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3-25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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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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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保荐机构”)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海东、肖兵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海东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主要如下:
张海东,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上海新阳(3002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及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爱仕达(0024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海钢联
(30022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康德莱(60398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元泵业
(6037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孚日股份(002083)2008 年公开发行股票等项
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肖兵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主要如下:
肖兵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孚日股份(002083)首次公开发行、
公募增发及公开发行可转债、爱仕达(0024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海钢联
(30022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柴动力(600218)非公开发行股票、爱仕达
(002403)非公开发行股票、大元泵业(6037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香梨股份
(6005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刘云飞,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刘云飞,女,法律硕士学位,民生证券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
资格、中级会计师职称,曾主持或参与中矿龙科、元工国际、博德石油、博硕光
电、三优光电、联飞翔等公司的股份改制、推荐挂牌、定向发行项目,及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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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天信等公司的股份改制、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王立宇、吴超、刘萌。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发行人名称
或“新特电气”)
注册资本 18,570.737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 1 号院 2 号楼 8 层办公 A801
法定代表人 谭勇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1 年 06 月 2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0 年 05 月 20 日
加工、制造变压器、电抗器、组合式变压器、特种变压器及各
种配件、组件、零部件;修理电抗器、开关控制设备、变压器;
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
务;经济贸易咨询。(未经专项审批项目不得经营)(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为 6,192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发行股份情况
例为 25.01%
拟上市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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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和
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业管和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
准。
投行业管和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
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投行业管
和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
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项目的财务、法律、业务技
术及成长性等方面做出基本的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
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行业管和质控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
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
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
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
指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
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
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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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核
查,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再融资保荐项目抽取一定比
例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
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
业管及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
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
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
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核
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
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
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
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 年 06 月 17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对新特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到规定人数。
经审议,民生证券认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或政策障碍。经表决,内核委员以 7 票同
意表决通过,同意保荐新特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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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十、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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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0 年 0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20 年 0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0 年 04 月 10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
权
2020 年 0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等议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1 年 04 月 0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关
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等议
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21 年 0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0 年 04 月 06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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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
准与授权
2021 年 04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关
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等议
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 0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
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
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
(五)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
项之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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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北京新华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05 月 20 日,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新特有限整体改制称为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
计制度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
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资产完整,公司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近两年来实际控制人一
直为谭勇、宗丽丽夫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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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主营业务为特种变压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2、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的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有关要
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会计信息开展
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采用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执行函
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
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详细测试等措施对发
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
情形。
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
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及发行人相关股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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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因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于 2020 年 07 月 02 日申请在股转系统暂停转
让。截至暂停转让日,发行人直接股东共计 134 名,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 129 名,
境内非国有机构股东 5 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两家,基本情况如下:
(一)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系于 2010 年 09 月 15 日经核准成
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5949788XB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其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949788XB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锐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0 年 09 月 15 日至 2060 年 09 月 14 日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 C 区 3F-A633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
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中科招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 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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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5 年 05 月 05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 SD5448),管理类型为自我管理,管理人中科汇通(厦门)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03 月 0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8806)。
(二)珠海横琴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2011 年 05 月 19 日
经核准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5743353017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横琴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5743353017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单祥双)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11 年 0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05 月 18 日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4001(集中办公区)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出资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 238.44 1.91%
2 中科汇通(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267.86 98.09%
合计 12,506.30 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珠海横琴中科浏阳河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
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已于 2014 年 03 月 17 日完成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1464),其管理人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已于 2014 年 0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0302)。
本保荐机构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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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东中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均已按规定
完成了备案程序。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行业下游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下游主要为高压变频器制造商,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主要为工
业、制造业企业,包括金属冶炼(含钢铁及有色)、电力、矿业、化工及市政,
部分行业面临一定的景气度周期性调整、产能调整及发展转型等压力。以金属冶
炼行业为例,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于 2017 年发布了
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部分钢铁行业企业受此影响对新设备采购及
技术改造的投入下降,导致对变频设备的需求降低。若终端用户所属行业发生上
述产能调整或下降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下游高压变频器制造商的收入及利润水
平,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行业依赖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以变频用变压器为主的各式特种变压器、电抗器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及配套产品的销售。设立以来,变频用变压器一直是公司的核心产品,公
司以深耕下游变频器市场为主要战略发展方向,技术储备及研发方向也以高压变
频器的配套应用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变频用变压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1.87%、91.61%、93.48%、94.18%,公司收入水平及业绩增长
主要来自该类产品的销售。
变频用变压器是高压变频器的核心部件之一,该类产品收入的增长依赖于高
压变频器行业及市场的发展。我国高压变频器市场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未
来几年具有高效节能功能的高压变频器市场仍将持续增长,预计 2026 年高压变
频器市场规模将突破 221 亿元1。虽然我国高压变频器市场潜力巨大、前景看好,
但若中国高压变频器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公司
1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2021-2026 年中国变频器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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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营业务依赖高压变频器行业的风险。
(三)产品结构及应用相对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变频用变压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超过
90%,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变频设备、变频技术应用领域及范围正不断扩大,公司也在现有业务、技术
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新领域及适配技术的研究,并配合下游客户进行新市场、新客
户的开发,但应用领域的拓展需要较长的时间及较多的资源投入。公司产品目前
主要应用行业为工业、制造业,虽具备较大的产品需求,但应用较为集中,一旦
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及稳定性
构成较大影响,且无法较好地通过向其他行业倾斜以实现风险转移,进而对公司
收入及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短期内仍将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应用相对集中、主要市场容量有限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高压变频器制造商。高压变频器行业具备较高的行业壁
垒,终端用户对产品性能、质量、稳定性及服务能力有较高要求。因此,高压变
频器主要市场份额由技术领先、实力较强的国内外知名高压变频器制造商占据,
行业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相对较少,行业集中度较高。
公司与主要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受高压变频器行
业集中度较高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超过 50%,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公司虽不存在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况,但若主要客户流失、主要客户因
各种原因大幅减少对公司采购量或要求大幅下调产品价格,将对公司收入及盈利
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五)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覆盖了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流程中多个方面的技术环节,对公
司提高产品性能与质量、控制生产成本、保持在特种变压器市场的竞争力至关重
要。若因个别人员保管不善、工作疏漏或外部窃取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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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公司竞争力减弱,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经营及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核心技术包括部分涉及产品设计及制造的新结构与新方法,若进
行专利提取并申请认证将泄露关键信息及过程,不利于相关技术的保护。故公司
部分核心技术无法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主要通过研发项目内容切分与
独立管理、关键信息分散化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权限设置等公司内部执行的保
密措施确保核心技术的保密性。若该部分核心技术失密,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
技术专属权利的难度及成本较大,并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及技术领先优势构成不利
影响。
(六)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导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2,906.53 万元、15,051.89 万元、
17,111.94 万元、16,124.30 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60%、39.17%、
38.65%、34.79%,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40%、21.80%、22.74%、20.55%,
应收账款规模相对较大。
公司所处行业普遍存在付款期限较长的情况。同时,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各类
项目建设,若项目发生延期,亦可能影响公司客户的实际付款周期。因此,若公
司主要债务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需面对应收账款发生大额
坏账的风险。
(七)净利润下滑的风险及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2021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 16,332.20 万元,同比上升 22.58%;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120.63 万元,同比下降 2.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963.31 万元,同比下降 7.00%。发行人业绩下滑
的主要原因是 2020 年末以来主要原材料铜、铝、硅钢片采购价格大幅上涨所致,
鉴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了关于原材料价格传导的协议条款,长期来看发行人
的持续盈利能力将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在短期内进
一步持续,将导致营业成本持续增加,由于价格传导的滞后性,发行人短期内将
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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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在的成长性均有利于发行人未来的持续成长,发
行人已掌握多项核心技术,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未
来发展目标与规划,充分分析了影响未来成长的风险并采取了应对措施。如果发
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执行,将为发行人持续发展提
供良好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八、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在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业务的开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
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
慎核查:
(一)发行人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
补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
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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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就本次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的情形。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
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
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其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
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注册管理办
法》的规定,同意保荐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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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海东 肖兵
项目协办人:
刘云飞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机构总经理:
冯鹤年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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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
张海东、肖兵担任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授权本公司员工刘云飞担任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
张海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三年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
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担任已申报在审的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肖兵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孚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83)中小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目前担任已申报在审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张海东、肖兵在担任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后,不存在贵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
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的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
企业的情况,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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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海东 肖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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