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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富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瑜律师、杨展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相关公告已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
市塘厦镇高丽三路1号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副董事长张定概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07,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7,085,50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11.809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9,155,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5.259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
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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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1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年度报告制度〉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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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审议《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9、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1、审议《关于子公司参与东莞市土地竞买的议案》;

    2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该议案为非表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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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37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2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37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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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 况 : 同意 6,664,500 股, 占出 席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8951%;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张定概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股东丘晓霞与董事长张定
武系配偶关系,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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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度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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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参与东莞市土地竞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37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第(八)、(九)、(十)、(十九)、(二十二)
项议案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六)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投票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
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方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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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