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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埔园林: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珍海)2023-04-25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梁珍海)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梁珍海,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运行及管理

相关要求,现将自己 2022 年度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增加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储备。结合履职工作内容,借助参加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等机会,尽可能查阅或者咨询讨论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
一步熟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力争在符

合法规和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职,确保自己在相关法规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为公司决策及股东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按时出席相关会议,通过审阅文件、会议交流及实地走访等形式积极

履职。报告期内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等各类会议 12 次,对董事会秘书处通

知参加的会议全部亲自参加,无缺席,无委托出席情况发生。出席(列席)的会
议包括董事会 5 次、股东大会 3 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发展战略

委员会会议 3 次。

    通过参加上述会议、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及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不仅

增进了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了解,也对部分讨论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性意

见和建议,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协助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年度履职过程中,对各项参与的议案和讨论总体上表示认同。一年来,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会议组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议成果合法有效。因此本年度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也没有反对和
弃权的情形。
    四、本人本年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三次、第

十五次会议的具体事项上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包括: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2
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事前认可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参股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分包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
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2) 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参股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分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副总经理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5)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意见
   (1)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 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独立意见;

   (3)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 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6)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8)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9) 关于《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
   意见;

   (10)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独立意见。

   (三)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3)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6)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7)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8)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0)   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11)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12)   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3)   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事前认可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及其它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
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及其它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2) 独立董事关于确定 2023 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五、本人作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和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年度

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和发展战略委员会

的委员,2022 年度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和《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按时出席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会议。作为专业人士,参与了各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履行专门委员会的专业职责。

    六、对公司设计院及泗县部分项目等开展了现场调研,并通过专项调研力

求增进对公司更为全面客观的了解。本年度以公司独立董事身份,除了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外,还结合部分专业技术咨询等工作,

对公司规划设计院、安徽泗县项目现场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

阅读资料等形式,对规划设计院、泗县项目部等部门的经营运作有了较为全面和

深入的了解,进而通过部门运行和经营状况,对公司的整体发展、经营业绩、管

理运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情况有了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了解。总体感觉

是: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未发生重大缺陷。

    此外平时还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畅通交流,就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深入全面了解,实时掌握公

司的最新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为

保障公司科学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提升履职能力,促进公司的科学

决策和防范风险工作水平提升。
    除此之外还积极参加了深交所独立董事调研问卷调查、深交所举办的上市公

司运作及董监高履职责任培训等活动。

    八、其他工作方面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

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过异议;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报告期内没有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也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