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6-10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
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则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
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
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考
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斌 黄延禄 张振煌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