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该等情况。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1,000 万元,均为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
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
运行,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兼
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并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
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均在预计的范围内,公司确认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所针对事项均基于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
影响,公司亦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严重依赖。
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
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取得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十、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本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
长禁售期的承诺,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的相关事
宜。
十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包括等
待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暂
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本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2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77.31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
售期的承诺,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爱明 温志浩 宁华波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