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9-03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两人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
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或更换;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监事会的
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
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机构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
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六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
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名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
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
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
出,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
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说明;(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
或者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
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