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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23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666,66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5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4,031,948.8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海兰
   陵”或“甲方二”)开立了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专项存储华兰股份年产 60 亿只
   新型药用密封弹性体项目投入的超募资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一、
   甲方二合称“甲方”)及三海兰陵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初始余额
重庆市涪陵   中国光大银行                     华兰股份年产 60
三海兰陵有   股份有限公司   55210180802882318 亿 只 新 型 药 用 密                           0
限责任公司   重庆涪陵支行                     封弹性体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兰股份年产 60 亿只新型药用密封弹性体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