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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雅股份: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12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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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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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公告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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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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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监
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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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的备案和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 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批准,修改亦同。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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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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