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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愚律师、杨展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6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2
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6)(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相关公告已列明本次会议
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
市塘厦镇高丽三路1号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副董事长张定概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0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42,979,8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633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45,04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083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年6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6月10日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公告编号:2022-035),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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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至2022年6月24日,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议案1、
议案2、议案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经核查,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
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情形。在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独立董事黄延禄进行
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
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除以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张愚律师以视频方式、杨展成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2、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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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5%;
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2626%;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5%;
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2626%;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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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5%;
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二)项议案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