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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埔园林: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10-27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维护股东、职工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
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
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
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
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
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履行社会责任。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及以上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及以上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中
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
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公司捐赠管理,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
宜的,须及时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中心
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
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