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8-01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
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由于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公司均为 2022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中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 日,授予 40 名激励对象 32.8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28.91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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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斌 黄延禄 张振煌
202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