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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雅股份: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12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到达董事会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

决策落实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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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的选任程

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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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特别会议可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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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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