。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的鸿富瀚有限系于2008年2月13日依法在 深圳市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设立时的5位发起人均为原鸿富瀚有限的股东,其中,3名自然人 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境内有住所;恒美国际为在英属维 尔京群岛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瀚卓实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 有效存续的企业。上述发起人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之发起人的主体资 格。 3、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符合主体要求,且半数以上 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且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发行人设立时已由各发起人 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必要的经营条件,并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的合法性及风险性 1、为将鸿富瀚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签订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就整体变更以及股份公司 的相关情况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5 位发起人拟以其各自拥有的鸿富瀚有限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所有者 权益作为出资,将鸿富瀚有限变更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9)第 440ZB7268 号”的《深圳市 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鸿富瀚有限的所有者权益为 100,056,429.36 元,按照 1:0.4497 的折股比例确定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5,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45,000,000 元。 (3)发行人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足额认购。各发起人将其在鸿富瀚有限的权益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所对应的净资产按《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投入发行人, 并按 1:0.4497 的折股比例折算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除《发起人协议》之外未签订其他改 制重组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现时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所履行的必要程序及 其合法性 1、审计事项 发行人为将鸿富瀚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鸿富瀚有限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公司资产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 专字(2019)第 440ZB7268 号”《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 日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鸿富瀚有限的所有者权益为为 100,056,429.36 元。 2、评估事项 发行人聘请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鸿富瀚有限资产进行 评估,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联 信(证)评报字[2019]第 A0843 号”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其经审计后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鸿富瀚有限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31,000,758.40 元。 3、验资事项 发起人履行认股出资义务后,发行人委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9)第440ZX0223号”《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经 审 验 :发 行人已收 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 合计 100,056,429.36 万 元,其 中 45,000,000.00元作为发行人股本,剩余55,056,429.36元作为发行人的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均履 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的合法性 1、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对发行人之 发起人认股出资情况出具的“致同验字(2019)第 440ZX0223 号”《深圳市鸿富瀚科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056,429.36 万元,其中 45,000,000.00 元作为发行人股本,剩余 55,056,429.36元 作为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19 年 11 月,发行人通知全体发起人及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关于创立大会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所提供的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 记录、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签到表、表决票等文件,发行人 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 同意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起 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 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 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的 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且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足额到位;发行人的资产 均属于发行人,与股东所拥有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发行人资产独立、完 整,目前不存在被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明、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的资产(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属于发行人, 与发行人股东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独立于股东、关联方,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研发部、生产部、产品规划 部、采购部、业务部和财务部等部门,具备与生产研发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研发 系统和销售系统。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及相关人员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职务的情形,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 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公司职能部门等构成。发行人建立了健全 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 度,并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了纳税登记,独立纳税申报 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六)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 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 已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 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共 5 名,其中企业法人 1 名,合伙企业 1 名,自然人 3 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 商登记资料、发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和注册证书,各发起人的基本 情况、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1)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恒美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证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是一 家于2007年9月12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编号为1431437,注册 地址为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grin Islands 。 恒 美 国 际 的 股 东 为 精 妙 有 限 公 司 ( MAGIC PROFICIENT LIMITED),现任董事为吕姈蟾。 精妙有限公司(MAGIC PROFICIENT LIMITED)是一家于2011年7月13日于萨 摩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编号为50397,注册地址为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 Beach Road, Apia Samoa,其股东为POWER DELIGHT LIMITED,现任董事为吕姈蟾。 POWER DELIGHT LIMITED是一家于2011年6月22日于萨摩亚注册成立的公司, 公司编号为50152,注册地址为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 Beach Road, Apia Samoa, 其股东为吕姈蟾,现任董事为吕姈蟾。 吕姈蟾,中国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K935616(9),出生于1962年2 月11日。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恒美国际现持有发行人360万股股份, 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8.00%。 (2)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瀚卓实业系于2017年12月25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深圳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EXFRP6R的《营业执照》,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为665.73万元,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老村社区景田路创新工业园 17号A栋厂房一楼C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炎珍,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 览展示策划;国内贸易。” 经核查,瀚卓实业现持有发行人306.45万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8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瀚卓实业的合伙人及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 1 黄炎珍 普通合伙人 83.70 12.57 采购部总监 2 张丽娟 有限合伙人 82.80 12.44 销售部总监 3 毛莹 有限合伙人 82.80 12.44 销售部市场总监 4 杨钢 有限合伙人 63.90 9.60 研发部工程总监 5 张定文 有限合伙人 45.00 6.76 生产部经理 6 陶兴厚 有限合伙人 33.03 4.96 董事、副总经理 7 马文文 有限合伙人 27.00 4.06 总经办副总经理 8 吴晓升 有限合伙人 27.00 4.06 总经办副总经理 9 楼颂萍 有限合伙人 27.00 4.06 销售部总监 10 赵子龙 有限合伙人 21.60 3.24 董事、副总经理 11 刘巍 有限合伙人 18.00 2.70 财务总监 12 叶玉龙 有限合伙人 13.50 2.03 销售部总监 13 李涛 有限合伙人 11.70 1.76 研发部自动化营运总监 14 张定澎 有限合伙人 11.70 1.76 总经办经理 15 杨继广 有限合伙人 11.70 1.76 生产部生产经理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 16 王伟 有限合伙人 11.70 1.76 销售部经理 17 彭建春 有限合伙人 11.70 1.76 销售部总监 18 郎云春 有限合伙人 9.00 1.35 销售部总监 19 陈新峰 有限合伙人 9.00 1.35 研发部软件经理 20 邓佑礼 有限合伙人 9.00 1.35 研发部自动化研发经理 21 艾茂青 有限合伙人 9.00 1.35 研发部自动化研发经理 22 张思明 有限合伙人 6.30 0.95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3 邵永杰 有限合伙人 6.30 0.95 销售部经理 24 刘仁武 有限合伙人 6.30 0.95 销售部总监 25 王丹阳 有限合伙人 6.30 0.95 销售部总监 26 张景光 有限合伙人 5.04 0.76 采购主管 27 张利云 有限合伙人 4.50 0.68 生产部企划副经理 28 张毅光 有限合伙人 4.50 0.68 销售部自动化总监 29 杨聪 有限合伙人 1.80 0.27 研发部工程副经理 30 张美霞 有限合伙人 1.80 0.27 采购部组长 31 曾燕玲 有限合伙人 1.80 0.27 财务部会计 32 张莎莉 有限合伙人 1.26 0.19 采购主管 合计: / 665.73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卓实业系员工持股平台,瀚卓实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 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因此,瀚卓实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然人股东的情况 序 股东 是否具有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号 姓名 境外居留权 1 张定武 4414221981111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 否 2 张定概 44142219830625**** 广东省大埔县高陂镇赤坑村 否 3 丘晓霞 44142219810209**** 广东省大埔县高陂镇三洲村 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①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或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②发行人的发起人共5名,其中企业法人1名,合伙企业1名,自然人3名。恒美 国际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瀚卓实业为在中国境内依 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并在境内有住所;3名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和股东已足额缴纳其出资, 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发行人系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鸿富 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审计、验资等法定程序。发起 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④发起人以其在鸿富瀚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 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⑤发行人系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鸿富瀚有限的资产、 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相关资产的权利人已由鸿富瀚有限变更至发行 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发行人发起人以外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以外的 股东。 3、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存在如下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张定 武与丘晓霞系夫妻关系,张定武与张定概系兄弟关系。除以上情形外,发行人的现 有股东之间无任何其他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张定武及丘晓霞。发行人共同实 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如下: 1、张定武为持股比例最高单一大股东 张定武为公司创始人股东,且自2012年8月至今,张定武始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定武持有公司35,851,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9.67%,为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单一大股东。 2、张定武能够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非独立董事的选任 公司董事会现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4名非独立 董事中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四人均为张定武提名,张定武可以控制发 行人半数以上非独立董事的选任。 3、张定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 自2017年以来,张定武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在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中 一直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决策、具体生产管理有着重大 影响。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4、丘晓霞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定武的配偶 经核查,丘晓霞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定武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要求,应当认定丘晓霞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张定武与丘晓霞,其未 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且最近二年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 额为4,500万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本结构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购的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张定武 净资产 35,851,500.00 79.67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净资产 3,600,000.00 8.00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 3,064,500.00 6.81 张定概 净资产 2,070,000.00 4.60 丘晓霞 净资产 414,000.00 0.92 合计 —— 45,000,000.00 100.00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并已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为鸿富瀚有限,于2019年11月29日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变更为发行 人。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1、鸿富瀚有限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 (1)2008年2月,鸿富瀚有限设立 2007年12月18日,鸿富瀚有限取得编号为“[2007]第1232494号”的《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1月30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陈潮先、张泽斌、张定武签署了《深圳市鸿 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8年2月2日,深圳鹏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鹏都验字[2008]61号”《关于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8年2月2日止,鸿富瀚有限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8年2月13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鸿富瀚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440306103178675),载明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简上 新村B90-91栋3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为陈潮先,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企业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为自2008年2月13日至2018年2 月13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材料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及销售;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 置审批项目)”。 设立时,鸿富瀚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陈潮先 96.00 48.00 48.00 货币 2 张定武 52.00 26.00 26.00 货币 3 张泽斌 52.00 26.00 26.00 货币 合计: 200.00 100.00 100.00 / 本所律师认为,鸿富瀚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鸿富瀚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 (2)2008年5月,缴足注册资本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2008年5月13日,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正声(内)验字[2008]242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8年5月12日止,鸿富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第2期出资1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8年5月19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注册号为 “44030610317867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实收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陈潮先 96.00 96.00 48.00 货币 2 张定武 52.00 52.00 26.00 货币 3 张泽斌 52.00 52.00 26.00 货币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 (3)2008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年10月20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张定武将 其持有公司26%的股权以5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丘国旺,同意股东张泽 斌将其持有公司26%的股权以5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勇,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 2008年10月21日,张定武、张泽斌、丘国旺、张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定武将其持有公司26%的股权以5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丘国 旺,张泽斌将其持有公司26%的股权以5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勇,并 于同日由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出具了“深高交所见(2008)字第07920号”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08年10月31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2008年11月6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陈潮先 96.00 96.00 48.00 货币 2 丘国旺 52.00 52.00 26.00 货币 3 张勇 52.00 52.00 26.00 货币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 张定武将其持有鸿富瀚有限 26%的股权以人民币 52 万元转让给其岳父丘国旺已经 支付完毕,张勇应当向张泽斌支付的 52 万元股权已经支付完毕。各方确认本次股权 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2011年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7月29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股东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同 意股东陈潮先将其持有公司24%的股权以4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勇, 将其持有公司24%的股权以4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丘国旺。 2010年7月29日,陈潮先、张勇、丘国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 陈潮先将其持有公司24%的股权以4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勇,将其持 有公司24%的股权以4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丘国旺。并于同日由深圳市 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0)深证字第114049号”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1年1月17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 正案》。 2011年1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丘国旺 100.00 100.00 50.00 货币 2 张勇 100.00 100.00 50.00 货币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其中丘国旺受让的股 权是代张定武受让,因此股权转让款由张定武向陈潮先支付。陈潮先已缴纳本次股 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5)2011年5月,第一次增资 2011年5月3日,鸿富瀚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股 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2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500万元。增 加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由股东丘国旺认缴人民币150万元,股东张勇认缴 人民币150万元,应于公司变更登记前以货币方式足额投入公司帐户。 2011年5月3日,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 及《银行询证函》显示,截至2011年5月3日止,股东丘国旺、张勇各出资人民币150 万元并投入公司帐户。 2011年5月3日,鸿富瀚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修正案》。 2011年5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丘国旺 250.00 250.00 50.00 货币 2 张勇 250.00 250.00 50.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丘国旺存在为张定武代持股权,故本次增资中需张定武 出资的金额已由张定武向丘国旺支付,并由丘国旺代为支付至公司账户,各方确认 本次增资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2012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2012年8月9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丘国旺将其 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2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股东张勇将其持 有公司5%的股权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 2012年8月9日,丘国旺、张勇、张定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丘 国旺将其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2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张勇将 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并于同日由深圳 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JZ20120809051”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2年8月14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2012年8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275.00 275.00 55.00 货币 2 张勇 225.00 225.00 45.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丘国旺与张定武之间的股权转让中, 部分股权为代持还原,因此该部分的转让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真实转让部分的股 权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张定武与张勇之间又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 价格为 125 万元,张定武应当向张勇支付的 125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各方已确认本 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欠税情形。 (7)2014 年 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4年1月9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张勇将其持 有公司5%的股权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概;股东张勇将其持有公 司39%的股权以19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股东张勇将其持有公司 1%的股权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丘晓霞,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2014年1月9日,张勇、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 议约定张勇将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概;张 勇将其持有公司39%的股权以19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张勇将其 持有公司1%的股权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丘晓霞。并于同日由深圳联 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JZ20140109116”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4年1月9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2014年1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470.00 470.00 94.00 货币 2 张定概 25.00 25.00 5.00 货币 3 丘晓霞 5.00 5.00 1.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约定的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 1,020 万元:张勇与张定武、张定概及丘晓霞协商,将张勇持有的 45%的股权 以总计人民币 1,020 万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张定武、张定概和丘晓霞,其中向张定 武转让 39%,向张勇转让 5%,向丘晓霞转让 1%,各方就上述转让价格事宜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定武、张定概和丘晓霞需向张勇支付的 1,020 万元转让价 款已经通过现金或者抵扣借款等方式支付完毕,张勇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溢价已缴 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2015年8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2015年8月12日,鸿富瀚有限作出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的决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由原股东同比 例认缴。 2015年8月12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订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2015年8月12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22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8月10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人民币2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 2015年8月27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25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8月26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本期注册资本共计 人民币3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2015年8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940.00 940.00 94.00 货币 2 张定概 50.00 50.00 5.00 货币 3 丘晓霞 10.00 1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 (9)2015年11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年11月6日,鸿富瀚有限作出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的决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由原股东同比例 认缴。 2015年11月6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订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2015年11月19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31号”的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1月17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30万元。 2015年11月26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33号”的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1月25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330万元。 2015年12月2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35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人民币17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1,410.00 1,410.00 94.00 货币 2 张定概 75.00 75.00 5.00 货币 3 丘晓霞 15.00 15.00 1.00 货币 合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10)2015年12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年12月3日,鸿富瀚有限作出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决定》, 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同比例从1,5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同原股东同比例 认缴。 2015年12月3日,鸿富瀚有限出具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年12月5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36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4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人民币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2015年12月7日,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龙泽验字[2015]037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7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人民币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 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2,820.00 2,350.00 94.00 货币 2 张定概 150.00 125.00 5.00 货币 3 丘晓霞 30.00 25.00 1.00 货币 合计: 3,000.00 2,5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12月27日,深圳思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思杰验字【2018】 A03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8月14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11)2017年12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27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同意股东张定武将其占有限公司7.397%的股权以人民币 665.73万元转让给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7年12月27日,张定武、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定武将其占有限公司7.397%的股权以人民币665.73万元 转让给受让方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12月27日,鸿富瀚有限的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2017年12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鸿富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2,598.09 2,350.00 86.603 货币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 2 221.91 221.91 7.397 货币 企业(有限合伙) 3 张定概 150.00 125.00 5.00 货币 4 丘晓霞 30.00 25.00 1.00 货币 合计 3,000.00 2,5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 由张定武向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3元/股进行转 让。瀚卓实业已向张定武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瀚卓实业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 来源于其合伙人的投资款。张定武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溢价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 得《完税证明》。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2)2018年12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①内部审议程序 2018年12月13日,烨德实业股东作出《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恒美国际以其持有烨德实业的100%股权以人民币1,100.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 富瀚有限,并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永续经营。 2018年12月20日,鸿富瀚有限股东作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 议》并一致同意由恒美国际有限公司增加260.87万元的注册资本,恒美国际有限公 司以其对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股权作为认缴的出资,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恒美国际有限公司按照人民币1,100.82万元作价出资,其中260.87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余额839.9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②评估作价程序 2018年12月21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联信评报 字[2018]第A0980号”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置换事宜所涉及烨德实 业(深圳)有限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测算,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时,烨德实业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1,568.95万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元,评估值为1,580.59万元,增幅0.74%;负债账面值464.33万元,评估值为464.33 万元,无增减;净资产账面值为1,104.62万元,评估值为1,116.26万元,增幅1.05%。 2018 年 12 月 21 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联信 评报字[2018]第 A1017 号”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置换事宜所涉及 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测算,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时,鸿富瀚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 8,290.12 万元,财务报表范围内净资产评 估值为 12,852.39 万元,增幅 55.03%。 ③合同签署及中外合资经营安排 2018年12月20日,恒美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瀚卓实业共 同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2018年12月20日,鸿富瀚有限股东恒美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定武、张定概、丘晓 霞、瀚卓实业作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方决定》,对成立中外合资企业 董事会、选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变更经营合作期限为50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2月20日,鸿富瀚有限股东恒美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定武、张定概、丘晓 霞、瀚卓实业共同签署了新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12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本次变更,并换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张定武 2,598.09 2,598.09 79.67 货币 2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260.87 260.87 8.00 货币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 3 221.91 221.91 6.81 货币 企业(有限合伙) 4 张定概 150.00 150.00 4.60 货币 5 丘晓霞 30.00 30.00 0.92 货币 合计 3,260.87 3,260.87 100.00 /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④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取得了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出具的编号为“粤深龙外资备 201900613”的《外商投资企 业设立备案回执》,鸿富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属于备案范围。 ⑤验资情况 2018 年 12 月 31 日,深圳思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思杰验字【2018】 A03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变更后的认缴资本 3,260.87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3,260.87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鸿富瀚有限的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事宜均已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2019年11月,整体变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鸿富瀚有限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整体变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其股东和股权结构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元) 认购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张定武 35,851,500.00 35,851,500.00 79.67%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3,600,000.00 3,600,000.00 8.00%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 3,064,500.00 3,064,500.00 6.81% (有限合伙) 张定概 2,070,000.00 2,070,000.00 4.60% 丘晓霞 414,000.00 414,000.00 0.92% 合计 45,000,000.00 45,000,000.00 100.00% 注:经核查,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 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发起人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的扣缴义务人鸿富瀚已于 2020 年 8 月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7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深区税通[2020]070201”的《税务通知书》, 确认鸿富瀚递交的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资料已接收,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的纳税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瀚卓实业已在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理“20201440331488353”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计划 自于 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12 月 15 日前分五期缴纳当年的税款。 对于鸿富瀚有限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潜在涉税义务,张定 武、张定概、丘晓霞、瀚卓实业已分别出具《关于承担股份改制涉及个人所得税税务事项的承 诺函》,承诺均由其全额承担,并承诺不向鸿富瀚或其股东进行任何追偿,因此对鸿富瀚造成损 失的,将全额赔偿所有损失。 3、发行人的验资复核情况 鉴于发行人自其前身鸿富瀚有限设立起至发行人设立前增资的验资机构不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对鸿富瀚有限的设立至发行人设立前的 历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复核,并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48 号”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对鸿富瀚有限 于 2008 年设立至鸿富瀚股本总额变更为 45,000,000 股止的历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进 行复核验证,认为相关验资报告所载事项与公司收到的各股东出资情况相符。 4、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份结构未发生过其 他变化。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发起人将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对外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股东股权质 押担保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 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 VC(均温板)、 PET、Pl 膜材类的研发和销售; 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许可经 营项目是:生产经营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 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软件产 品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 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II 类医疗器械批发与销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劳保口罩、日常生活用 口罩的批发与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 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 (2)根据鸿富瀚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鸿富瀚浩的经 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料、 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胺膜、胶 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子 辅料、金属制品、模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东莞鸿富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东莞鸿富瀚 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 料、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胺膜、 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 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根据淮安鸿富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淮安鸿富瀚 的经营范围为:“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料、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 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子产品、电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研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根据苏州鸿锦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苏州鸿锦瀚 的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电子产品、电磁屏蔽材料、石墨制品、石墨烯薄膜、 石墨散热导热材料、金属材料、高分子纳米复合材料、塑料薄膜、橡塑制品;研发、 设计、生产、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工业机器人及配 件、物流仓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与销售;研发、销售:数控刀具、 刃具、胶黏制品、光学元器件、电子材料、五金、冲压件、钣金件、模具、治具、 工量具;提供机电设备及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及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根据秦皇岛鸿富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秦皇岛鸿 富瀚的经营范围为:“自动化设备、胶粘制品、光学透镜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 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电子 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均温板、聚酰亚胺 膜材类的生产、技术开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7)根据烨德实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烨德实业的经 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机械设备、电路板原物料、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 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 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 VC(均温板)、 PET、Pl 膜材类、电子辅料(其他 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的销售及上述产品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 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发、设计、生产经营钢片”。 (8)根据鸿富瀚软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鸿富瀚软件 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智 能电子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 控、专卖 商品);数据库管理;云计算技术的研发;云计算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成、信息化解决方案的设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 (9)根据梅州鸿富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梅州鸿富瀚 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 料、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胺膜、 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 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Ⅱ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防护口罩;物业管理服务;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根据嘉颖新材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嘉颖新材料 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功能材料、光学保护材料、电子辅助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根据淮安鸿锦豫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淮安鸿锦豫 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功能材料、光电子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及辅助材料、柔性线 路板塑料保护膜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业务的资质及许可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 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取得时 颁发机 有效期 序号 主体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备注 间 关 限 企业经营类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 2018 年 别:进出口 和国报关单位 民共和 1 鸿富瀚 8 月 16 4453069763 长期 货物收发货 注册登记证 国深圳 日 人,有效期 书》 海关 为长期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时 颁发机 有效期 序号 主体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备注 间 关 限 深圳市 科技创 新委员 会、深圳 2019 年 《高新技术企 市财政 GR2019442 2 鸿富瀚 12 月 9 三年 / 业证书》 局、国家 03346 日 税务总 局深圳 市税务 局 对外贸 2018 年 《对外贸易经 易经营 3 鸿富瀚 8 月 17 营者备案登记 者备案 03680442 / / 日 表》 登记机 关 中华人 编号: 民共和 2015 年 《出入境检验 1511251511 国深圳 备案类别: 4 12 月 1 检疫报检企业 1100000507 / 鸿富瀚 市出入 自理企业 日 备案表》 ,备案号码: 境检验 4708610508 检疫局 深圳市 粤深食药监 2020 年 《第二类医疗 市场监 械经营备 经营方式为 5 鸿富瀚 3 月 26 器械经营备案 / 督管理 2020043138 批零兼售 日 凭证》 局 号 对外贸 鸿富瀚 2018 年 《对外贸易经 6 易经营 03664824 / / 浩 8 月 24 营者备案登记 者备案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时 颁发机 有效期 序号 主体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备注 间 关 限 日 表》 登记机 关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 企业经营类 2018 年 鸿富瀚 和国报关单位 民共和 4619960VH 别:进出口 7 8 月 27 长期 浩 注册登记证 国黄埔 P 货物收发货 日 书》 海关 人 江苏省 科学技 术厅、江 2019 年 苏省财 淮安鸿 《高新技术企 GR2019320 8 11 月 7 政厅、国 三年 / 富瀚 业证书》 01335 日 家税务 总局江 苏省税 务局 对外贸 2017 年 《对外贸易经 易经营 淮安鸿 9 10 月 17 营者备案登记 者备案 02779152 / / 富瀚 日 表》 登记机 关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 企业经营类 2017 年 淮安鸿 和国报关单位 民共和 别:进出口 10 8 月 17 3208962427 长期 富瀚 注册登记证 国淮安 货物收发货 日 书》 海关 人 2019 年 江苏省 淮安鸿 《高新技术企 GR2019320 11 11 月 7 科学技 三年 / 富瀚 业证书》 01335 日 术厅、江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时 颁发机 有效期 序号 主体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备注 间 关 限 苏省财 政厅、国 家税务 总局江 苏省税 务局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 企业经营类 烨德实 2017 年 和国报关单位 民共和 4403161B7 别:进出口 12 长期 业 9月8日 注册登记证 国深圳 B 货物收发货 书》 海关 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章程以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所述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主要从 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香港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香 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一家全资二级子公司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其具体情况如下: 1、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鸿富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香港鸿富瀚的《商业登记证》《周年申 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陆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https: //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香港鸿富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编号 2273889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 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地址 UNIT 04,7/F BRIGHT WAY TOWER NO.33 MONG KOK RD KL 业务性质 刀具的研产销,电子产品及辅料的研产销,物资供销,进出口 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 公司现状 仍注册 押记登记册 无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架构 鸿富瀚 100%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关于: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 司的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鸿富瀚在公司主体资格、业 务资质、合规经营等方面均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阻碍。 2、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根据美国鸿富瀚的登记信息表,美国鸿富瀚的基本信息如下: 主体编号 C4574185 公司名称 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股份数量 1,000,000,000 成立日期 March 2, 2020 地址 2336 Bay Way,Sacramento,CA 95835 主体类型 DOMESTIC STOCK 公司现状 ACTIVE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架构 香港鸿富瀚 100% 根据BESTING LAW GROUP 出具的legal Opinion Regarding 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截至2020年7月14日,美国鸿富瀚在公司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合 规经营等方面均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阻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鸿富瀚在大陆以外的经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案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鸿富瀚有限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 经核查,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一直是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 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07%、 85.97%、74.10%及 81.21%。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设立后,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 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近两年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没有变更,发行人 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目前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 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 [2006]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包括: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为丘晓霞,合计直 接持有发行人80.59%的股份,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 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为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其基本 情况及股权信息如下: (1) 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系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于深圳市龙华区注册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其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UUYX01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丘晓霞, 企业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南大富社区虎地排 121 号锦绣大地 11 号楼 2 楼 202A3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 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 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货运代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定武 180.00 90.00 2 丘晓霞 20.00 10.00 合 计: 200.00 100.00 (2) 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系于 2017 年 5 月 3 日于深圳市龙华区成立的有限责任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其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H1U21X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虹炎, 企业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 1 号 A2 栋 3 楼,经营 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酒类、 茶叶、烟的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定概 65.00 65.00 2 李虹炎 35.00 35.00 合 计: 100.00 100.00 3、发行人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拥有12家全 资子公司(含2家境外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及3家分公司(其中2家已注销), 其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鸿富瀚浩系于2017年9月29日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东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6FNF7D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住所为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高丽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 陶兴厚,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 磁材料、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 胺膜、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子产 品、电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鸿富瀚浩100%的股权。经核查,鸿 富瀚浩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7年8月,鸿富瀚浩设立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2017年9月18日,鸿富瀚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出资设立“东莞市鸿富瀚浩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了《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9月29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登记设立。 鸿富瀚浩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②2020年4月,股东名称变更 2020年3月15日,鸿富瀚有限同意鸿富瀚浩股东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2020年3月15日,鸿富瀚有限作为鸿富瀚浩股东,签署了新的章程。同日,鸿富 瀚浩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变更股东名 称,并备案新的章程。 2020年4月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粤莞核变通内字【2020】第 2000133471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鸿富瀚浩以上变更。 (2)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鸿富瀚系于2019年10月31日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广 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YTYY8R的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科技五 路1号3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为陶兴厚,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 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料、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 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胺膜、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动化设备、 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①2019年10月,东莞鸿富瀚设立 2019年10月30日,鸿富瀚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出资设立“东莞市鸿富瀚科技 有限公司”,并签署了《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9年10月31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 设立。 东莞鸿富瀚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1,0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 (3)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鸿富瀚系于2017年3月9日在淮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淮安 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NHWBQ22的《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为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237省道8号,法 定代表人为张定概,经营范围为“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料、石墨烯薄 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 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研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淮安鸿富瀚100%的股权。经核查, 淮安鸿富瀚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7年3月,淮安鸿富瀚设立 2017 年 2 月 28 日,鸿富瀚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出资设立“淮安市鸿富瀚科 技有限公司”,并签署了《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3 月 9 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 司登记设立。 2017 年 6 月 2 日,淮安中振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淮中信验字 (2017)055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 200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 淮安鸿富瀚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2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200.00 100.00 - ②2017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7年6月7日,淮安鸿富瀚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 加至1,000万元,增加的800万元由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37年12月31日前 缴足,出资方式为货币。同意以章程修正案方式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6月14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淮安鸿富瀚本次变更登记。 淮安鸿富瀚完成本次增资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1,0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3月13日,淮安中振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出具“淮中信验字[2018]011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3月6日,淮安鸿富瀚累 计收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4)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鸿锦瀚系于2017年11月20日在苏州市吴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 持有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6MA1TAN7P1U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为苏州工业园 区利达路6号院墙内7号厂房二楼东半部分,法定代表人为赵子龙,经营范围为“研发、 销售:电子产品、电磁屏蔽材料、石墨制品、石墨烯薄膜、石墨散热导热材料、金 属材料、高分子纳米复合材料、塑料薄膜、橡塑制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 销售:自动化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工业机器人及配件、物流仓储设备; 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与销售;研发、销售:数控刀具、刃具、胶黏制品、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光学元器件、电子材料、五金、冲压件、钣金件、模具、治具、工量具;提供机电 设备及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及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苏州鸿锦瀚100%的股权。经核查, 苏州鸿锦瀚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7年11月,苏州鸿锦瀚设立 2017年11月1日,鸿富瀚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出资设立“苏州鸿锦瀚科技有 限公司”并签署了《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11月20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设立。 苏州鸿锦瀚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1,0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 - (5)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鸿富瀚系于2018年7月4日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30301MA0CFU466D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住所为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赵子龙,经营范围为“自动化设 备、胶粘制品、光学透镜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导 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 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均温板、聚酰亚胺膜材类的生产、技术开发和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秦皇岛鸿富瀚100%的股权。经核查, 秦皇岛鸿富瀚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①2018年7月,秦皇岛鸿富瀚设立 2018年6月28日,鸿富瀚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出资设立“秦皇岛鸿富瀚自动 化设备有限公司”并签署了《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7月4日,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秦皇岛鸿富瀚登记设立。 秦皇岛鸿富瀚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6)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烨德实业系于2016年4月15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深圳市 宝安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1501006M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1,380.12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47号厂房—(1楼 C区),法定代表人为陶兴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机械设备、电路板原 物料、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 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VC(均温板)、 PET、 Pl膜材类、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的销售及上述产品进出口 及相关配套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发、 设计、生产经营钢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烨德实业100%的股权。经核查,烨 德实业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6年4月15日,烨德实业设立 2016年3月11日,烨德实业股东恒美国际签署了《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章 程》。 2016年4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批准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恒美国际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在深圳市设立外资企业“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 发、设计、生产经营钢片”。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2016年4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烨德实业本次设立,烨德实业设立 后,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恒美国际 2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200.00 100.00 - ②2018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12月13日,烨德实业股东作出《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恒美国际以其持有烨德实业的100%股权以人民币1,100.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 富瀚有限,并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永续经营。 2018年12月13日,恒美国际与鸿富瀚有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恒美国际 将其持有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100.82万元转让给鸿富瀚有限,本次变更完成后, 烨德实业成为鸿富瀚有限的全资子公司,烨德实业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 公司。 2018年12月21日,烨德实业股东鸿富瀚有限签署《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章程》。 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烨德实业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烨德实业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1,380.12 100.00 货币 合 计: 1,380.12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吸收合并烨德实业。烨德实业正在办 理注销,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7)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梅州鸿富瀚系于2019年6月20日在梅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广东 省梅州 市 大 埔 县 工 商 行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422MA53DGYXX0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住所为大埔县 湖寮镇山子下村大沙坝(县城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为张定概,经营范围为“研发、 生产、销售:新材料、刀具、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料、石墨烯薄膜、碳材 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胺膜、胶粘制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子辅料、金属制品、 模具;Ⅱ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防护口罩;物业管理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梅州鸿富瀚100%的股权,经核查, 梅州鸿富瀚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9年6月20日,梅州鸿富瀚设立 2019年5月23日,鸿富瀚有限签署《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9年6月20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并核发营业执照。 梅州鸿富瀚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2,0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2,000.00 100.00 - ②2020年1月21日,梅州鸿富瀚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0年1月21日,梅州鸿富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本次增资由鸿富瀚认缴,于2039年6月 22日前缴足,股东签署了新的《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完成后,梅州鸿富瀚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 4,000.00 100.00 货币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 计: 4,0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深华图验 字[2020]34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7月20日,梅州鸿富瀚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出资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4,000万元。 (8)梅州市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梅州嘉颖新材料系于2019年6月20日在梅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422MA53DH1021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住所为大埔县湖 寮镇山子下村大沙坝(县城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为张定概,经营范围为“电子功 能材料、光学保护材料、电子辅助材料研发、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梅州嘉颖新材料100%的股权。经核 查,梅州嘉颖新材料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9年6月20日,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限公司设立 2019年6月18日,鸿富瀚有限签署了《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2019年6月20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限公 司”并核发营业执照。 梅州鸿富瀚新材料有限公司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1,0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 ②2020年4月13日,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限公司更名 2020年4月2日,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名称名 称变更为“梅州市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日,嘉颖新材料的股东鸿富瀚签署了新的《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章程》。 2020年4月13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经营范围变更及企业名称变更,并 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9)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鸿富瀚软件系于2018年4月1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2PJ93M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 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1600017号创新工业园A栋101,法定代表人为张定概, 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智能电子设备的研发及销 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数据 库管理;云计算技术的研发;云计算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化解决方案的 设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鸿富瀚软件100%的股权。经核查, 鸿富瀚软件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18年4月,鸿富瀚软件设立 2018年4月4日,鸿富瀚有限做出股东决定设立“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有限公司”并 签署了《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鸿富瀚软件登记设立。 鸿富瀚软件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有限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10)淮安市鸿锦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鸿锦豫系于2020年1月15日在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803MA20TKE294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为淮安市淮安 区经济开发区237省道8号,法定代表人为赵子龙,经营范围为“电子功能材料、光电 子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及辅助材料、柔性线路板塑料保护膜研发、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淮安鸿锦豫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 800.00 80.00 货币 淮安市弘仁咨询 2 200.00 20.00 货币 服务有限公司 合 计: 1,000.00 100.00 - 经核查,鸿富瀚软件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①2020年1月,淮安鸿锦豫设立 2020年1月,鸿富瀚与淮安市弘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淮安市淮 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登记设立“淮安市鸿锦 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月,淮安鸿锦豫股东鸿富瀚、淮安市弘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 《淮安市安鸿锦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20年1月15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淮安鸿锦豫设立。 淮安鸿锦豫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鸿富瀚 800.00 80.00 货币 淮安市弘仁咨询 2 200.00 20.00 货币 服务有限公司 合 计: 1,000.00 100.00 - (11)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龙华分公司系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分公司,现持有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龙华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GLEP8K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 17 号 A 栋厂房 101,负责人为张 定概,经营范围为“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 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软 件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 (12)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松岗分公司系鸿富瀚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 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1WBN14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 富塘路 47 号厂房一 101,负责人为陶兴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 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 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 VC(均温板)、 PET、Pl 膜材 类的研发和销售;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 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计算机软硬件、软件产品的研发、批发、 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刀具(不含管制刀具)、 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的 生产”。 (13)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 塘厦分公司系鸿富瀚浩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成立的分公司,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39KF321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湖大岭边路 1 号 2 栋 403 室,负责人为陶兴厚,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刀具、 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材料、石墨烯薄膜、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 石墨碳素制品、聚酰亚胺膜、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动化设备、光学产品、 五金冲压件、电子产品、电子辅料、金属制品、模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塘厦分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注销,其已取得的无违规证 明及注销材料如下: 2020 年 5 月 20 日及 2020 年 7 月 28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东市监询 【2020】414 号”及“东市监询【2020】624 号”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塘厦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 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出具“东税电征信〔2020〕664 号”及“东税电征 信〔2020〕1589 号”的《涉税征信情况》,在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塘厦分公司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20 年 9 月 2 日,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东税塘厦税企清〔2020〕38521 号”的《清税证明》,塘厦分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0 年 9 月 8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粤莞核注通内字【2020】第 2000701183 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塘厦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14)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江阴分公司系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在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的分公司,现 持有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81MA1YRND02U 的《营 业执照》,住所为江阴市蟠龙山路 38 号,负责人为赵子龙,经营范围为:“研发、销 售:电子产品、电磁屏蔽材料、石墨制品、石墨烯薄膜、石墨散热导热材料、金属 材料、高分子纳米复合材料、塑料薄膜、橡塑制品、数控刀具、刃具、胶黏制品、 光学元器件、电子材料、五金产品、冲压件、钣金件、模具、治具、工量具;研发、 设计、生产、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工业机器人及配 件、物流仓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与销售;提供机电设备及机械设 备的租赁服务(不含融资租赁)及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阴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注销,其已取得的无违规 证明及注销材料如下: 2019 年 11 月 5 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 证明江阴分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24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企业信息数据库中暂未发 现违法、违规记录。 2019 年 11 月 5 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自 2019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江阴分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1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澄税一税 企清〔2019〕460403 号”的《清税证明》,江阴分公司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9年11月26日,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出具“(02813530-12)分公司注销[2019] 第11260001号”的《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江阴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15)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鸿富瀚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16)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美国鸿富瀚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4、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瀚卓实业和恒美国际,其基本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张振煌、林斌、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黄延;监事会成员包括:姜涛、张海梅、廖绍芬;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张定概、 陶兴厚、赵子龙、刘巍、张思明。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前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以上已披露企业外,发行人不存在由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7、其他关联方 序号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恒美国际的 1 淮安庭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持有 1.88%的股权,并担任其 2 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3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4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担任董事的公司 5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6 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延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之表弟持有 8 深圳市裕逢科技有限公司 其 50%股权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张定概曾持有其 60% 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张定概于 2019 9 深圳市卡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年 3 月 20 日转让该公司 60%的股权并不再 担任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斌曾担任其独立董事的公司, 10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且不在该公司任职 11 广东因特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曾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二)关联交易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 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 的薪酬为关联交易,各期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94.69 517.96 364.51 241.28 (2)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向深圳市裕逢科技有 限公司采购转运箱等辅材,各期采购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供应商 采购 采购金 采购 采购金 采购 采购金 采购 采购金 金额 额占比 金额 额占比 金额 额占比 金额 额占比 深圳市裕逢科技 64.66 0.61% 85.04 0.44% 22.84 0.12% - - 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金额较小,占各期消费电子功能 性器件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1%,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与其他 同类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无明显差异,关联采购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3)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 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劳务及商品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公司向合并口径之外的关 联方采购劳务及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交易事项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 采购招待用品 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 0.90 2018 年度 交易事项 交易对方 交易金额 支付汽车保养及维修费 深圳市卡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0.25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系公司向关联法人采购服务及商品。 其中,公司向深圳市卡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购汽车保养及维修服务为业务用 车辆的年检、雨刮片更换、刹车灯维修、空调检修、车辆保养等项目,经比对一般 汽车维修机构的相关项目价格,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汽车保养及维修服务与市场同类 服务一般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情况。 公司向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商品为年会用酒,根据查询同类型产品 的市场定价情况,该产品定价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 输送的情况。 (2)关联方资金往来 ①资金拆入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公司自合并口径之外的关 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拆借余 本期拆借金 本期偿还金 期末拆借余 报告期 关联方 额 额 额 额 深圳市思撰实业 2018 年度 - 110.00 110.00 -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张定概 924.73 23.00 947.73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由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主要用以短期的资金周转需 要。公司向张定概拆入的资金为无息借款,并已于 2017 年末全部归还;2018 年度, 公司向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拆入 110 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在较短时间内归 还,双方约定未支付利息。2019 年以来,公司未发生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 ②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项往来主要为因出差或筹办子公司而发生的备用金。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3)关联方担保 ①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合并口径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序号 债权人 担保方 担保形式 合同编号 履行情况 方 (万元) /保证期间 抵借 2017 综 18008 龙华-1、 建设银行深 张定武、丘晓 最高额抵 抵借 2017 综 1 鸿富瀚 3,950.00 2017.6.26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霞、张定概 押 18008 龙华-2、 抵借 2017 综 18008 龙华-3 2017.6.26/ 保借 2017 综 自单笔授信 18008 龙华-1、 业务起始日 建设银行深 张定武、丘晓 连带责任 保借 2017 综 2 鸿富瀚 3,950.00 至该笔债务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霞、张定概 保证 18008 龙华-2、 履行期限届 保借 2017 综 满日后 2 年 18008 龙华-3 止 最高额保 北京银行深 淮安鸿 2018.10.12 3 张定武 证、连带 5,000.00 0440804_001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富瀚 /两年 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 北京银行深 2018.12.15/ 4 张定武 鸿富瀚 证、连带 2,000.00 0453117_001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两年 责任保证 深圳前海微 连带责任 WYDDB20180 2019.5.30/ 5 众银行股份 张定概 鸿富瀚 300.00 已履行完毕 保证 5304 两年 有限公司 2018.11.14- 6 北京银行深 张定武 淮安鸿 连带责任 5,000.00 0517253_001 已履行完毕 2019.11.13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序号 债权人 担保方 担保形式 合同编号 履行情况 方 (万元) /保证期间 圳分行 富瀚 保证 北京银行深 连带责任 2019.11.15/ 7 张定武 鸿富瀚 3,000.00 0517248_001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保证 两年 755XY201803 603901、 最高额保 招商银行深 张定武、张定 755XY201803 2020.4.12/ 8 鸿富瀚 证、连带 1,000.00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概、丘晓霞 603902、 两年 责任保证 755XY201803 603903 招商银行深 最高额抵 755XY201803 9 张定概 鸿富瀚 1,000.00 2018.12.5 已履行完毕 圳分行 押 603904 2019 圳中银华 中国银行深 连带责任 2020.5.29/ 10 张定武 鸿富瀚 500.00 小保字第 已履行完毕 圳龙华支行 保证 两年 000048A 号 HTC44200804 0YBDB202000 003、 HTC44200804 建设银行深 张定武、丘晓 连带责任 2021.3.6/三 尚未履行完 11 鸿富瀚 2,000.00 0YBDB202000 圳分行 霞、张定概 保证 年 毕 004、 HTC44200804 0YBDB202000 005 2020 圳中银华 普保字第 中国银行深 张定武、丘晓 连带责任 000055A 号、 2021.3.25/ 尚未履行完 12 鸿富瀚 300.00 圳龙华支行 霞 保证 2020 圳中银华 两年 毕 普配函字第 000055 号 13 招商银行深 丘晓霞 鸿富瀚 最高额保 3,000.00 755XY202000 2021.3.11/ 尚未履行完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序号 债权人 担保方 担保形式 合同编号 履行情况 方 (万元) /保证期间 圳分行 证、连带 522902 三年 毕 责任保证 招商银行深 最高额抵 755XY202000 尚未履行完 14 张定概 鸿富瀚 3,000.00 2020.3.16 圳分行 押 522904 毕 最高额保 北京银行深 淮安鸿 2021.4.29/ 尚未履行完 15 张定武 证、连带 3,000.00 0613683_001 圳分行 富瀚 三年 毕 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 北京银行深 2021.4.29/ 尚未履行完 16 张定武 鸿富瀚 证、连带 5,000.00 0613682_001 圳分行 三年 毕 责任保证 2020 圳中银华 中国银行深 连带责任 2021.6.9/两 尚未履行完 17 张定武 鸿富瀚 700.00 普保字第 圳龙华支行 保证 年 毕 000098A 号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30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张定武 1,195.05 - 1,593.40 - 张定概 69.00 - 92. 00 - 应付股利 丘晓霞 13.80 - 18.40 - 恒美国际 160. 00 64.80 160.00 - 瀚卓实业 102.15 - 136.20 -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应付股利已全部支付完毕。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出售商品、关联租赁、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是公司 业务发展所需。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核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也已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形,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意见 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销售、关联租赁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 该等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互利互惠的原则, 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确定关联交易价 格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进 行了回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 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 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分别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四)发行人有关关联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实施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鸿富瀚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 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 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不利用自身的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鸿富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 有效。” 2、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和减少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恒美国际及瀚卓实业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 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 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实施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鸿富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鸿富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五)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发 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及丘晓霞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声明与承诺作出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不会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 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 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三、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 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二)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 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声明承诺签署 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三)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 的业务,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 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 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有效的。 (六)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 施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建筑面积 取得方 未取得房屋所 序号 所有权人 座落 用途 (m2) 式 有权证书原因 淮安市淮安区 237 办公、 1 淮安鸿富瀚 省道东侧、山阳大 - 自建 尚未竣工验收 厂房 道南侧 大埔县湖寮镇新工 办公、 2 梅州鸿富瀚 11,945.3 自建 尚未竣工验收 业小区 厂房 注: 1、淮安鸿富瀚座落于淮安市淮安区237省道东侧、山阳大道南侧的土地、厂房已通过挂牌 方式取得“淮安区市(县)[18]淮淮字第002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建 字第320800202030212号”及“建字第32080020203021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项土地、房屋尚待完成规划验 收、竣工验收并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地核验后方可申请不动产权证。 根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淮安鸿富 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以上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2、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已取得“地字44142220200019号”的《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粤(2019)大埔县不动产权第000599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并取得“建字第44142220200000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44142220200211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 成备案,备案号为“202044142200000008”。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梅州市鸿富瀚科 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目前仅完成1#厂房的建设,1#厂房尚需竣工验收并等待其他厂房及附 属设施建设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后方可申办房屋不动产权证。 根据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证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明》,梅州鸿富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以上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或 正在办理当中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面积(平 土地使用权 规划 他项 坐落 使用期限 号 人 方米) 证编号 用途 权利 淮安市淮安 淮安 区 237 省道东 工业 1 鸿富 20,878.00 - - 无 侧、山阳大道 用地 瀚 南侧 粤(2020)大 梅州 大埔县湖寮 埔县不动产 工业 2 鸿富 镇新工业小 28,809.00 2019.9.13-2069.9.12 无 第 0005999 用地 瀚 区 号 粤(2020)深 鸿富 深圳市龙岗 圳市不动产 工业 3 6,171.01 2019.12.20-2039.12.19 无 瀚 区宝龙街道 权第 用地 0060547 号 粤(2020)东 东莞 东莞市望牛 莞不动产权 工业 4 鸿富 墩镇朱平沙 28,479.40 2020.7.9-2070.6.29 无 第 0137654 用地 瀚 村 号 大埔县湖寮 嘉颖 镇山子下村 工业 5 新材 21,946.00 - 自交付之日起算 50 年 无 县城工业小 用地 料 区地块五 注: 1、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淮安区[18] 淮淮字第002号)显示,土地位于淮安市淮安区237省道东侧、佳龙玻璃北侧(江苏淮安经济开 发区),批准用地面积为18,41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为挂牌,土地用 途为工业用地,因以上地块测量面积少计2,461平方米,2019年12月,淮安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 局淮安分局与淮安鸿富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确认交付地块编号为 “2019GG048A26”的地块,交付方式为净地交付。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与之前地块面积合计 为20,878.00平方米,并将一同办理土地权证,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2、2020年8月4日,大埔县自然资源局与嘉颖新材料签订合同编号为“4414222020A012”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嘉颖新材料通过竞买方式以6,144,880元的出让价格取得 坐落于大埔县湖寮镇山子下村县城工业小区地块五的宗地,宗地编号为PM-D20068,宗地总面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积为21,946平方米,宗地应于2020年9月4日前交付给嘉颖新材料,出让期限自交付之日起算50 年,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4日前,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3月4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嘉颖新材料已支付完毕所有土地出让金并缴纳交易税费。 (三)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产报表及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 人拥有的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余额(万 项目 元) 梅州生产厂房建设工程 227.83 深圳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 81.33 望牛墩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工业园建设工程 82.97 合计 392.13 注: 1、梅州生产厂房建设工程已取得“地字44142220200019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粤(2019)大埔县不动产权第000599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并取得“建字第44142220200000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4142220200211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 案,备案号为“202044142200000008”。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 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目前仅完成1#厂房的建设,1#厂房尚需竣工验收并等待其他厂房及附属设 施建设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后方可申办房屋不动产权证,其申办过程不存在重大法律阻碍。 2、深圳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已取得“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0547号”的不动 产权证书、“深规划资源许LG-2020-0011号”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表已申请备案,备案号为“深环龙备【2020】823号”。其余证件暂在办理之中,取得 相关证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3、望牛墩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工业园建设工程已取得“粤(2020)东莞不动产 权第0137654号” 的不动产权证书、“地字第441900202000153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字第2018-05-1019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东环建〔2020〕11663号”的《关于鸿富瀚功 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异地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其余证件暂在办理之 中,取得相关证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商标专用权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6 项境内注册 商标,不存在拥有境外注册商标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他项 图形 所有权人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权利期限 号 权利 1 鸿富瀚 20196683 1 2017-07-21 至 2027-07-20 无 2 鸿富瀚 20196487 9 2017-07-21 至 2027-07-20 无 3 鸿富瀚 20196458 42 2017-07-21 至 2027-07-20 无 4 鸿富瀚 20196375 7 2017-07-21 至 2027-07-20 无 5 鸿富瀚 20195903 6 2017-07-21 至 2027-07-20 无 6 鸿富瀚 20195807 1 2017-07-21 至 2027-07-20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 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 项国内发明专 利权、47 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外观设计专利且不存在境外专利,具体专利权 情况如下表: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9-01-02 一种转盘双工 实用 原始 1 鸿富瀚 ZL201920003083.8 至 无 位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机械手下 实用 原始 2 鸿富瀚 ZL201920003084.2 至 无 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实用 原始 3 一种转盘夹具 鸿富瀚 ZL201920003092.7 至 无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入壳 实用 原始 4 鸿富瀚 ZL201920003095.0 至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9-01-02 一种电芯上下 实用 原始 5 鸿富瀚 ZL201920003109.9 至 无 料搬运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一种电芯加工 2019-01-02 实用 原始 6 用的旋转加工 鸿富瀚 ZL201920003117.3 至 无 新型 取得 装置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池除尘 实用 原始 7 鸿富瀚 ZL201920003137.0 至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保护片上 实用 原始 8 鸿富瀚 ZL201920003139.X 至 无 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机械手上 实用 原始 9 鸿富瀚 ZL201920003383.6 至 无 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贴胶 实用 原始 10 鸿富瀚 ZL201920003384.0 至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输送 实用 原始 11 鸿富瀚 ZL201920003398.2 至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池下料 实用 原始 12 鸿富瀚 ZL201920003402.5 至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热压 实用 原始 13 鸿富瀚 ZL201920003403.X 至 无 移栽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池上料 实用 原始 14 鸿富瀚 ZL201920003405.9 至 无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二次 实用 原始 15 鸿富瀚 ZL201920003406.3 至 无 定位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的固 实用 原始 16 鸿富瀚 ZL201920003409.7 至 无 定夹具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2019-01-02 一种电芯的翻 实用 原始 17 鸿富瀚 ZL201920003413.3 至 无 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29-01-01 一种液晶屏贴 2018-06-07 实用 原始 18 膜折边滚贴装 鸿富瀚 ZL201820878326.8 至 无 新型 取得 置 2028-06-06 2017-11-09 一种精雕机用 实用 原始 19 鸿富瀚 ZL201721486603.2 至 无 叠放式收集槽 新型 取得 2027-11-08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7-11-09 一种精雕机快 实用 原始 20 鸿富瀚 ZL201721486618.9 至 无 速切换底座 新型 取得 2027-11-08 一种用于加工 2017-11-09 实用 原始 21 玻璃镜片的精 鸿富瀚 ZL201721487338.X 至 无 新型 取得 雕机 2027-11-08 2017-11-09 一种精雕机的 实用 原始 22 鸿富瀚 ZL201721487340.7 至 无 自动毛刷装置 新型 取得 2027-11-08 2017-11-09 一种精雕机的 实用 原始 23 鸿富瀚 ZL201721487347.9 至 无 除尘装置 新型 取得 2027-11-08 一种精雕机刀 2017-11-09 实用 原始 24 柄自动清洗装 鸿富瀚 ZL201721487348.3 至 无 新型 取得 置 2027-11-08 2017-11-09 一种数控精雕 实用 原始 25 鸿富瀚 ZL201721487372.7 至 无 机用防护装置 新型 取得 2027-11-08 一种 CNC 精 2017-11-09 实用 原始 26 雕机床刀具放 鸿富瀚 ZL201721487377.X 至 无 新型 取得 置工装 2027-11-08 一种连续的模 2017-07-31 受让 27 切自动出料的 鸿富瀚 发明 ZL201710642601.6 至 无 取得 模切智能装置 2037-07-30 2017-11-01 自动打标机械 受让 28 鸿富瀚 发明 ZL201711063298.0 至 无 手 取得 2037-10-31 一种便于清理 2018-12-06 实用 原始 29 的调节式模切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630.7 至 无 新型 取得 机 2028-12-05 一种带有缓冲 2018-12-06 实用 原始 30 限位功能的模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239.7 至 无 新型 取得 切机 2028-12-05 2018-12-06 一种带有除噪 实用 原始 31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276.8 至 无 功能的模切机 新型 取得 2028-12-05 2018-12-06 一种造纸用制 实用 原始 32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565.8 至 无 造机模切装置 新型 取得 2028-12-05 2018-12-06 一种模切机纸 实用 原始 33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606.3 至 无 孔排废装置 新型 取得 2028-12-05 2018-12-06 一种可调切刀 实用 原始 34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607.8 至 无 位置的模切机 新型 取得 2028-12-05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8-12-06 一种卷料修边 实用 原始 35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608.2 至 无 型模切装置 新型 取得 2028-12-05 一种加工印刷 2018-12-06 实用 原始 36 用双工位模切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609.7 至 无 新型 取得 设备 2028-12-05 2018-12-06 一种冲压式模 实用 原始 37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629.4 至 无 切机排废装置 新型 取得 2028-12-05 一种带有自动 2018-12-06 实用 原始 38 清废功能的型 鸿富瀚浩 ZL201822045237.8 至 无 新型 取得 模切机 2028-12-05 2018-01-03 一种用于贴合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39 ZL201820007645.1 至 无 机的供料台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用于贴合机的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0 ZL201820007646.6 至 无 贴料输送机构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一种用于圆刀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1 ZL201820007956.8 至 无 机的贴合滚轮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一种带有限位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2 ZL201820007960.4 至 无 块的贴合机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一种电热式贴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3 ZL201820007966.1 至 无 合机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可自动排除废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4 ZL201820008346.X 至 无 料的模切机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贴合机斜边去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5 ZL201820008348.9 至 无 废料装置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一种用于手机 2018-01-03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6 蓝膜切割的圆 ZL201820008349.3 至 无 瀚 新型 取得 刀机 2028-01-02 2018-01-03 一种具有升降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7 ZL201820008350.6 至 无 台的模切机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一种圆刀机自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8 ZL201820008366.7 至 无 动切割装置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2018-01-03 一种新型节能 淮安鸿富 实用 原始 49 ZL201820007633.9 至 无 模切机 瀚 新型 取得 2028-01-02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7-06-07 一种方便移动 淮安鸿富 受让 50 发明 ZL201710499102.6 至 无 的模切机器人 瀚 取得 2037-06-0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 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发 序号 软件名称 所有权人 证书号 登记号 他项权利 表日期 软著登字 鸿富瀚云数信息 第 1 扫描机软件 鸿富瀚 2018SR278735 未发表 无 2607830 V1.0 号 鸿富瀚 LED 显 软著登字 示屏贴 Tape 流 第 2 鸿富瀚 2018SR277167 未发表 无 水线控制软件 2606262 V1.0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瀚全自动开 第 3 鸿富瀚 2018SR277143 未发表 无 盖机软件 V1.0 2606238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瀚 Stark 贴 第 4 鸿富瀚 2018SR278680 未发表 无 膜机软件 V1.0 2607775 号 软著登字 2019 年 智能贴膜机在线 第 5 烨德实业 2019SR0672453 3 月 10 无 管控软件 V1.0 4093210 日 号 软著登字 智能贴膜机精确 第 2019 年 6 参数控制系统 烨德实业 2019SR0671610 无 4092367 3月5日 V1.0 号 软著登字 智能贴膜机网络 第 2019 年 7 计算控制系统 烨德实业 2019SR0671946 无 4092703 3月7日 V1.0 号 智能贴膜机人工 软著登字 2019 年 8 烨德实业 2019SR0671952 无 智能控制软件 第 3 月 14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首次发 序号 软件名称 所有权人 证书号 登记号 他项权利 表日期 V1.0 4092709 日 号 软著登字 网络控制扫描机 2019 年 第 9 点对点控制系统 烨德实业 2019SR0677942 3 月 12 无 4098699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网络控制扫描机 2019 年 第 10 自动获取节点软 烨德实业 2019SR0672869 3 月 10 无 4093626 件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智能扫描机大数 2019 年 第 11 据调度调节控制 烨德实业 2019SR0671603 3 月 13 无 4092360 系统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智能扫描机全自 第 2019 年 12 动网络控制系统 烨德实业 2019SR0672843 无 4093600 3月4日 V1.0 号 软著登字 2019 年 开盖机网络通信 第 13 烨德实业 2019SR0672813 3 月 20 无 控制软件 V1.0 4093570 日 号 软著登字 开盖机远程监测 2019 年 第 14 作业控制系统 烨德实业 2019SR0672835 3 月 18 无 4093592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2018 年 开盖机智能通信 鸿富瀚软 第 15 2019SR0530632 12 月 20 无 控制软件 V1.0 件 3951389 日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瀚 Fpc 软板 鸿富瀚软 第 16 贴装校正系统 2018SR787991 未发表 无 件 3117086 V1.0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瀚 Fpc 软板 鸿富瀚软 第 17 2018SR787990 未发表 无 入屏定位系统 件 3117085 号 软著登字 网络控制信息扫 2018 年 鸿富瀚软 第 18 描机控制系统 2019SR0530646 12 月 20 无 件 3951403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智能全自动无线 2018 年 鸿富瀚软 第 19 控制贴膜机软件 2019SR0529268 12 月 20 无 件 3950025 V1.0 日 号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首次发 序号 软件名称 所有权人 证书号 登记号 他项权利 表日期 软著登字 鸿富翰高分子材 淮安鸿富 第 2018 年 20 料供料装置操作 2018SR626861 无 瀚 2955956 6月6日 软件 V1.0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翰高分子材 2018 年 淮安鸿富 第 21 料自动切割装置 2018SR539360 1 月 25 无 瀚 2868455 操作软件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翰新材料模 2017 年 淮安鸿富 第 22 切机操作软件 2018SR539366 12 月 15 无 瀚 2868461 V1.0 日 号 软著登字 鸿富翰新型材料 2017 年 淮安鸿富 第 23 高效贴合机控制 2018SR534268 11 月 25 无 瀚 2863363 系统 V1.0 日 号 鸿富翰 FPC 高 软著登字 2018 年 分子特殊材料成 淮安鸿富 第 24 2018SR534276 4 月 24 无 型机控制软件 瀚 2863371 日 V1.0 号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 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 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单体机械 设备账面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所有权人 他项权利 原值 净值 1 旋转模切机 4 鸿富瀚浩 无 534.62 503.22 2 模切机 5 淮安鸿富瀚 无 416.67 304.51 3 数控刃磨机床 3 深圳鸿富瀚 无 319.31 182.80 4 旋转模切机及同步软件 1 烨德实业 无 256.41 57.48 5 激光电焊机 3 梅州鸿富瀚 无 233.26 227.50 6 SVR 贴合机 1 淮安鸿富瀚 无 155.17 136.75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所有权人 他项权利 原值 净值 7 中融模切机 2 淮安鸿富瀚 无 147.41 124.07 8 旋转模切机及控制软件 1 鸿富瀚浩 无 118.97 102.01 连续式光亮热处理炉机 9 1 梅州鸿富瀚 无 116.81 112.19 组 10 中鼎模切机含软件 1 淮安鸿富瀚 无 114.53 95.49 11 标签模切机 2 烨德实业 无 113.79 94.42 12 自动冲床 BEAC 2 淮安鸿富瀚 无 103.45 91.16 超薄 VC 二除移动式焊 13 1 梅州鸿富瀚 无 95.58 89.52 接一体机 1 台 14 中鼎旋转模切机 1 梅州鸿富瀚 无 91.08 89.63 15 旋转模切机 1 秦皇岛鸿富瀚 无 87.18 72.00 16 中鼎旋转模切机 1 淮安鸿富瀚 无 87.18 72.00 17 卫星式模切机 1 秦皇岛鸿富瀚 无 72.22 50.50 18 旋转模切机及同步软件 1 鸿富瀚浩 无 68.38 49.43 19 全轮转模切机 1 鸿富瀚浩 无 66.67 45.03 20 数控线切割放电加工机 1 鸿富瀚 无 66.37 65.85 21 红外光谱仪 1 淮安鸿富瀚 无 64.00 53.36 22 红外光谱仪 1 秦皇岛鸿富瀚 无 62.33 54.93 23 圆刀机 1 鸿富瀚 无 61.45 61.45 24 显微红外光谱仪 1 鸿富瀚浩 无 55.39 53.85 25 D5550 扩散焊接炉 1 梅州鸿富瀚 无 51.33 50.5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生产经营设 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 下: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房屋产权 面积 租金情况 租赁备案情 承租方 出租方 用途 座落 租赁期间 号 人 (㎡) (元) 况 厂房租金 (含管理 费)每月共 深圳市龙华 计101,300 区观湖街道 元,宿舍租 2019年8月1 新田创新工 金每月共计 1 日至2023年 否 业园17号A 114,140元, 7月30日 深圳市创 栋厂房一楼 租金从第三 深圳市新 新硅谷产 生产、办 及宿舍 3,354.0 年每两年在 鸿富瀚 田股份有 业运营有 公 0 上年度基础 限公司 限公司 上递增 10%。 深圳市龙华 区观湖街道 厂房租金 2020年6月1 新田创新工 (含管理费) 2 日至2022年 否 业园17号N 每月共计 5月31日 栋第一层A 50,370元 区 深圳市龙 深圳市龙岗 深圳市横 岗区产业 区龙岗大道 2019年1月 岗镇经济 研发、经 3 鸿富瀚 投资服务 8288号大运 43.26 15日至2021 2,163元/月 否 发展有限 营办公 集团有限 软件小镇27 年1月14日 公司 公司 栋5层511房 2020年7月1 日至2020年 12月31日每 月租金为 143,783.32 元;2021年1 月1日至 东莞市塘厦 2021年12月 东莞高星 东莞高星 2020年7月1 鸿富瀚 镇高丽三路 6,503.0 31日每月租 4 电子有限 电子有限 生产经营 日至2022年 是 浩 一号厂房2 9 金为 公司 公司 12月31日 栋、3栋 158,155.15 元;2022年1 月1日至 2022年12月 31日每月租 金为 173,957.66 元 苏州奥斯 苏州工业园 2019年12月 苏州鸿 曼电子科 陶建、朱 区利达路6 每月租金 5 厂房 30.00 9 日 至 2020 否 锦瀚 技有限公 雯婷 号院墙内7 300元 年12月8日 司 号厂房二楼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房屋产权 面积 租金情况 租赁备案情 承租方 出租方 用途 座落 租赁期间 号 人 (㎡) (元) 况 东半部分 2020年6月1 日至2020年 11月30日每 深圳市宝安 月含税租金 深圳市富 区燕罗街道 深圳市科 工厂生产 2020年6月1 为17,295.6 佳瑞投资 塘下涌社区 3,600.0 6 鸿富瀚 集盈股份 及职工住 日至2021年 元;2020年 否 发展有限 富塘路47号 0 合作公司 宿 11月30日止 12月1日至 公司 A栋厂房C区 2021年11月 7格 30日每月含 税租金为 19,084.8元 腾飞路3号 秦皇岛世 秦皇岛世 世奥电子科 2018年6月1 年租金为 秦皇岛 奥电子科 奥电子科 生产经 1,247.8 7 技有限公司 日至2021年 252,007.63 否 鸿富瀚 技有限公 技有限公 营、办公 4 院内1号厂 5月31日 元 司 司 房及办公楼 2018年4月 10日至2019 年4月9日每 月租金为每 深圳市龙华 月900元; 区观湖街道 2019年4月 深圳市新 新田社区创 2018年4月 10日至2020 鸿富瀚 8 鸿富瀚 田股份有 办公经营 新工业园 30 10日至2021 年4月9日每 否 软件 限公司 160017号创 年4月9日 月租金为 新工业园A 945元;2020 栋101 年4月10日 至2021年4 月9日每月 租金为990 元 东莞市望牛 东莞市金 东莞市望 墩镇朱平沙 2020年6月 东莞鸿 蓉智创物 牛墩镇对 科技五路1 2,800.0 9 生产 10日至2022 48,825元/月 否 富瀚 业管理有 外经济发 号路金沙产 0 年6月9日 限公司 展公司 业中心3栋4 楼401室 淮安市淮安 2020年1月 淮安鸿 淮安鸿富 淮安鸿富 区经济开发 月总租金为 10 办公经营 50.00 13日至2023 否 锦豫 瀚 瀚 区237省道8 1,000元 年1月31日 号 注: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1、2016 年 5 月 16 日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办事处新田社区工作站已向深圳市新田股份合作 公司出具《国土使用证明》,交由深圳市创新硅谷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深圳市龙华新区 观湖老村社区景田路创业工业园 17 号工业区内 A-G、M、N、Z、P 栋厂房、A、C、D 栋宿舍 共计建筑面积 106,300 平方米的国土使用权人为深圳市新田股份合作公司,相关国土使用权证登 记手续正在申办中。 2020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0〕 299 号”的《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场地可持续 经营证明的复函》,确认公司该范围不在《深圳市 2019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和我区 申报的《深圳市 2020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列入的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项目 范围和十大专项行动相关地块范围内,也不在我区已列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及我局正在办理的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拟拆除范围内。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及丘晓霞出具了《关于承担发行人物业瑕疵可能导致的损失 的承诺》:“……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租赁物业,若因部分租赁物业产权瑕疵问题导致租 赁物业无法继续使用,由本人承担重新租赁替代房源及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应损 失,且无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支付任何对价;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需要补缴相关税费 或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及时缴纳,保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 经济损失。”该项租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27栋的土地、房屋产权人深圳市横岗镇 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该处土地、房屋已取得“深房地字第6000423339号”、“深房地字第6000423321 号”的产权证书。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横岗镇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宝麒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产业 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大运软件小镇统租合同》《协议书》,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 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该处土地、房屋产权人的运营管理授权且在租赁有效期内,该项租 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但不影响该项租赁的合法性。 3、鸿富瀚浩与东莞高星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 《租赁合同》。东莞高星电子有限公司已取得 “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字第0023173号”不动产 权证书,东莞市房屋租赁服务所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东房租登(20200160)号证”的《东莞市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该项租赁具有合法性。 4、苏州鸿锦瀚租赁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利达路6号的厂房由陶建、朱雯婷共同共有,其不动 产权证书号为“苏(2017)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0000259号”,苏州奥斯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产权人的同意转租证明,苏州鸿锦瀚的本项租赁在苏州奥斯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效的转 租期限内。 5、鸿富瀚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 47 号 A 栋厂房 C 区 7 格因历 史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亦不能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该房屋的产权人为深圳市科集盈股 份股份合作公司。由于松岗分公司开展业务实现的收入占比较小,未达 5%,因此松岗分公司对 上述租赁房产的使用对发行人经营影响较小,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及丘晓霞出具了《关 于承担发行人物业瑕疵可能导致的损失的承诺》:“……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租赁物业, 若因部分租赁物业产权瑕疵问题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使用,由本人承担重新租赁替代房源及 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应损失,且无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支付任何对价;若应有 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需要补缴相关税费或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及时缴纳,保证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该项租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法律 障碍。 6、位于腾飞路3号世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及办公楼的产权人秦皇岛世奥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秦皇岛房权证威秦开房字第2000556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7、鸿富瀚已取得深圳市创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转租房产的说明》,鸿富 瀚软件该处租赁的房产产权问题同本注释第1点。 8、2020年6月6日,东莞鸿富瀚与东莞市金蓉智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20200610-3-401”的《厂房租赁合同书》,该项租赁标的物的产权人为东莞市望牛墩镇对外经济 发展公司,其持有编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32844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建字第 2018-05-1019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莞市望牛墩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与深圳娄山关产 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沙产业中心租赁合同》,东莞市金蓉智创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已取得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金沙产业中心项目”运营主 体的授权委托书》,并接受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金沙产业中心 的对外招商及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收取并支付运营过程中的各类款项, 授权期限仍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与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的租赁期限内。 9、淮安鸿锦豫租赁的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淮安鸿富瀚已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淮安区市 (县)[18]淮淮字第002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建字第320800202030212 号”及“建字第32080020203021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证件尚在办理之中,相关合 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房屋所有权”之“2、尚未取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出 租方拥有该等出租房屋所有权、处分权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位于深圳市龙 华区观湖街道新田创新工业园、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的厂房、宿舍的 租赁外,发行人其他租赁的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九)长期股权投资 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一)关联方”之“3、发行人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另 有说明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重大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下: (1)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①2020 年 3 月 6 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 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6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贷款利率为 LPR 利率加 117 基点。 ②2020 年 3 月 6 日,张定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 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2”的《抵押合同(自然人版)》,同意为鸿富瀚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签 署 编 号 为 “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 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 用等,抵押财产为权属证书编号为“深房地字第 500060****号”位于圣莫丽斯花园* 栋*的房产。 ③2020 年 3 月 6 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 为“HTC442008040YSZK202000001”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 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应收账款质押名称为鹏鼎控股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富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④2020 年 3 月 6 日,鸿富瀚浩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 号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7”的《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 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 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⑤2020 年 3 月 6 日,淮安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编号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6”的《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 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 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⑥2020 年 3 月 6 日,烨德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 号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8”的《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 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 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⑦2020 年 3 月 6 日,丘晓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 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5”的《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 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⑧2020 年 3 月 6 日,张定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 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3”的《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 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⑨2020 年 3 月 6 日,张定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 为“HTC442008040YBDB202000004”的《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编号为“HTZ2442008040LDZJ202000002”的《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 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2)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①2020 年 3 月 16 日,鸿富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755XY2020005229”的《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予鸿富瀚 3, 000 万元的授权额度,授权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止。 ②2020 年 4 月 22 日,鸿富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755HT2020049086”的《借款合同》,鸿富瀚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 2,000 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贷款 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以定价日前 1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 为基准利率加 142 个基本点。 ③2020 年 3 月 16 日,张定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755XY2020005229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张定概同意为鸿富瀚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755XY2020005229”的《授权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 其他相关费用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权属编号为“深房地字第 50006*****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街道布龙公路南侧骏景华庭*栋*单 元*的房产。 ④2020 年 3 月 16 日,丘晓霞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出编号为 “755XY202000522902”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鸿富瀚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755XY2020005229”的《授权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 其他相关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授权协议》项下每笔借贷或其他 融资到期日、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权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 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3)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授信合同、担保合同 ①2020 年 4 月 29 日,淮安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 为“0613683”的《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予淮安鸿富瀚 最高授权额度为 3,000 万元,授权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止。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②2020 年 4 月 29 日,张定武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0613683_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淮安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0613683”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本金 3,000 万元以及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 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 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③2020 年 4 月 29 日,淮安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 为“0613683_002”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淮安鸿富瀚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淮 安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0613683”的《综合授信合 同》项下本金 3,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 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 质押担保,质押率不高于 90%,质物为与富士康集团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④2020 年 4 月 29 日,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0613682”的《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予鸿富瀚最高授 权额度为 5,000 万元,授权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止。 ⑤2020 年 4 月 29 日,张定武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0613682_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的编号为“0613682”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本金 5,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 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 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⑥2020 年 4 月 29 日,鸿富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0613682_002”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鸿富瀚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鸿富瀚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0613682”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本 金 5,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 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质押担保,质 押率不高于 90%,质物为与富士康集团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4)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的授信合同、担保合同 ①2020 年 5 月 6 日,梅州鸿富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签署 编号为“4401042020000050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5 年,借款用途为用于电子导热、光学材料生 产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 12 个月为一个周期,在 LPR 基础上加 94 个基点。 ②2020 年 5 月 6 日,鸿富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签署编号 为“4410052020000328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梅州鸿富瀚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签署的编号为“4401042020000050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为 16,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二年。 ③2020 年 5 月 6 日,梅州鸿富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签署 编号为“4410062020000494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为梅州鸿富瀚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签署的编号为“44010420200000507”的《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 余额为 2,981.4 万元,抵押物为大埔县湖寮镇新工业小区工业用地的在建工程。 2、销售合同 由于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的特有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消 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销售主要采用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的形式,由客户根据需求向 发行人发送采购订单,这种形式的特点为订单频繁但单笔订单金额不大。因此,本 律师工作报告选取的重大销售合同为与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选 取的公司的自动化设备业务的重大销售合同指报告期内单笔合同金额为 500 万以上 的销售合同。 (1)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重大合同 ①2017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签署了《销售框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架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销售产品、产品的质量标准、结算方式、风险转移、验 收和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的交货数量、运输方式、单价等以采购订单 为准。 ②2018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约》, 对需求预估、订单、交货通知、交货、价格及付款、货品检验及瑕疵担保责任、知 识产权等条款作出了约定,具体的价格、数量由订单确定。 ③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业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约》, 约定了交货方式、货物检验及瑕疵担保责任、继续供应责任、知识产权、保密责任、 合约期限终止等内容,具体的交货数量、价格及付款条件根据订单确定。 ④2018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与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签署了《销 售框架合同》,约定了销售产品、质量标准、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包装、运输、交 货及风险的转移、验收与质量保证等条款,具体的价格、数量由订单确定。 ⑤2017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框 架合同》,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包装、运输、交货及风险的转移、验收和质量保证等 条款作出了约定,产品价格按照订单确定。 ⑥2020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子公司苏州鸿锦瀚与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签署 了《原物料采购合同》,对产品的供应方式、价格及付款、运送及交付、质量及保证 等条款作出了约定,产品的价格数量依照订单确定。 ⑦2020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富泰华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鸿海精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顶精密组件(深圳)有 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约》,约 定了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知识产权、保证及责 任,具体的交货数量、价格根据订单确定。 ⑧2015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与杭州安费诺飞凤通信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贸 易基本合同书》,约定了交货期、交货价格、交货接收与交接、所有权转移、质量责 任保证、材料交付、货物款额的交付等条款,具体的规格、数量和价格依据订单决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定。 (2)自动化设备业务的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交易对方 签署日 合同名 设备概况 含税合同金 履约情 期 称 额(万元) 况 1 重庆京东方光 2018-11- 设备采 自动贴屏机 8 台 3,433.60 正在履 电科技有限公 30 购合同 行 司 2 合肥京东方光 2019-3-2 设备采 自动贴屏机 2 台 791.00 正在履 电科技有限公 9 购合同 行 司 3 合肥京东方光 2020-1-2 设备采 自动贴屏机 2 台 711.90 正在履 电科技有限公 1 购合同 行 司 3、采购协议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供应商结构较为分散,本部分重大采购合同指: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采购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设备或产品的采购合同, 具体如下: 序 合同 合同金额 履约 交易对方 买方 签署日期 服务内容 号 名称 (万元) 情况 深圳市 相干(北 鸿富瀚 产品 皮秒紫外 30 瓦高重频 正在 1 京)商业有 科技股 2020-03-13 购买 1,124.35 激光器 10 台 履行 限公司 份有限 合同 公司 50g 无纺布 10 吨、25g 深圳盛普 梅州市 产品 无纺布 5 吨、50g 熔喷 瑞科技发 鸿富瀚 正在 2 2020-04-08 购销 布 10 吨、50g 热风棉 10 980.00 展有限公 科技有 履行 合同 吨、4mm 鼻梁条 5 吨、 司 限公司 4mm 耳带 5 吨 东莞市 旋转模切机 东莞市富 鸿富瀚 固定 N2040250-CAMM-B/F1 宝精密模 浩新材 资产 台、旋转模切机 正在 3 2019-11-05 458.00 具制造有 料科技 采购 N2040350-CAMM-B/F2 履行 限公司 有限公 合约 台、CCD 一拖二 2 台、 司 CCD 一拖三 1 台 淮安市 深圳市元 已履 鸿富瀚 购销 4 亨实业有 2018-07-01 吸波材料 435.68 行完 科技有 合同 限公司 毕 限公司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同 合同金额 履约 交易对方 买方 签署日期 服务内容 号 名称 (万元) 情况 深圳市 深圳市元 产品 已履 鸿富瀚 5 亨实业有 2017-12-01 购销 无纺布吸波材料 366.13 行完 科技有 限公司 合同 毕 限公司 北京中鼎 东莞市 高科自动 鸿富瀚 销售 MM-B/F 型旋转模切机 正在 6 2020-05-19 342.00 化技术有 科技有 合同 3台 履行 限公司 限公司 回收 苏州梅克 深圳市 塑胶 已履 兰供应链 鸿富瀚 周转 7 2017-10-01 塑胶周转箱 322.92 行完 管理有限 科技有 箱销 毕 公司 限公司 售合 同 淮安市 深圳市晶 已履 鸿富瀚 SVR 贴合机 1 台、自动 8 庆光电有 2019-05-13 合同 300.00 行完 科技有 冲床 BEAC2 台 限公司 毕 限公司 4、施工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施工合同如下: 序 签署 合同名 合同金额 履约情 交易对方 买方 服务内容 号 日期 称 (万元) 况 广东怡兴建 梅州市鸿 2019 梅州市鸿富瀚科技 施工合 正在履 1 筑工程有限 富瀚科技 -08-1 有限公司 1 号厂房 2,263.28 同 行 公司 有限公司 5 工程施工 5、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中信建投签署《主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由 中信建投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 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 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产报表并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 行人其他应收款项下的账面价值为3,871,624.84元,主要为保证金、备用金、代扣代 缴费用和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押金等,无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关联方 的其他应收款。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下的余 额为17,575,077.33元,主要包括预提费用、往来款和代扣代缴款等,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无持有发行人5%以上 (含5%)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因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 资料、会议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收购、增资扩股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曾经于2018年通过换股方式收购烨德实业(具体情况及履行的 法定程序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已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9年12月18日召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烨德实业(深 圳)有限公司并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吸收合并完成后,鸿富瀚作为存续 方承继烨德实业的资产、人员和负债,烨德实业注销法人资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烨德实业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发行人的吸收合并事项正在进行。 除上述情况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所披露的增资 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况。 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涉及重大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近期没有 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鸿富瀚有限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鸿富 瀚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 内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前身鸿富瀚有限成立时的公司章程是由其股东共同制定,其 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章程已于2008年2月13日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2019年11月26日,鸿富瀚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已于2019年11月29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3、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制订和修改的情况如下: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工商登记时间 主要制订或修订内容 制订或修订形式 1 2017-09-04 变更执行董事和监事 章程修正案 2 2017-12-21 增加经营范围 章程修正案 股东张定武将其占鸿富瀚有限7.397%的股 权以人民币665.73万元转让给深圳市瀚卓 3 2017-12-27 章程 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增 加股东信息 4 2018-01-10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章程修正案 5 2018-05-09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章程修正案 新增股东恒美国际有限公司并新增注册资 6 2018-12-25 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 章程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事项 7 2019-01-08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章程修正案 8 2019-05-05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章程修正案 9 2019-11-29 股份改制 章程 10 2020-04-10 增加经营范围 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制订和修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和备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 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该《公 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章 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 程(草案)》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独立董事职责、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发行人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组织结构设置如下: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发行人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5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每届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3名,其中一名副总经 理兼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发行人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5、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等内部职能部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亦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发行人具 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 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议事 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 该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 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 该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2020年9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对原《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该等议 事规则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整体变更后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5次监事会会议、5次股东 大会,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董事会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参会董事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 1 2019年11月27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 2 2019年12月3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 3 2020年4月3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参会董事 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 4 2020年6月5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 5 2020年9月1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 2、监事会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参会监事 1 2019年11月27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姜涛、张海梅、廖绍芬 2 2019年12月18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姜涛、张海梅、廖绍芬 3 2020年4月3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姜涛、张海梅、廖绍芬 4 2020年6月5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姜涛、张海梅、廖绍芬 5 2020年9月1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姜涛、张海梅、廖绍芬 3、股东大会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参会股东 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股 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恒 1 2019年11月26日 东大会 美国际、瀚卓实业 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恒 2 2019年12月18日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美国际、瀚卓实业 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恒 3 2020年4月20日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美国际、瀚卓实业 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恒 4 2020年6月29日 2019年度股东大会 美国际、瀚卓实业 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恒 5 2020年9月17日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美国际、瀚卓实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 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就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人员的 调查表、身份证明及其承诺、相关会议的决议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 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 事)、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由其中一名副总经理兼任,发行人的董事和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未兼任监事职务,上述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5 名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为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刘巍、张思明,其中,张定概为总经理,陶 兴厚、赵子龙为副总经理,张思明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巍为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在公司关联企 业任职的情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任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用的规定的情形,该等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1、近三年发行人董事变动情况 2018 年初,发行人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张定武担任。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经境内投资方及境外投资方共同 决定成立董事会,委派张定武、丘晓霞、张定概为公司董事;境内投资方委派张定 武为公司董事长,境外投资方委派丘晓霞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名 并审议通过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人选为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张振 煌、林斌、黄延。 2019年11年26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定武为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张定概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并选举了公司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 除上述变化情形外,发行人董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2、近三年发行人监事变动情况 2018 年初,发行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张国寒担任。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公司监事由张国寒变更为廖绍芬。 2018 年 12 月 20 日,经境内外投资方共同决定,继续委任廖绍芬为公司监事,任期 三年。 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廖绍芬为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名 并审议通过选举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人选为姜涛和张海梅,与职工代 表监事成立第一届监事会。 2019年11年26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姜涛为监事会主 席。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监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3、近三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8 年初,发行人总经理为张定概,副总经理为陶兴厚,张思明担任财务经理。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11年26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张定概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聘任陶兴厚先生、赵子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巍为公司财务负 责人,聘任张思明为董事会秘书。 2019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请张思明为公司副 总经理。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人员职务的产生系正常的工作变动,报告期内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董事会核心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成员报告 期内未发生变化,核心管理层稳定,确保了公司决策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张振煌先生、林斌先生和黄延先生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林斌先生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人数占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三人之一以上。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及提供的调查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2)上述人员在近三年任职情况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选举了独立董事,其人数、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情况如下: 税率 项目 税种 计税依据 2017 年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 的销售货物和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 16% 17% 础计算销项税额, 17%、 1 增值税 13%、6% (13%)、 (16%)、 在扣除当期允许 6% 6% 6% 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差额部分为应 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值税及消费税计 7%、5% 7%、5% 7%、5% 7%、5% 缴 25%、 25%、 25%、 按应纳税所得额 25%、16.5%、 3 企业所得税 16.5%、 16.5%、 16.5%、 计缴 15%、12.5% 15% 15% 15% 公司及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 15.00% 15.00% 15.00% 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16.50% 16.50% 16.50% 16.50% 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15.00% 15.00% 25.00% 25.00%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5.00% 25.00% 25.00%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 25.00% 25.00% 25.00% 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5.00% 25.00% 25.00% 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2.50% 零税率 零税率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25.00% 25.00% 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25.00% 25.00% 梅州市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5.00% 25.00% 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25.00% 25.00% 淮安市鸿锦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5.00% 美国鸿富瀚科技公司 注 注:美国鸿富瀚成立于 2020 年 3 月,目前尚未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644200449,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计征;并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认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3346,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计征。 (2)发行人子公司淮安鸿富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32001335,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计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发行人子公司鸿富瀚软件享受该税收优惠。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子公司鸿富瀚软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发行人子公司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香港企业利得税税率为 16.5%。 (6)发行人子公司秦皇岛鸿富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条件,以 2019 年作为获利年度,本年度应纳所得税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享受上 述税收优惠政策,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电子模切产品产能提升项目补助 5.00 10.00 21.43 - 电子模切产品工艺创新补助 1.25 2.50 1.67 -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设备补贴 2.20 4.40 0.73 -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8.85 71.71 - - 高新企业补助 25.00 62.90 5.00 20.00 工业稳增长资助 - 6.10 - - 收入规模奖励 - 5.00 - - 荣誉企业奖励 - 6.00 9.00 - 稳岗补贴 2.69 1.97 - -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产业发展奖励 - - 49.00 - 科创企业补助 - - 134.20 - 企业发展扶持补助 - - 68.62 12.50 科创投入补助 - - 3.60 - 税收奖励 - 0.64 - - 高新处 2019 年企业研发资助第 56.10 - - - 一批第 1 次拨款补助 龙岗街道办两新组织党支部补贴 0.50 0.50 - - 塘厦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小升 10.00 - - - 规奖励项目 淮安两化融合和企业上云补贴 5.00 - - - 淮安区财政局发明专利补贴费 1.00 - - - 专利补助款 1.10 - - - 合计 148.69 171.72 293.25 32.5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依法按时申报且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 税务处罚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形,主营 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 求。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梅州市生 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核查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公司所在地环 境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 (1)鸿富瀚现持有深圳华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号为 “40619Q0009R0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鸿富瀚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经 评审并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适用条款的要求,认 证/注册范围为:“电子辅料(泡棉、双面胶)的加工、自动化设备(贴合机、贴标 机、热熔机、取放料机、打螺丝机)、硬质合金刀具(不含管制刀具)的设计、生产”, 有效期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 (2)鸿富瀚浩现持有深圳中天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号为 “46519Q10027R0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鸿富瀚浩建立的质量管理体 系符合标准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认证范围为“电子辅料(泡棉,双面胶, 遮光片,绝缘片,导热铜管,五金冲压件)生产”,发证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有效 期至2022年6月5日。 (3)秦皇岛鸿富瀚现持有上海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编号 为“NOA1988489”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秦皇岛鸿富瀚的质量管理体系 已通过NOA Certification的评审,符合GB/T19001-2016 idt ISO9001:2015标准,认证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范围为“胶粘制品(PET辅片)的模切加工与服务”,证书签发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 有效期为2021年1月28日。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 (1)鸿富瀚现持有深圳华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号为 “46019E0008R0M”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鸿富瀚的环境管理体系已经 评审并符合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条款的要求, 认证/注册范围为“电子辅料(泡棉、双面胶)的加工、自动化设备(贴合机、贴标 机、热熔机、取放料机、打螺丝机)、硬质合金刀具(不含管制刀具)的设计、生产 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有效期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 (2)鸿富瀚浩现持有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号为“10118E20338R0S” 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鸿富瀚浩的环境管理体系已经评审并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全部条款的要求,认证/注册范围 为“电子辅料(泡棉、双面胶、遮光片、绝缘片)的生产 (法规强制要求范围除外) 及其场所所涉及的环境管理相关活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1 年1月29日,换证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 监督工作的要求,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已取得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制订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发行人质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使 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可持续运行。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 1、鸿富瀚 (1)2008年4月30日,鸿富瀚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编号 为“深宝环批[2008]601887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 批复》,同意鸿富瀚有限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泗黎路第三工业区A3栋3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楼A面开办,该批复意见不需要取得环评验收。 (2)2009年2月26日,鸿富瀚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编号 为“深宝环批[2008]601887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 批复》。 (3)2011年5月10日,鸿富瀚有限取得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 “深环批[2011]901292号”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同意鸿富瀚有限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泗黎路硅谷动力第三园区130号 A3楼3楼A面开办。 (4)2013年5月23日,鸿富瀚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 的编号为“深龙华环批[2013]100396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鸿富瀚有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 一路1号K栋6楼开办,该项目按申报的生产工艺从事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 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分条、分切、披覆、模切、 检测、擦拭、包装。根据申请,该项目没有放射源、辐射源,没有放射性、辐射性 物质产生,没有工业废水排放。 (5)2016年1月27日,鸿富瀚有限取得了编号为“深龙华环批[2016]100065号” 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鸿富瀚有限 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1号K栋6楼、G栋1楼103扩建开办, 主要生产工艺为分条、分切、披覆、模切、检测、擦拭、冲压成型、打磨、擦拭、 包装,厂房面积3,421平方米,原“深龙华环批[2013]100396号”作废。 (6)2018年10月30日,鸿富瀚有限因企业发展需要,项目拟从深圳市龙华新区 观澜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1号K栋6楼、G栋1楼103迁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 创新工业园A楼1楼,项目迁建后继续从事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 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的生产,增加自动化设备、刀具的生产。鸿富瀚有限就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 年11月12日取得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编号为 “深龙华环水备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2018]1112003号”的《告知性备案回执》,同意予以备案。 (7)为开展“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鸿富瀚编制该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备案,并已取得“深环龙备【2020】 823号”的《告知性备案回执》。 2、鸿富瀚浩 2017年11月24日,鸿富瀚浩取得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编号为“东环建 〔2017〕11838号”的《关于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同意鸿富瀚浩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高丽三路5号建设,项目 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 投入生产或使用。 2019年4月24日,鸿富瀚浩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保局出具的编号为“东环建〔2019〕 5994号”的《关于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 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认为鸿富瀚浩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 符合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和《关于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17〕11838号)的要求,同意鸿富瀚浩该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3、淮安鸿富瀚 2019年6月26日,淮安鸿富瀚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227省道8号拟投 资18,000万元建设年产60,000万片电子辅件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82电子器件制造 项中其他。淮安鸿富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为 20192080300000154。 4、秦皇岛鸿富瀚 2018年10月31日,秦皇岛鸿富瀚取得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编号为“秦开 环建表[2018]第74号”的审批意见,同意秦皇岛鸿富瀚于秦皇岛开发区腾飞路3号建 设年产20000万片PET辅片项目。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1月17日,秦皇岛鸿富瀚出具《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年产 20000万片PET辅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认为“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年产20000万片PET辅片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了污染防治措 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监测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果,环境保护措施满 足环评及批复要求,不存在规定的验收不符合情形,符合验收条件,该项目可以通 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烨德实业 2016年3月2日,烨德实业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编号为 “深宝环水批〔2016〕670015号”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审查批复》,同意烨德实业在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47号厂房-(1楼C区) 开办,申报的项目的主要生产工艺为贴胶、分切、冲形、磨边、QA(抽检)、包装 入库。根据申请,该项目没有放射源、辐射源,没有放射性、辐射性物质产生,没 有工业废水排放。 6、梅州鸿富瀚 2020年3月11日,梅州鸿富瀚取得了大埔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编号为“埔环建 〔2020〕14号”的《关于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和电子导热、光学材料 生产项目环保批复意见》,同意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和电子导热、光 学材料生产项目实施,本项目大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68.142Kg/a,具体污染物种 类、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可定量为准。 2020年6月15日,梅州鸿富瀚取得登记编号为“91441422MA53DGYXX0001W”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 7、东莞鸿富瀚 东莞鸿富瀚取得“东环建〔2020〕11663号”的《关于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 智能设备项目(异地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东莞鸿富瀚在广东省 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朱锦路投资建设“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 (异地改建)项目”,异地改建后,项目占地面积27,479.40平方米,建筑面积103,795.59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平方米,年产保护膜53,980.03万件、导电泡棉7,463.14万件、泡棉16,314万件、背胶 146,706.08万件、麦拉绝缘片45,993.82万件等产品,设有分条机10台,贴合机54台, 模切机44台等生产设备。 (四)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近三年一期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 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循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 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相 关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募集资金的运用有关的 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根据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方案如下: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 53,308.87 53,100.00 项目 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6,781.35 16,700.00 合计 70,090.22 69,8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公司将根据市场环 境和项目实施进度对募集资金投向或者投资金额做适当调整,或者由公司通过内外 部财务资源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全 部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或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如本次发行 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视实际情况用自 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的相关规定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部分进行置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土 地使用权,并已取得“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0547号”“粤(2020)东莞不 动产权第0137654号”不动产权证书。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的相关审批或备案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核准/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 2019-441900-41-03-070914 东环建〔2020〕11663 号 设备项目 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 备案号:深环龙备【2020】823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413 号 项目 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均已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该等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开发,不 会导致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要的 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帐户。 (六)募投项目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未涉及与 他人合作的情况,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发行人有效 的内部批准,并已按规定履行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程序,此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项目所需土地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为:发行人将以“成为功能性器件 龙头供应商”为愿景,以“为客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为使命,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 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发行人将顺应终端产品快速迭代趋势,加快产品研发周 期,提供更快的响应速度和更高的良率。发行人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 步扩大发行人产能,提高技术实力,提高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 扩大自身产品的应用场景,终端应用中,巩固手机、电脑业务的同时,加大智能穿 戴设备领域的功能性器件客户的开发,同时向汽车电子等潜在下游领域延伸,拓宽 发行人产品线。同时,发行人也将持续加大自动化设备研发,在提升自身生产自动 化程度的同时,大力开拓下游客户,力争成为行业领先的自动化解决方案提供商。”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所受到的限制 根据中国相关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且基于仲裁机构并无统一、公开的案件受理、审理的查询渠 道,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官 方 网 站 ( http : //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取得 各方提供的书面说明或证明、陈述等方式对上述主体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并得出核查结论,且依赖于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 陈述时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本律师工作报告结合案件事由、所涉主体等因 素,根据审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 披露。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尚 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案件共1宗,具体情况如下: 序 被处罚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内容与 处罚机关 处罚原因 号 主体 书文号 定日期 整改措施 处罚款人民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币 2.8 万元并 截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在执 补缴 4.93 万 行手册 C53098150022 期间短 中华人民 同关缉查 元税款。公司 2019 少保税料件“光学透明双面胶/ 共和国深 鸿富瀚 违字 已经缴纳罚 1 年7月 带离型膜”2226.32 千克,无正 圳市同乐 有限 〔2019〕 款、税款并加 24 日 当理由,货物价值人民币 31.00 海关 0034 号 强海关申报 万元,涉税人民币 4.93 万元, 管理、加强人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员法律法规 行为。 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 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 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 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 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 当理由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项违法违规行为系按照货物价值约 9.03%进行处罚,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中相对较 低的处罚幅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项处罚系公司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不具 有主观故意,发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补缴税款,并向企业内部相关业务 部门反馈此情况、加强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海关申报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用公示平台的查询信息,鸿富瀚无 信用信息异常情况,未因上述处罚被列入海关征信企业。 2020年8月19日,福中海关出具《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确认“…经查询相关系统,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海关编码44039309EG)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深圳关区 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未对鸿富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 3-3-2-127 律师工作报告 福中海关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故以上行政处罚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并 特别审阅了《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律 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对本报告的引用适当,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本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 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 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的其他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3-3-2-128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