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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12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到达董事会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及组织、执行
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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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秘书;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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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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