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27 栋 5 层 5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十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本公司”、“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 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5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2 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鸿富瀚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 盈率为 47.84 倍(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T-3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 格 96.66 元/股对应的 2020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7.19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7 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 均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投资 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直接客户主要为电子产品 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如富士康、鹏鼎控股、南昌欧菲等,最终应用于苹果、微软、 亚马逊、华为、小米等知名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商,由于下游品牌集中度较高,因此 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3 报告期内,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0.83%、90.74%及 91.04%,其中 对富士康集团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9.63%、36.65%及 34.78%,对鹏鼎 控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7.24%、35.94%及 40.16%,整体集中度较高。 此外,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 的销售收入占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74%、78.33%和 75.49%,占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10%、58.04%和 59.34%;发行人通过富士康集团、鹏 鼎控股向苹果供应功能性器件的销售收入占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56%、61.33%、54.42%,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34%、45.45%、42.78%, 单一终端品牌商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对富士康集团、鹏鼎控股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公司未能持续 满足富士康集团、鹏鼎控股的功能性器件、自动化设备等产品需求,或出现产品质量、 产能保障的问题,导致其在未来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而公司又未能通过持续开拓新 的客户降低客户集中度,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的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比重较高,如果未来发行人 或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被苹果取消供应商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 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产品制 造基地,在全球消费电子行业拥有重要地位,消费电子行业整体规模持续扩大,推动了 我国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持续发展。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企业在不同的细分市场、销售区域和终端客户拥有各自的 竞争优势,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加强市场业务拓展。公司下游客户目前主要 为 FPC 及屏幕等组件生产商,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 为 33,565.77 万元、43,663.09 万元、63,969.02 万元,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营业 收入。同时,由于下游市场需求较大,具备相关技术及生产能力的企业不断加入到消费 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竞争实力与研发能力,有效应对客户的需求 变化,则公司将面临现有客户的订单份额下降,价格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利润率下降的风 4 险。 (三)技术及产品开发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技术创新不断涌现,产品的集成度、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对功能性 器件生产企业的配套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品质可靠性及快速供货能力等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对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不能满足下游行 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路线和产品定位未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新技术、产 品不能得到客户认可等,可能无法取得新项目,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不能及时供应的风险 原材料直接影响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性能与功能,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主要的成 本组成部分。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胶带、保护膜、光学膜、泡棉、离型材料及自 动化设备组件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1.18%、 66.10%和 65.08%。因此,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其他 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上涨 10%,按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成 本中直接材料的金额测算,毛利率在报告期各期分别下降 4.29%、3.79%和 3.76%。同 时,若主要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也会影响产品的正常生产及销售,进而影响公司对客 户的供货保障能力。 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为进口产品,如因疫情、国际贸易摩擦等外部因素影响,造 成原材料短缺,则也会造成公司部分产品生产停滞、无法保障客户供应,进而对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产能及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公司目前的产能利用趋于饱和状态。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人员、经营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公司 在市场开发与维护、生产组织效率、内部控制、人员管理、运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提 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可能 导致公司管理效率下降、经营风险上升。 (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7,251.92 万元、15,451.05 万元及 25,782.12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3.65%、56.52%及 58.68%。 如果公司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国家宏观政策变动等因素的 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可能延长,坏 账风险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7.16%、41.20%及 40.74%,报告期内呈现一定 的波动。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终端及制造产业链的发展状况、客户结构、产 品结构及生命周期、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工艺要求、规模效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八)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于境外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32.58 万元、320.31 万元和 248.38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67%、0.72%和 0.38%,占比较低,目前国际贸易 摩擦尚未对发行人在境外的收入造成显著不利影响。但发行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 的最终客户为苹果、微软、亚马逊等消费电子厂商,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 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导致最终客户产品销售受到限制,关键原材料供应出现短缺,或制 造及供应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九)终端品牌客户供应链向境外转移风险 近年来,为应对国内人工成本上涨、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部分组 件生产商、制造服务商客户在越南、印度等东南亚国家建厂,将部分国内业务转移至 海外工厂,可能导致境内功能性器件需求下降。如发行人未能及时跟进相关客户的境 外产业布局,或境外配套服务能力未能达到客户要求,可能将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 降,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租赁集体用地房产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深圳龙华区、宝安区等地分别租赁集体用地房产, 未取得产权证书。公司租赁的集体用地房产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未来存在被 6 要求搬迁或其他无法继续使用该房产的风险。相关房产主要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业务 的生产经营及松岗分公司的生产经营,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涉及的营业收 入合计 4,707.76 万元、9,430.52 万元和 18,900.1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3.60%、 21.20%和 29.05%。如因公司租赁房产瑕疵而导致相应厂区搬迁,预计将产生搬迁费用 312 万元,占 2020 年度公司利润总额的 2.09%。若届时公司自有的生产基地尚未建成且 公司未及时租用新的房产用于产能搬迁,将影响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经营,可能造成公 司交货延期或营业收入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十一)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发行人功能性器件的价格与消费电子终端产品生命周期紧密相关,在终端产品出货 量和价格下降时,其适配的功能性器件价格通常会随之下降。新量产项目在上市初期定 价较高,功能性器件产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而对于存量项目,主要下游客户通常每季度 要求功能性器件厂商进行重新报价,报价取决于终端产品销售情况、供应商供货能力及 策略、竞争激烈程度、产品原有盈利空间大小等因素,因此存量项目存在价格持续下降 的风险。如果发行人未能持续承接消费电子新终端产品的功能性器件订单,发行人功能 性器件平均售价面临下降的风险。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2743 号文,同意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鸿富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鸿富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1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本为6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 15,000,000股于2021年10月2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鸿富瀚”,证券代码为“301086”。 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0日 (三)股票简称:鸿富瀚 (四)股票代码:3010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 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持股数(万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张定武 3,585.15 59.75% 2024 年 10 月 20 日 恒美国际 360.00 6.00% 2022 年 10 月 20 日 首次公开 瀚卓实业 306.45 5.11% 2022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张定概 207.00 3.45% 2024 年 10 月 20 日 丘晓霞 41.40 0.69% 2024 年 10 月 20 日 小计 4,5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 -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1,500.00 25.00%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500.00 25.00% - 合计 6,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9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2.1.2 条第(一) 项标准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作为创业板上市 标准。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 8,371.58 万元和 12,290.1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为 20,661.74 万元,符合上述创业板上市条件。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5,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张定武 成立日期:2008 年 2 月 13 日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27 栋 5 层 51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 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 VC(均温板)、 PET、Pl 膜材类的研发和销售; 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许可经营 项目是:生产经营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 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软件产品的研 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 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II 类医疗器械批 发与销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劳保口罩、日常生活用口罩的批发与销售。 (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 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 主营业务: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以及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518115 联系电话:0755-23766649 传真:0755-29808289 互联网址:www.hongfuhan.cn 11 电子信箱:ir@hongfuhan.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思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占发行前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总股本持 号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情况 股比例 2019 年 11 月至 1 张定武 董事长 3,585.15 - 3,585.15 79.67% 否 2022 年 11 月 副董事 2019 年 11 月至 2 张定概 长、总 207.00 - 207.00 4.60% 否 2022 年 11 月 经理 董事、 2019 年 11 月至 3 陶兴厚 副总经 - 15.20 15.20 0.34% 否 2022 年 11 月 理 董事、 2019 年 11 月至 4 赵子龙 副总经 - 9.94 9.94 0.22% 否 2022 年 11 月 理 独立董 2019 年 11 月至 5 张振煌 - - - - 否 事 2022 年 11 月 独立董 2019 年 11 月至 6 林斌 - - - - 否 事 2022 年 11 月 独立董 2019 年 11 月至 7 黄延禄 - - - - 否 事 2022 年 11 月 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至 8 邓佑礼 - 4.14 4.14 0.09% 否 主席 2022 年 11 月 2019 年 11 月至 9 张海梅 监事 - - - - 否 2022 年 11 月 职工代 2019 年 11 月至 10 廖绍芬 - - - - 否 表监事 2022 年 11 月 财务总 2019 年 11 月至 11 刘巍 - 8.29 8.290 0.18% 否 监 2022 年 11 月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至 秘书、 2022 年 11 月副 12 张思明 - 2.90 2.90 0.06% 否 副总经 总经理:2019 年 理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注:陶兴厚、赵子龙、邓佑礼、刘巍、张思明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瀚卓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2 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张定武直接持有公司 59.7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丘晓霞直接持有公司 0.69%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行政部总监。张 定武、丘晓霞夫妇系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张定武先生,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 年 12 月 至 2009 年 12 月,任职于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历任鸿富瀚有限监事、执行董事,2019 年 9 月至今任东莞鸿富瀚浩执行董事,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鸿富瀚有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深圳市思 撰实业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丘晓霞女士,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3 年至 2010 年从事房产投资,2010 年 12 月至今历任鸿富瀚业务经理、行政部总监;2019 年 6 月至 今,任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13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一)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瀚卓实业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合伙份额比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 元) 例 1 黄炎珍 83.70 12.57% 普通合伙人 采购部总监 2 张丽娟 82.80 12.44%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3 毛莹 82.80 12.44%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市场总监 4 杨钢 63.90 9.60%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工程总监 5 张定文 45.00 6.76%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经理 6 陶兴厚 33.03 4.96%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7 吴晓升 27.00 4.06% 有限合伙人 总经办副经理 8 马文文 27.00 4.06% 有限合伙人 总经办副经理 9 楼颂萍 27.00 4.06%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10 赵子龙 21.60 3.24%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11 刘巍 18.00 2.70%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12 叶玉龙 13.50 2.03%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13 彭建春 11.70 1.76%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14 杨继广 11.70 1.76%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生产经理 15 张定澎 11.70 1.76% 有限合伙人 总经办经理 16 王伟 11.70 1.76%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经理 17 李涛 11.70 1.76%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自动化营运总监 14 出资额(万 合伙份额比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 元) 例 18 陈新峰 9.00 1.35%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软件经理 19 邓佑礼 9.00 1.35%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自动化研发经理 20 艾茂青 9.00 1.35%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自动化研发经理 21 郎云春 9.00 1.35%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22 王丹阳 6.30 0.95%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23 刘仁武 6.30 0.95%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总监 24 张思明 6.30 0.95%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 邵永杰 6.30 0.95%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经理 26 张景光 5.04 0.76%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主管 27 张毅光 4.50 0.68%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自动化总监 28 张利云 4.50 0.68%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企划副经理 29 曾燕玲 1.80 0.27%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会计 30 张美霞 1.80 0.27%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组长 31 杨聪 1.80 0.27%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工程副经理 32 张莎莉 1.26 0.19%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主管 合计 665.73 100.00%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及限售安排 根据瀚卓实业现行的《股权激励协议》及《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协议》,平台内 部的流转和退出机制如下: 1、平台内部的流转机制 (1)在服务期内,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财产份额,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 的除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取得财产份额时所支 付的对价(或缴付的财产份额原值)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 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2)服务期届满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转让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瀚卓实业的财产份额。前述财产份额的受让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 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3)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视同执行事务合伙 人自始放弃瀚卓实业对其施行的股权激励措施,目标公司不再对其进行股权激励措施。 其自持有瀚卓实业份额以来已经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及全部投资收益均应全额返还瀚 15 卓实业,其尚未取得的全部利润分配及全部投资收益均不再向其分配。有限合伙人返还 或放弃其享有自持有瀚卓实业份额以来的全部利润分配及全部投资收益,由瀚卓实业各 合伙人按持有财产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 人指定的第三方以有限合伙人取得激励股权的价格购买。 (4)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转让其财产份额,导致瀚卓实业或目标公司遭 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为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使得目标公司 上市延迟、中止或终止而遭受的损失),有限合伙人对上述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5)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价格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按照普通合伙 人取得财产份额时所支付的对价并按 8%的年利率加算利息来确定。 2、平台内部的退出机制 (1)服务期内结算 普通合伙人在服务期内发生瀚卓实业合伙协议或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或被除名情 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与普通合伙人办 理结算手续并按照普通合伙人取得财产份额时所支付的对价(或缴付的财产份额原值) 向普通合伙人计算支付结算款。 (2)锁定期届满后结算 普通合伙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按照瀚卓实业合伙协议或本协议主动要求退伙、发生当 然退伙或被除名等情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一个 月内按照以下计算方式与该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1)如目标公司已经成功在合格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按有限合伙人主动要求退伙(当然退伙或被除名决定作出)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目标公司的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收盘价)平均值的 50%,向有限 合伙人计算并支付其持有的甲方财产份额所对应的股票结算款; 2)如目标公司尚未上市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按 有限合伙人取得财产份额时所支付的对价(或缴付的财产份额原值)另加同期同类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向有限合伙人计算并支付其持有瀚卓实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结算 款。 (3)关于员工离职的约定 当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况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有 16 权按照有限合伙人取得激励股权的价格赎回: 1)有限合伙人主动辞职或者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2)与目标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有限合伙人提出不再续订(有限 合伙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的,有限合伙人有义务按照目标公司要求续签合同,否则 视为主动辞职); 3)有限合伙人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目标公司不愿与有限合伙人续约的; 4)因有限合伙人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 除名等)。 3、瀚卓实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瀚卓实业已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安排。 17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张定武 3,585.15 79.67% 3,585.15 59.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恒美国际 360.00 8.00% 360.00 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瀚卓实业 306.45 6.81% 306.45 5.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张定概 207.00 4.60% 207.00 3.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丘晓霞 41.40 0.92% 41.40 0.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小计 4,500.00 100.00% 4,500.00 75.00%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 - 1,5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流通股 小计 - - 1,500.00 25.00% - - 合计 - - 6,0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99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张定武 35,851,500.00 59.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恒美国际 3,600,000.00 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瀚卓实业 3,064,500.00 5.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张定概 2,070,000.00 3.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丘晓霞 414,000.00 0.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6 33,369.00 0.06% 无限售安排 有限公司 7 林玉芬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8 郭青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9 叶允文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10 孙伯林 500.00 0.00% 无限售安排 合计 45,035,369.00 75.06% - 18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5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96.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3.1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5.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44.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7.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4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4,966,631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 金额 1,446,674,552.46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33,369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3,225,447.54 元。前述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 销金额为 3,225,447.5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449,9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13,479,648.10 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20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656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9.09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承销费 11,599.20 会计师费用 1,050.00 律师费用 52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9.4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40 合计 13,642.04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131,347.96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67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2.19 元(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 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06 号)。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 ZA15418 号)。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1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1 条,如 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 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华夏银行深圳南头支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68000000289790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龙华 2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5920945410686 支行 3 民生银行深圳龙城支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3532960 4 民生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246616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187101040015621 公司大埔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4009986868 6 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442501000040099888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4475225089 7 深圳龙华支行 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752375185836 23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937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陈龙飞、蔡诗文 联系人:陈龙飞 项目协办人:罗仲华 项目组其他成员:胡梦月、杨文瀚、王逐原、沈亦清、袁世吉、王自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等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担任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龙飞、 25 蔡诗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龙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国国旅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曲美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荣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等。作为 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蔡诗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云南南天电子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等。 2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张定武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 愿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 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 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2、公司股东、董事及总经理承诺 张定概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及总经理,就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 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 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 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3、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陶兴厚、赵子龙、刘巍、张思明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 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 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 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4、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丘晓霞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 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 董事会负责收回。” 5、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恒美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过程中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自愿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 他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 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张定武、丘晓霞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本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数量及方式: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 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 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 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恒美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现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本企业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 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 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 份总数,下同)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C 项与本项冲 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 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 B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 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 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 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 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 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 项义务,本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 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确保公司股权分 布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 义务,本人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 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 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 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购 回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 按购回计划实施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4)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 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因公司拟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禄、刘巍、张思明 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拟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做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张 定武、丘晓霞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张 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禄、刘巍、张思明作为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 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 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承诺如下: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公积金转增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 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作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张 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禄、邓佑礼、张海梅、廖 绍芬、刘巍、张思明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 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作出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不会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 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 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 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 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 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应于发现该业 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声明 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 争的业务,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 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九、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 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鸿富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不利用自身的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鸿富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恒美国际及瀚卓实业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2、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 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 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鸿富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鸿富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已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共同实际控制人丘晓霞,已就深圳市鸿 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了相应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 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张定武、张定概、陶兴厚、赵子龙、张振煌、林斌、黄延禄、邓佑礼、张海 梅、廖绍芬、刘巍、张思明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深圳市鸿 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了相应承诺,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四)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恒美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鸿富 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已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 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 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一、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虽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但已予以解除,股权代持所涉 各方均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龙飞 蔡诗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