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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华兰股份)2021-12-17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
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
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并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
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公告文稿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的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股东大会在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公司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公开披露信息的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临时报告分类别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再由董事长签发;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司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最后提交
公司董事长签发;
    5、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声明。


                            第六章    对外信息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投资者的沟通。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与
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在与媒体的沟通中,当媒体提问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应设置审阅记录,因工作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
保密声明并由公司记录备查。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网站与内部刊物、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外界
传达信息可能涉及敏感内容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事前审核,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