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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华兰股份)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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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
       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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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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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可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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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
       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
       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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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相关信息,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进行
       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
       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应妥善保
       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如果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十六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
       公设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时应参照以上规定严格保密,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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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可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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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该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
       公室应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责任,并按本制度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
       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 二 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以上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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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