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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03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0号)同意注册,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2.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2,250,000.00元,扣
 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0,619,686.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751,630,313.1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2022]210Z002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的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江苏江南农村                                            检验检测总部
1   常州市建筑科学 商业银行股份 1142100000021128         320,000,000.00
                                                                           建设项目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2   有限公司
                                1142500000021206         310,551,745.28超募资金
                   市钟楼支行

    常州市建筑科学 交通银行股份 3240062900120003953
                                                             77,320,700.00研发中心建设
3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31                                        项目
    有限公司       清潭路支行
4
    常州市建筑科学 苏州银行股份 51252700001202               5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5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有限公司       新北支行     51193400001208           200,000,000.00超募资金


    常州市建筑科学   中国农业银行
6                    股份有限公司 10612101040011294
    研究院集团股份                                       300,000,000.00超募资金
                     常州都市桃源
    有限公司         支行

    常州市建筑科学 中国工商银行
                                                         351,254,500.00检验检测总部
7
    研究院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1105040919119999996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常州薛家支行

    常州市建筑科学 南京银行股份
                                                             37,085,000.00信息中心升级
8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1010270000001115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钟楼支行

    常州市建筑科学 招商银行股份
                                                         133,662,800.00区域实验室建
9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 519902261210206                        设项目
    有限公司       天宁支行
                                                        1,779,874,745.28
                         合计
    注:

    1、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为尚未支付的中介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等。

    2、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中,相关协议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上属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
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实际履行;

    相关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清潭路支行上属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签署,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清潭路支行实际履行;

    相关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都市桃源支行上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签署,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都市桃源支行实际履
行;

    相关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薛家支行上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新区支行签署,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薛家支行实际履行;
     相关协议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上属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分行签署,协议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实际履行;

     相关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上属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分行签署,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实际履行。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7
 家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户)、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2户)、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新区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以下合称 “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
 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陆韫龙 、耿冬梅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