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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雅股份: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12-28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铜陵
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下称
“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下称“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本款所称重大交易,是指《铜陵
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本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
指《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
关联交易。

       (四)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本款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是指《铜陵洁雅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
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4、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以会议讨论的方式提交。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并
由证券部负责汇总。其中,经营相关的数据资料由市场部门负责提供,财务、投
资相关的数据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供,人事方面的数据资料由人力资源部门负
责提供,技术相关的数据由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社会责任报告由证券部牵头提供,
其它特殊事项由具体负责部门及各下属公司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者再指定),
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
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证券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重大信息报送表

呈 报 单位 /                           呈报人
   部门
                                       涉及金额
 呈报时间
                                       (万元)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定期报告
               □公司经营事项有关信息             □重大风险
               □重大诉讼和仲裁相关信息           □应披露交易
 事件类型      □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   □关联交易
 (可多选)    划等事项相关信息                   □业绩、利润分配相关信息
               □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重大进展
               □股价异常波动与澄清             □其他事项:




 事项简述




 相关资料



报送单位/部
  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意见


董事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