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3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45,000,0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 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00%,有流通 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45,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为 4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2 名股东为恒美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持有或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 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 2、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于股份锁定 1 企业(有限合伙)、 关股份流通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的承诺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1)减持条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 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本企业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 后减持,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 关于持股意向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 2 企业(有限合伙)、 及减持意向的 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承诺 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 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 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允许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减持。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 及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鸿富瀚之间不 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鸿富瀚及其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 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 则,与鸿富瀚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 减少与规范关 3 企业(有限合伙)、 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联交易的承诺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 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鸿富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鸿富瀚造成的 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鸿富瀚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 有效。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 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关于未履行招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 股说明书承诺 歉。 4 企业(有限合伙)、 事项约束措施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的承诺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未作出其他关于股份限 售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664,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10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 3,600,000 3,600,000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 注 2 3,064,500 3,064,50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6,664,500 6,664,500 - 注:(1)截至公告之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上表中所列“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45,000,000 75.0000% 6,664,500 38,335,500 63.8925%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15,000,000 25.0000% 6,664,500 21,664,500 36.1075% 件股份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6,664,500 6,664,500 60,00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鸿富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鸿富瀚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龙飞 蔡诗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