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17号
致: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份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
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华兰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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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3月4日,华兰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488号江苏
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华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兰股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38,027,846股,占华兰股份股份总数的
28.2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19人,代表股份59,605股,占华兰股份股份
总数的0.04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兰股份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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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华兰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议案》
经表决, 同意38,066,951股,反对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胡静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表决, 同意股份38,058,651股,反对28,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胡静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选举华国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2,76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27%,华国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选举华一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1,26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87%,华一敏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选举李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1,27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88%,李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 选举肖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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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表决,同意38,041,371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90%,肖锋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 选举马卫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0,96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80%,马卫国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⑥ 选举王兆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1,77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01%,王兆千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选举柳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0,767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74%,柳丹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 选举刘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0,76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74%,刘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 选举徐作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38,040,76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74%,徐作骏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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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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