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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埔园林: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1-13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1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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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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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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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在第一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


                                   5
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即可。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中增加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6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所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分阶段
送达公司,最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法
务部。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法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法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
交所、江苏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查阅。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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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
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
苏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代替公司对其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8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息知情      企业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     情人与公司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及 信息公开
                                                                             流转环节     知悉或获取
号 人名称/     身份证号      人证券账号           关系      时间及地点                                所处阶段(注5) 披露情况
                                                                             (注3)      途径(注4)
      姓名                                      (注2)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
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填写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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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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