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3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经认
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 值,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
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
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
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柳 丹 徐作骏 刘 力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