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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8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8 月 8日(星
期一)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8 日
(星期一)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 1488 号江苏华兰
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
     (六)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0,143,55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8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018,34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71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5,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30%。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537,302 股,占上市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3693%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4,41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7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
代表股份 125,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30%。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华兰股份年产 60 亿只新型药用密封弹性体
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1,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4%;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5,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32%;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6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 《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1,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4%;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5,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32%;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6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姓名:王月鹏,黄心蕊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