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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富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11-10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

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

险;

       (二)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

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

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融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积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第(一)、(二)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

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

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

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使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

并充分说明董事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

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负责

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
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