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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2-11-14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过对相关资料文件的
充分审阅,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激发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的动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并同意以 12.8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50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路国平               高建明                 陆   诚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