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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
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和
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
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并累计至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为子公司担保以外,累计和当期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并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真实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
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同意通过本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
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我们认为,《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
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
方案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无需对监事薪酬(津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六、《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
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
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聘任李华、华智敏、朱银华为公司副总经理,刘雪为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相关材料,充分了解所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
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
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华、华智敏、朱银华为公司副总经理,刘雪为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柳   丹                   徐作骏                   刘   力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