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一年三月 3-1 目 录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7.关于历史沿革 ......................................................... 5 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2 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署的《发行 人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所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华商律师所关于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所关于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 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070 号,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本所在对发行人有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二轮审核问询函》 及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所涉法律 事宜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3-3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会计、审计报告;本所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4 正 文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7.关于历史沿革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2008年10月21日,张定武将其持有发行人26%的股权转让给其配偶的 父亲丘国旺,张泽斌将其持有发行人26%的股权转让给其兄张勇。 (2)2012年,张勇将其持有发行人5%的股权以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 定武,2014年,张勇因家庭原因回四川发展,将所持有的鸿富瀚45%的股权以 1,0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张定武、丘晓霞及张定概。 请发行人: (1)说明丘国旺、张泽斌简历,2008年丘国旺受让张定武股权、张勇受 让张泽斌股权是否涉及股份代持。 (2)说明张勇2014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2012年的原因,结合发行人当时 的财务状况,说明张勇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张勇简历、目前任职情 况,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档案; 2、取得丘国旺毕业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简历; 3、取得张泽斌毕业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简历; 4、取得张勇毕业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简历; 5、核查丘国旺、张泽斌、张定武、张勇在鸿富瀚的任职、领薪、社 保缴纳情况; 6、与丘国旺、张泽斌、张勇、张定武进行访谈并取得《股东调查表》 《承诺函》; 7、取得丘国旺、张泽斌、张定武、张勇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支付 凭证以及关于股份清晰的承诺函; 8、取得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的财务报表; 9、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客户名单台账; 10、取得张勇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及其关联关系调查表,核查银行 3-5 流水,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客户工商信息情况进行比对。 核查回复: (一)说明丘国旺、张泽斌简历,2008年丘国旺受让张定武股权、张勇受 让张泽斌股权是否涉及股份代持。 1、丘国旺及张泽斌的简历 经与丘国旺、张泽斌进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丘国旺、张泽斌提供的简 历,丘国旺及张泽斌的个人简历如下: 丘国旺,男,195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1年至2010年从事 消费品、电子产品经销业务;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任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大埔县高陂镇国旺粮食 加工厂负责人,现已退休。 张泽斌,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3月至2009 年7月担任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组长;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 从事房产等资业务;2012年10月至2020年8月,任深圳市顶宏兴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裕康源光电(惠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泽宏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9 月至今,任富乐信材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1月至 今,任深圳市捷镕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是否涉及股份代持 经与丘国旺进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年张定武受陈潮先邀请共同 投资设立鸿富瀚有限。鸿富瀚有限成立后,由陈潮先负责经营管理,张定武仅 担任监事,未参与鸿富瀚有限的实际经营。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经济环 境不确定性加大,张定武判断辞职创业的时机尚未成熟,决定继续在原单位工 作。丘国旺系张定武配偶的父亲,在张定武决定不离职创业后,经协商受让张 定武持有的鸿富瀚有限的股权。2010年陈潮先转让控股权后,丘国旺任鸿富瀚 有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经核查,丘国旺、张定武已出具《承诺函》,确认2008年10月丘国旺受让 张定武持有鸿富瀚有限26%的股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 关系,相关股权转让款已结清;其本人与鸿富瀚、鸿富瀚历史股东及其现有股 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6 2008年张泽斌受陈潮先邀请共同投资设立鸿富瀚有限,但随着金融危机爆 发,创业时机不成熟,决定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鉴于张泽斌兄长张勇在鸿富瀚 有限任职,经协商张泽斌于2008年10月将所持有的鸿富瀚有限26%的股权转让 给张勇。2009年,张泽斌从原单位离职后,从事房产等投资业务,未在鸿富瀚 有限担任任何职务。 经核查,张勇、张泽斌已出具《承诺函》,确认2008年10月张勇受让张泽 斌持有鸿富瀚有限26%的股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关系, 相关股权转让款已结清;其本人与鸿富瀚、鸿富瀚历史股东及其现有股东不存 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2008年丘国旺受让张定武股权、张勇受让张泽斌股 权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代持股权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二)说明张勇2014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2012年的原因,结合发行人当时 的财务状况,说明张勇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张勇简历、目前任职情 况,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 1、说明张勇2014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2012年的原因,结合发行人当时的 财务状况,说明张勇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2012年8月9日,张勇将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以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定 武(对应每注册资本价格为5元)。2014年1月9日,张勇将其持有公司45%的 股权以1,0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定武、张定概、丘晓霞(对应每注册 资本价格为4.53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与张勇、张定武、张定概、丘晓 霞访谈的结果,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左右,主要 经营功能性手机的部件加工及材料贸易业务,盈利水平低,净利润不足100万 元,因此各方协商确定2014年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12年股权转让价格的九折, 因此张勇持有公司45%的股权作价1,020万元转让给上述各方股东,本次股权转 让定价具备公允性。经本所律师与张勇的访谈结果及张勇出具的《承诺函》, 张勇历次股权转让均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说明张勇简历、目前任职情况,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 经与张勇进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勇提供的简历,张勇的个人简历如 3-7 下: 张勇,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3月至2002 年7月担任清华大学后勤部采购员;2002年9月至2008年3月担任广州大利高制 衣有限公司企划部PMC经理;2008年4月至2014年2月担任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 限公司生产部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从事五金器件经销业务。 经核查张勇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以及自然人历史股东调查表并与发行人 客户、供应商工商信息进行比对,未发现张勇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 往来或者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张勇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08年丘国旺受让张定武股权、张勇受让张泽斌股 权不涉及股份代持;2012年至2013年期间,由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小,盈利 水平低,因此各方协商确定2014年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12年股权转让价格的九 折,因此张勇持有公司45%的股权作价1,020万元转让给相关股东,本次股权转 让定价具备公允性;张勇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 往来。 3-8 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已经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其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 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 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 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经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 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符 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9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四个专 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06 号,下同)、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 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开 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7、经核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 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前身鸿富瀚有限成立于2008年2月13日并于2019年11 月29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系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 (2)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3-10 实地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经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2)经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内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3-11 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 开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 明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4,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 股本总额不少于6,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符 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8,371.58万元和12,290.16万元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 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2.1.5条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3-1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鸿富瀚有限于2019年11月29日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发 行人的设立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 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与所议事项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的 法律纠纷和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 立性,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发行 人的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不利变化,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有张定武、恒美国际、瀚卓实业、张定概、丘晓霞等5名发起人股东,发起人 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发行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 3-13 东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张定武直接持有发行 人79.67%股份,为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单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定武控制发 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非独立董事的选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丘晓 霞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定武的配偶,故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系张定武及丘 晓霞。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 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鸿富瀚有限拥有的资产 或权利的权属已经依法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鸿富瀚有限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置、股 本结构经各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 手续、工商登记手续及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 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未发生股份变动情况。 (三)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股份清晰,不存在股份质押、表决权委托 等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主营业务等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取得的与经营活 动相关的资质及其他相关证书的情况。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情况未 发生变化,BESTING LAW GROUP已对美国鸿富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 3-14 间合法合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 Regarding 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已对香港鸿富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 期间合法合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 见书》,均认为美国鸿富瀚、香港鸿富瀚在公司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合规经 营等方面均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阻碍。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一 直是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根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法律 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共 同实际控制人为张定武、丘晓霞。 2、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其他持有 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恒美国际、瀚卓实业。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4、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持有的鸿富瀚浩100%股权存在设定最高额质 押情形,质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最高限额为 105,000,000元,最高额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16 日,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2) 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2)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福州嘉源光电科技 3-15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嘉源”)及分公司淮安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 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福州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于2020年10月15日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81MA34UJBE6E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定 文,企业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永昌路100号8#楼3楼,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显示器 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金属材料 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 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福州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 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序号 出资比例(%) 称 元) 元) 1 鸿富瀚 255.00 255.00 51.00 福建万达实业发 2 225.00 225.00 45.00 展有限公司 天津聚佳光电科 3 技合伙企业(有 20.00 20.00 4.00 限合伙) 合 计: 500.00 5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福州嘉源将从事屏幕功能性器件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主要服务福建当地客户如京东方等企业。 2)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于2020年7月28日于苏州市姑苏区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其持有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 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8MA2232274N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赵子龙,企业地址为苏州市姑苏 区东环路657号2幢106室(创智赢家E幢106-7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一般 3-16 项目:金属工具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成 形机床销售;光学仪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电子 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原监事会主席姜涛因个人原因离职,发行人召开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补选监事会主席邓佑礼,任期与第一届监事会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 6、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在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以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补充披露的及新增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情况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邓佑礼曾持有40%股 1 深圳市韦瑞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权,其配偶刘柳慈曾持有60%股权 2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斌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通过恒美国际间接持有发行人8%股份的 3 吕姈 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0 年度,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的薪酬为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01.98 (2)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 2020 年度,公司向深圳市裕逢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转运箱等辅材的采购金额 3-17 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关联供应商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占比 深圳市裕逢科技有限公司 146.90 0.44%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金额较小,占各期消费电子 功能性器件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1%,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价格 与其他同类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无明显差异,关联采购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与深圳市裕逢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7 年初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和 2020 年 9 月 17 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补充确认。 公司与深圳市裕逢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5 日期 间(期后未发生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补充确认。 (3)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劳务及商品 2020 年度,公司没有向合并口径之外的关联方采购劳务及商品的情况。 (2)关联方资金往来 ①资金拆入 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自合并口径之外的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 ②资金拆出 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3)关联方担保 ①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合并口径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a.2020年11月17日,张定武、丘晓霞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3-18 圳分行签署编号为“ZB792420200000003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张定武、丘 晓霞同意为鸿富瀚在“BC2020111200000050”《融资额度协议》项下主债权1,000 万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b.2020年11月17日,张定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编号为“ZB792420200000003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张定武、丘晓霞同意 为鸿富瀚在“BC2020111200000050”《融资额度协议》项下主债权1,000万元、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c.2020年11月27日,张定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7”的《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 张定武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 本金7,000万元、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d.2020年11月27日,丘晓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8”的《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 丘晓霞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 本金7,000万元、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e.2020年11月27日,张定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9”的《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 张定概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 本金7,000万元、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f.2020年11月27日,张定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合 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6”的《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张 定武同意以圣莫丽斯花园*栋*号的房产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本金7,000万元、利息、费用、价税等设定最高额 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05,000,000元,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项 3-19 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深圳市裕逢科技有限公司 6.20 张定武 - 张定概 - 应付股利 丘晓霞 - 恒美国际 - 瀚卓实业 -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 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及发行人所作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各关联方订立的 其他各类合同/协议,亦是依据市场原则,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及服务条件订立 的,均执行市场公允价,结算方式均采用现金结算,不存在有损害发行人及其 股东权益的条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发行人的 独立董事依法就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方依法回避 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作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的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措施是有效的。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 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未有其他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3-20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18年度至2020年度期间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发 行人披露了其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并依法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保证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承诺。 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决策程序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书的情况如下: 取 建筑面 序 所有权 不动产权 得 权利限 座落 积 用途 发证日期 号 人 证编号 方 制 (m2) 式 苏 淮安区 (2020) 经济开 淮安鸿 自 1 淮安区不 发区 7,561.32 工业 无 2020-12-17 富瀚 建 动产权第 237省 0161582号 道8号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未取得房屋 建筑面积 取得 序号 所有权人 座落 用途 所有权证书 (m2) 方式 原因 办 大埔县湖寮镇 1 梅州鸿富瀚 11,945.30 自建 公、 正在办理中 新工业小区 厂房 注: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已取得“地字44142220200019号”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粤(2019)大埔县不动产权第000599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权 3-21 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并取得“建字第441422202000003号”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142220200211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不动 产权证正按照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正在办理之中,且办理该证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 《证明》,梅州鸿富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以上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序 面积(平 土地使用权 规划 他项 权利人 坐落 使用期限 号 方米) 证编号 用途 权利 苏(2020) 淮安市淮 淮安鸿 淮安区不动 2018-3-31至 工业 1 安区237省 20,878.00 无 富瀚 产权第 2068-3-30 用地 道8号 0161582号 粤(2020) 大埔县湖 最高 梅州鸿 大埔县不动 2019-9-13至 工业 2 寮镇新工 28,809.00 额抵 富瀚 产第 2069-9-12 用地 业小区 押 0005999号 粤(2020) 深圳市龙 最高 深圳市不动 2019-12-20至 工业 3 鸿富瀚 岗区宝龙 6,171.01 额抵 产权第 2039-12-19 用地 街道 押 0060547号 粤(2020) 东莞市望 东莞鸿 东莞不动产 2020-7-9至 工业 4 牛墩镇朱 27,479.40 无 富瀚 权第 2070-6-29 用地 平沙村 0137654号 大埔县湖 粤(2020) 寮镇山子 嘉颖新 大埔县不动 2020-8-4至 工业 5 下村县城 21,946.00 无 材料 产权第 2070-8-3 用地 工业小区 0007871号 地块五 注: 1、粤(2020)大埔县不动产第0005999号于已2020年5月6日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利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2,981.4万元,最高额抵押 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5年5月5日。 2、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0547号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12月17日设定最 高额抵押,抵押编号为DY-06D20066842,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分行,最高限额为22,995,720元,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 11月16日。 3-22 (三)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产报表及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余额(万 项目 元) 梅州生产厂房建设工程 604.64 深圳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 81.33 望牛墩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工业园建设工程 436.84 梅州嘉颖新材料生产厂房建设工程 8.37 淮安4号厂房建设工程 377.90 合计 1,509.07 注: 1、梅州生产厂房建设工程已取得“地字44142220200019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粤(2019)大埔县不动产权第000599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并取得“建字第441422202000003号”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44142220200211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的《环 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为“202044142200000008”。根据发行人说明经 本所律师核查,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目前仅完成1#厂房的建设, 1#厂房尚需竣工验收并等待其他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后方可申办房 屋不动产权证,其申办过程不存在重大法律阻碍。 2、深圳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已取得“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0547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深规划资源许LG-2020-0011号”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申请备案,备案号为“深环龙备【2020】823 号”。其余证件暂在办理之中,取得相关证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3、望牛墩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工业园建设工程已取得“粤(2020)东 莞不动产权第0137654号” 的不动产权证书、“地字第441900202000153号”的《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8-05-1019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东环建 〔2020〕11663号”的《关于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异地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其余证件暂在办理之中,取得相关证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 4、梅州嘉颖新材料生产厂房建设工程已由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 取得“地字44142220200019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粤(2019)大埔县不动产权第 3-23 000599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并 取得“建字第44142220200000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1422202002110101”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正按照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正在办理之中,且 办理该证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5、淮安4号厂房建设工程已取得“苏(2020)淮安区不动产权第0161582号”的不动 产权证书,系原建筑工程的扩建项目。 (四)商标专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6项境内注册商标,不存在新 增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五)专利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3项国内发明专利权、58项国 内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不存在境外专利,新增具体专利权情况 如下表: 序 专利权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期限 号 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9-05- 一种保压能力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1 强的新型模切 ZL201920743246.6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机 2029-05- 22 2019-05- 一种基于胶带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2 分条机的定位 ZL201920743235.8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机构 2029-05- 22 2019-05- 一种基于胶带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3 分条机的分条 ZL201920743234.3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检测装置 2029-05- 22 2019-05- 一种可自动堆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4 叠物料的分条 ZL201920743233.9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模切分切装置 2029-05- 22 2019-05- 一种模切机的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5 原料热压结合 ZL201920743232.4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机构 2029-05- 22 3-24 序 专利权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期限 号 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2019-05- 一种无气泡的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6 背胶贴合用夹 ZL201920743242.8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压装置 2029-05- 22 2019-05- 一种旋转模切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7 机的除尘与收 ZL201920743241.3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集处理装置 2029-05- 22 2019-05- 一种用于模切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8 机便捷式进料 ZL201920742900.1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装置 2029-05- 22 2019-05- 一种用于贴合 23 淮安鸿 实用 原始 9 机的斜边去废 ZL201920743238.1 至 无 富瀚 新型 取得 料处理装置 2029-05- 22 2020-05- 19 一种精雕机上 实用 原始 10 鸿富瀚 ZL202020836565.4 至 无 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30-05- 18 2020-05- 19 一种精雕机自 实用 原始 11 鸿富瀚 ZL202020837518.1 至 无 重式取片机构 新型 取得 2030-05- 18 2020-05- 18 外观 原始 12 自动对中夹具 鸿富瀚 ZL202030228900.8 至 无 设计 取得 2030-05- 17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因烨德实业注销,烨德实业原名下共10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无权利义 务承受人,故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所有。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新增的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具体情 况如下(单体机械设备账面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 3-25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所有权人 权利限制 原值 净值 1 旋转模切机 3 鸿富瀚浩 抵押 782.51 756.20 2 旋转模切机 6 淮安鸿富瀚 无 678.76 668.01 3 模切机 5 淮安鸿富瀚 无 416.67 284.72 4 数控刃磨机床 3 鸿富瀚 无 319.31 167.64 旋转模切机及同步软 5 1 鸿富瀚 无 256.41 45.30 件 6 激光电焊机 3 梅州鸿富瀚 无 233.26 215.99 旋转模切机及控制软 7 1 鸿富瀚浩 抵押 204.65 196.87 件 8 SVR 贴合机 1 淮安鸿富瀚 无 155.17 129.37 9 中融模切机 2 淮安鸿富瀚 无 147.41 117.07 连续式光亮热处理炉 10 1 梅州鸿富瀚 无 116.81 106.64 机组 11 中鼎模切机含软件 1 淮安鸿富瀚 无 114.53 90.05 12 标签模切机 2 鸿富瀚 无 113.79 89.02 13 圆刀模切机 1 东莞鸿富瀚 无 112.93 106.55 14 显微红外光谱仪 1 鸿富瀚浩 抵押 107.90 104.33 15 自动冲床 BEAC 2 淮安鸿富瀚 无 103.45 86.25 旋转模切机及同步软 16 1 鸿富瀚浩 抵押 98.76 94.24 件 17 全轮转模切机 1 鸿富瀚浩 抵押 89.94 85.50 超薄 VC 二除移动式 18 1 梅州鸿富瀚 无 95.58 84.98 焊接一体机 1 台 19 中鼎旋转模切机 1 梅州鸿富瀚 无 91.08 85.31 秦皇岛鸿富 20 旋转模切机 1 无 87.18 67.85 瀚 21 中鼎旋转模切机 1 淮安鸿富瀚 无 87.18 67.85 数控线切割放电加工 22 1 鸿富瀚 无 66.37 62.69 机 23 红外光谱仪 1 淮安鸿富瀚 无 64.00 50.32 秦皇岛鸿富 24 红外光谱仪 1 无 62.33 51.97 瀚 25 圆刀机 1 鸿富瀚 无 61.45 58.53 26 D5550 扩散焊接炉 1 梅州鸿富瀚 无 51.33 48.08 注:因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 议》,鸿富瀚浩上述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利限制为抵押,鸿富瀚浩不具有所有权仅 具有使用权。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部分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5、融资租赁合 3-26 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除鸿富瀚浩对部分抵押的生产经营设备 仅具有使用权外,发行人对其他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要房屋租赁续期及新增情况如下: 序 房屋产权 面积 租金情况 租赁备案情 承租方 出租方 用途 座落 租赁期间 号 人 (㎡) (元) 况 月租金 30,602元/ 月,自租赁 福清市裕 福清市裕 裕永广场八 2020年12月 福州嘉 2,140.0 第2年起, 1 永物流有 永物流有 工业 号楼工厂3 10日至2023 否 源 0 较上一年租 限公司 限公司 楼303间 年12月9日 金递增5% 直至合同届 满 深圳市龙 深圳市龙岗 深圳市横 岗区产业 区龙岗大道 2021年1月 岗镇经济 研发、经 1,946.7元/ 2 鸿富瀚 投资服务 8288号大运 43.26 15日至2022 否 发展有限 营办公 月 集团有限 软件小镇27 年1月14日 公司 公司 栋5层511房 苏州木渎 均诚机械 苏州市吴中 2021年1月6 苏州鸿 科技创业 3 (苏州) 办公 木渎镇珠江 61.00 日至2022年 25,620元/年 否 锦瀚 园管理有 有限公司 南路368号 1月5日 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 苏州市姑 区东环路 苏州万天 苏区葑门 2020年7月 淮安鸿 657号2幢 4 企业服务 街道联青 办公 24.00 10日至2021 3,300元/年 否 富瀚 106室(创 有限公司 村(居) 年7月9日 智赢家E幢 委员会 106-7室) 东莞市望牛 东莞市金 东莞市望 墩镇朱平沙 2020年6月 东莞鸿 蓉智创物 牛墩镇对 科技五路1 2,800.0 5 生产 10日至2023 48,825元/月 否 富瀚 业管理有 外经济发 号路金沙产 0 年6月9日 限公司 展公司 业中心3栋4 楼401室 注: 1、福清市裕永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闽(2020)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14255号的”不动 3-27 产权证书,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期限至2066年5月22日止。 2、均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已取得“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0160号”的不 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非居住用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 2053年7月6日止。 3、苏州市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居)委员会已取得“苏房权证姑苏字第10502671号” 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至2041年2月27日止。 4、2020年6月6日,东莞鸿富瀚与东莞市金蓉智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20200610-3-401”的《厂房租赁合同书》,该项租赁标的物的产权人为东莞市望牛墩镇对 外经济发展公司,其持有编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32844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及“建字第2018-05-1019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莞市望牛墩镇对外经济发展公 司与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沙产业中心租赁合同》,东莞 市金蓉智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金沙产业中心项目”运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并接受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金沙产业中心的对外招商及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签署相关 合同及文件、收取并支付运营过程中的各类款项,授权期限仍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对外经 济发展公司与深圳娄山关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期限内。 (九)长期股权投资 发行人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 二部分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4、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 重大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和担保合同如下: 3-28 (1)梅州鸿富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的授信合同、担 保合同 2020年10月30日,梅州鸿富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签 署编号为“4401042020000155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用途为用于电子导热、光 学材料生产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12个月为一个周 期,在LPR基础上加94个基点。 (2)鸿富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授信合同、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 ①2020年11月12日,鸿富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编号为“BC2020111200000050”的《融资额度协议》,融资额度金额为1,000万 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额度循环方式为可 循环使用,额度性质为可撤销承诺。 ②2020年11月17日,张定武、丘晓霞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署编号为“ZB792420200000003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张定武、丘 晓霞同意为鸿富瀚在“BC2020111200000050”《融资额度协议》项下主债权、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③2020年11月17日,张定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编号为“ZB792420200000003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张定武、丘晓霞同意 为鸿富瀚在“BC2020111200000050”《融资额度协议》项下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④2020年11月23日,鸿富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编号为“792420202801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 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 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10基点 计算,结算方式为按月付息。 (3)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 3-29 同 ①2020年11月27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Z44200804020200016”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7,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11月 27日至2021年11月16日,贷款利率为LPR利率加115基点。 ②2020年11月27日,张定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7”的《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 张定武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③2020年11月27日,丘晓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8”的《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 丘晓霞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④2020年11月27日,张定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9”的《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 张定概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⑤2020年11月27日,淮安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署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20”的《额度借款保证合同》,淮 安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 下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⑥2020年11月27日,鸿富瀚浩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署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21”的《额度借款保证合同》,鸿富 瀚浩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本 金、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3-30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⑦2020年11月27日,东莞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署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22”的《额度借款保证合同》,东 莞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 下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⑧2020年11月27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5”的《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鸿富瀚同意以龙岗区宝龙街道G02304-0005号一类用工业用地[证书号:粤 (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0547号]的工业用地为鸿富瀚在 “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价 税等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为22,995,720元,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 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⑨2020年11月27日,张定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16”的《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张定武同意以圣莫丽斯花园*栋*号的房产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设定最高额抵押担 保,最高限额为105,000,000元,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 额度有效期间。 ⑩2020年11月27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YSZK202000036”的《额度借款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 合同》,鸿富瀚以持有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富港电子(东莞) 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为鸿富瀚在 “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价 税等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05,000,000元,最高额质押的债权确定 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同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分行就以上事项签署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YSZK202000037”的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 3-31 2020年11月27日,鸿富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 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40ZGDB20200123”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鸿富 瀚将持有的鸿富瀚浩100%(出资额500万元)股权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鸿富瀚在“HTZ44200804020200016”《人民币额度借款合 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价税等设定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最高限额为 105,000,000元,最高额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2、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 下: ①2018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与深圳村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MASTER PURCHASING AGREEMENT》(《主采购协议》),对采购订单、产品价格、 付款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期、货物检验、产品拒收、风险与所有权转移、保 证和产品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约定,具体的采购产品、数量和价格根据订单决定。 ②发行人与欧菲光签署了《采购框架协议》,对订单、交货、收货及检验、 付款、包装、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约定,具体的采购产品、数量和价格根据 订单决定。 3、采购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已签署且正在履行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2020年11月12日,鸿富瀚与德源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署 “DY20200059”的《合同》,购买PX200-3-GF型激光器9台, 合同总金额为 6,210,000元。 4、施工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签署的重大施工合同如下: ①2020年12月10日,东莞鸿富瀚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广东省建 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 工程规模为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4号宿舍、5号门卫室、6号配 电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6,968.14m2、80.5 m2、1,135.37 m2。工程立项编号为 3-32 2019-441900-41-03-070914,资金来源为自筹。合同总价款为50,915,228.00元, 合同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 ②2020年12月10日,东莞鸿富瀚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广东省建 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 工程规模为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3号厂房,建筑面积为 2,378.85 m2。工程立项编号为2019-441900-41-03-070914,合同总价款为 58,285,132.50元,合同工期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 5、融资租赁合同 ①2020年8月15日,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 “IFELC20DH2RXTS-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鸿富瀚浩向远东国际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租赁“高精度对贴检测设备”、“旋转模切机”等共37台机器设备,租 赁成本为15,000,000元,租赁期间为24个月,自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远东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协议价款之日起算;合同项下的租金为固定租金,由 鸿富瀚、淮安鸿富瀚、梅州鸿富瀚、东莞鸿富瀚、秦皇岛鸿富瀚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由丘晓霞、张定概、张定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②2020年8月15日,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 “IFELC20DH2RXTS-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 ③2020年8月15日,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 “IFELC20DH2RXTS-G-01”的《抵押合同》,鸿富瀚浩同意将“高精度对贴检测 设备”、“旋转模切机”等共37台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售后回租赁合同》 (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 付款项、实现主债权、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期限为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至承租人主合同项下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 ④2020年8月15日,鸿富瀚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 “IFELC20DH2RXTS-U-04”的《保证合同》,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 期间。 3-33 ⑤2020年8月15日,张定武、丘晓霞、张定概分别出具《保证函》,同意为 鸿富瀚浩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 金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⑥2020年8月17日,东莞鸿富瀚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 为“IFELC20DH2RXTS-U-07”的《保证合同》,东莞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浩与远 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 两年的期间。 ⑦2020年8月17日,淮安鸿富瀚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 为“IFELC20DH2RXTS-U-05”的《保证合同》,淮安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浩与远 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 两年的期间。 ⑧ 2020年8月17日,梅州鸿富瀚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 号为“IFELC20DH2RXTS-U-06”的《保证合同》,梅州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浩与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 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满两年的期间。 ⑨2020年8月17日,秦皇岛鸿富瀚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 号为“IFELC20DH2RXTS-U-08”的《保证合同》,秦皇岛鸿富瀚同意为鸿富瀚浩 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 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满两年的期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 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3-34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并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下的账面价值为355.07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备用 金、代扣代缴费用和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押金等,无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并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下的余额为244.07万元,主要包括预提费用、往来款 和代扣代缴款等,无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付 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无持有发行 人5%以上(含5%)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 为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 并、分立、增资、减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亦无进行资产转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 售的计划。 3-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 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各 机构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关监督,能够保证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监事会主席发 生变更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原监事会主席姜涛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申请 辞去公司职务且不再担任发行人的监事会主席职务。因姜涛辞去监事职务后, 发行人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新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8 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并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监事会 主席的议案》,补选邓佑礼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暨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一届 监事会一致。 3-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核查,2020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财政补贴信息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补助项目 2020 年度当期发生金额 1 电子模切产品产能提升项目补助 10.00 2 电子模切产品工艺创新补助 2.50 3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设备补贴 4.40 4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8.85 5 高新企业补助 40.00 6 荣誉企业奖励 3.00 7 稳岗补贴 23.04 8 产业发展奖励 27.00 9 企业发展扶持补助 581.34 高新处 2019 年企业研发资助第一批第 10 56.10 1 次拨款补助 11 龙岗街道办两新组织党支部补贴 0.50 塘厦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小升规奖 12 10.00 励项目 13 淮安两化融合和企业上云补贴 5.00 14 淮安区财政局发明专利补贴费 1.00 15 专利补助款 1.10 16 工会经费补贴 5.39 17 淮安经济开发区产业引导资金 147.20 1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0.36 19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 26.00 20 以工代训补贴款 25.10 合计 1,007.8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20年度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3-37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秦皇岛鸿富瀚存在一例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记录,具体如下: 秦皇岛鸿富瀚于2020年12月19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秦环罚 [2020]80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皇岛鸿富瀚存在“FPC钢片制造项目未 依法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的规定,对秦皇岛鸿富瀚罚款26,280.5元。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秦皇 岛鸿富瀚缴纳了罚款并已申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发行人对其他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内部核查。 2020年12月28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秦开审批环表 [2020]第89号”的审批意见,同意秦皇岛鸿富瀚FPC钢片制造项目位于秦皇岛经 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9号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 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秦皇岛鸿富瀚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系按总投资额的1%进行的罚款;根据《河北 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罚款金额的 计算”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 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 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有法定最低罚款金 3-38 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 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秦皇岛鸿富瀚本次罚款金额占其所属的项目投资 总额比例较低,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出具证明, 确认“…经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秦皇岛鸿富瀚已对该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 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已批复。我局确认,该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秦皇 岛鸿富瀚无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秦皇岛鸿富瀚该次行政处罚不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 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核查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公司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网 站,补充核查期间,除秦皇岛鸿富瀚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相关的 证书: 1、秦皇岛鸿富瀚现持有上海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 编号为“NOA1988489”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秦皇岛鸿富瀚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通 过 NOA Certification 的 评 审 , 符 合 GB/T19001-2016 idt ISO9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为“胶粘制品(PET辅片)的模切加工与服务”, 证书签发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28日。 2、鸿富瀚浩现持有深圳中天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号为 “46520E10024R0M”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鸿富瀚浩的环境管理 体系已经评审并符合GB/T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认证/注册范围为 “电子辅料(泡棉、双面胶、遮光片、绝缘片)生产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 认证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 3、鸿富瀚浩现持有深圳中天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号为 “46519Q10027R0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鸿富瀚浩建立的质量 管理体系已经评审并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认证/注册范围 3-39 为“电子辅料(泡棉、双面胶、遮光片、绝缘片)生产”,认证有效期为三年, 自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 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已取得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制订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发行人质量控制 制度的实施使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可持续运行。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成以下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 1、福州嘉源 福州嘉源于2020年12月7日取得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融环评表 [2020]132号”的《关于〈福州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各类电子配件10万 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环评 报告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 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 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目前福州嘉源暂未 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亦未正式投入生产。 2、秦皇岛鸿富瀚 秦皇岛鸿富瀚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 具的“秦开审批环表[2020]第89号”的审批意见,同意秦皇岛鸿富瀚FPC钢片制 造项目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9号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四)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循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 其他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 3-40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独立实施,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 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阻碍;发行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资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该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无矛盾之处。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本《补充 3-41 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 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的其他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以下无正文) 3-42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