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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7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
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 10.9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4.09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柳   丹                  徐作骏                  刘   力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