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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股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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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1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2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3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7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
      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11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12
      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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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17
      益数量的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
18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
     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
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
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
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
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 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
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未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确定授予
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
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当
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
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
,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
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
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
      机制
     (14 )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
     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
     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
     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
23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24
      是否不少于3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
26
      否少于1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28
      的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
29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32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33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35
      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36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
      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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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 )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
     件
     (2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
     (4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6 )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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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39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40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